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24〕616号)规定,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实践,省注协对《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24〕61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填报有关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价、发布评价结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开展综合评价当年10月底前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章 综合评价对象
第四条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规定的综合评价对象应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评价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
第五条 我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纳入总所参加评价,分所共同享用总所的评价结果;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评价。
第六条 新设立的事务所,从设立的第2年起参加综合评价。
第七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三章 综合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
第九条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引入ESG理念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能级、人才建设、内部治理、社会责任、诚信建设等五个方面,共包括18项具体指标,分值共计200分:
(一)服务能级。包括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品牌延续时间3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94分;
(二)人才建设。包括注册会计师结构情况、人才培养支出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3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22分;
(三)内部治理。包括党团建设情况、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信息化支出水平和一体化管理水平5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20分;
(四)社会责任。包括担任在任行业理事、监事、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情况、承担行业责任情况、公益慈善情况和评优表彰情况4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12分;
(五)诚信建设。包括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情况、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情况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3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52分。
第十条 各项具体指标的分值与评分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该项权重为40%,满分为80分。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销内部协作收入后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根据评价年度内本所业务收入年均值赋分。评分方法:
1.收入少于1000万元的为第一档,满分40分,赋分方法:(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40分;
2.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为第二档,满分60分,赋分方法:4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4000]×20分;
3.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为第三档,满分70分,赋分方法:6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000)÷5000]×10分;
4.收入高于1亿元(含)的为第四档,满分80分,赋分方法:7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0)÷(全省最高业务收入-10000)] ×10分。
(二)业务收入增长率。该项权重为4%,满分为8分。指事务所本评价年度内的年均业务收入相较于上一评价年度的年均业务收入的增长率情况。评分方法:
1.事务所比值高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4分+[(事务所比值-行业平均比值)÷(行业最高比值-行业平均比值)]×4分;
2.事务所比值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事务所比值÷行业平均比值)×4分;
3.评价年度内新成立的事务所,得行业平均分。
(三)品牌延续时间。该项权重为3%,满分为6分。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即在我省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省财政厅执业许可年限。评分方法:20年(含)以上的,得6分;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的,得5分;10年(含)以上15年以下的,得4分;5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得3分;5年以下的,得2分。如仅变更组织形式或仅去掉地域名称,仍视为延续。
(四)注册会计师结构情况。该项权重为7%,满分为14分。指事务所连续执业满3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人数和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情况。
1.连续执业满3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满分为10分。评分方法:
(1)人数少于10人的为第一档,满分4分,赋分方法:(实有人数÷10)×4分;
(2)人数多于10人(含),少于30人的为第二档,满分6分,赋分方法:4分+[(实有人数-10)÷20)]×2分;
(3)人数多于30人(含),少于100人的为第三档,满分8分,赋分方法:6分+[(实有人数-30)÷70]×2分;
(4)人数超过100人(含)的为第四档,满分10分,赋分方法:8分+[(实有人数-100)÷(行业最高值-100)]×2分。
2.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情况,满分为4分。评分方法:平均年龄处于45周岁以下的,得4分;45周岁(含)以上的,每增加1岁扣0.4分,最低0分。
事务所该指标得分=在1项目的分值+在2项目的分值。
(五)人才培养支出水平。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4分。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评分方法:
1.事务所比值高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2分+[(事务所比值-行业平均比值)÷(行业最高比值-行业平均比值)]×2分;
2.事务所比值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事务所比值÷行业平均比值)×2分。
(六)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4分。指事务所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人才情况。评分方法:国家级行业领军(高端)人才得1.2分,省333工程人才得1.2分,省级行业领军人才(后备)得0.8分,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得1.2分,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得0.8分,具有博士学位的得1分,具有硕士学位的得0.4分。一人具有多重身份时,按最高分计分一次。
(七)党团建设情况。该项权重为3.5%,满分为7分。指事务所建立党组织情况、共青团建设情况和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评分方法:
1.建立党组织情况。指事务所建立党组织情况(党组织关系在协会(行业)党组织下管理),满分为2分。评分方法:独立建立党组织的,得2分;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得1分;未建立党支部的,不得分。
2.共青团建设情况。指事务所建立团组织情况(团组织关系在协会(行业)团组织下管理),满分为1分。评分方法:有3名以上团员,单独成立团组织并配备团干部的,得1分;成立联合团组织的,得0.6分;未成立团组织的,不得分。
3.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满分为4分。
(1)党组织书记任职情况。指事务所党组织书记任职情况,满分为2分。评分方法:担任本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得2分;担任本所的其他合伙人(股东),得1.4分;属于本所的非合伙人(股东),得0.8分;属于其他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得0.4分;属于其他事务所的非合伙人(股东),得0.2分。
(2)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满分为2分。评分方法:事务所比值高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1分+[(本所该比值-行业平均比值)÷(行业最高比值-行业平均比值)]×1分;事务所比值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事务所比值÷行业平均比值)×1分。
事务所该指标得分=在1项目的分值+在2项目的分值+在3项目的分值。
设有分所的事务所,总所和分所分别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所属类型,该项得分=总所和各分所的得分之和÷(1+分所数量)。
(八)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该项权重为2.5%,满分为5分。指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平均年龄情况。评分方法:平均年龄处于50周岁以下的,得5分;50周岁(含)以上的,每增加1岁扣0.4分,最低0分。
(九)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该项权重为1%,满分为2分。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内部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数量占3年前连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评分方法:
1.事务所比值高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1分+[(事务所比值-行业平均比值)÷(行业最高比值-行业平均比值)]×1分;
2.事务所比值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事务所比值÷行业平均比值)×1分。
3.评价年度内新成立的事务所,不得分。
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在本所连续执业超过3年后晋升的合伙人(股东)。
(十)信息化支出水平。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4分。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评分方法:
1.事务所比值高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2分+[(事务所比值-行业平均比值)÷(行业最高比值-行业平均比值)]×2分;
2.事务所比值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比值的,赋分方法:(事务所比值÷行业平均比值)×2分。
(十一)一体化管理水平。该项权重为1%,满分为2分。指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一体化程度。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一体化管理报告系统”的事务所得分赋分,评分方法:报告系统中得分330分以上的,得2分;报告系统中得分300分以上但不到330分的,得1.6分;报告系统中得分200分以上但不到300分的,得1分;报告系统中得分不到200分的,不得分。
事务所分所按照总所分值计分。
(十二)在任行业理事、监事、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情况。该项权重为1%,满分为2分。指事务所员工担任在任行业理事、监事、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情况。评分方法:担任中注协理事、监事,得0.8分;省注协理事、监事,得0.6分;市注协理事、监事,得0.4分;中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得0.6分;省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得0.4分;市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得0.2分。一人具有多重身份时,按最高分计分一次。
(十三)承担行业责任情况。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4分。指事务所员工担任在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及为行业利益提交议案、派员参加省级以上部门课题研究、行业检查、担任行业师资并授课及参与省注协校园宣讲活动等情况。
评分方法:
1.两代表一委员。指事务所员工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满分为2分。评分方法:国家级1人得2分,省级1人得1.6分,设区市级1人得1分,县区级1人得0.6分。一人具有多重身份时,按最高分计分一次。
2.为行业利益提交议案、派员参加省级以上部门课题研究、行业检查、担任行业师资并授课及参与省注协校园宣讲活动等情况,满分为2分。评分方法:
(1)在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上提交议案数量情况:国家级得1分,省级得0.8分,设区市级得0.6分,县区级得0.4分。一人参加多项任务时,按最高分计分一次。
(2)参加省级以上部门课题研究情况:国家级课题得0.6分,省级课题得0.4分。一人参加多项任务时,按最高分计分一次。
(3)参加省级以上注协行业检查情况:参与国家级,得0.6分;参加省级,得0.4分。一人参加多项任务时,按最高分计分一次。
(4)担任省注协行业师资并授课情况:担任人数×0.4分。
(5)参与省注协校园宣讲活动情况:参与次数×0.4分。
事务所该指标得分=本所在1项目的分值+在2项目的分值。
(十四)公益慈善情况。该项权重为1%,满分为2分。指事务所参加各类公益性捐赠活动和各级注协组织的各类公益性助企服务活动情况。评分方法:
1.参加各类公益性捐赠活动,捐赠价值满1万元计0.2分,累积上限为1分;
2.参加各级注协组织的各类公益性助企服务活动,每提供1次服务计0.2分,累积上限为1分。
事务所该指标得分=本所在1项目的分值+在2项目的分值。
(十五)评优表彰情况。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4分。指事务所或本所员工受到县区级以上党政部门或行业表彰情况。评分方法:国家级得2分,省级得1.2分,设区市级得0.6分,县区级得0.4分。相同的事项或人员同时被各级党政部门或行业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得分计算。
(十六)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情况。该项权重为12%,满分24分。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评分方法:
1.受到财政和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被暂停执业1次扣16分;被警告及其他处罚1次扣3分;
2.受到行业惩戒情况:被公开谴责1次扣2分,被通报批评1次扣1.6分,被训诫1次扣1.2分。
受到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按照以上标准扣分。外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总所因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业务活动而受到处罚的,按照以上标准扣分;没有证据证明是因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业务活动而受到处罚的,按照以上标准的四分之一扣分。本所在评价年度内接受检查,在当次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前才作出处罚的,依然按照本规定标准扣分。
(十七)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情况。该项权重为12%,满分24分。指最近3个年度内,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评分方法:
1.受到刑事处罚情况:受到刑事处罚1次扣6分;
2.受到财政和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1次扣4分,被暂停执业1次扣3分,被警告及其他处罚1次扣2分;
3.受到行业惩戒情况:被公开谴责1次扣1.6分,被通报批评1次扣1.2分,被训诫1次扣0.8分。
受到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按照以上标准扣分。
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后,截至评价年度末已离开所在事务所的,按照以上标准的二分之一扣分。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内接受检查,在当次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前才作出处罚的,依然按照本规定标准扣分。
(十八)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该项权重为2%,满分4分。指注册会计师被检查出不符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评分方法:被检查出不符合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的1人扣0.8分。
第十一条 附加指标是指反映事务所最新发展要求或最新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指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具体在年度综合评价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附加指标分值根据各项具体指标的性质、重要程度等设定。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评价年度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四章 综合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工作通知、事务所填报、市注协审核、省注协复核并计算得分、拟定分类分级方案、评价信息公示、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发布综合评价结果等环节。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中的事务所信息来源于财政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省注协和市注协组织事务所登录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填报、核对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财政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注协会同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和财会监督部门负责对综合评价信息系统中各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实信息的,应当责令事务所限期改正。审核无误后,上报省注协。省直事务所填报的信息由省注协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财会监督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省注协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财会监督部门对各地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按照综合评价指标评分方法进行计算、确认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并拟定事务所分类分级方案。
第十七条 省注协对外发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省注协组织召开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评分及分类结果。
第五章 综合评价结果和可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A类事务所分成AAAAA、AAAA、AAA、AA、A五个级别。B类事务所不分级。
第二十条 A类事务所根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情况,划分为AAAAA、AAAA、AAA、AA和A等五个级别,得分相同的事务所按业务收入高低排序。其中得分处于第1至15位的事务所为AAAAA级,得分处于第16至85位的事务所为AAAA级,得分处于第86至235位的事务所为AAA级,得分处于A类事务所最后50位的事务所为A级,其他事务所为AA级。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列为B类:
(一)未按照要求参加综合评价的;
(二)填报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
(三)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四)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五)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因执业行为受到财政部门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未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
(七)未按要求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审计报告报备的;
(八)在税务部门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获得D级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由省注协发布AAA级(含)以上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同时披露事务所以下信息:
(一)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年度业务收入;
(三)注册会计师数量、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担任财政部、各级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情况;
(七)事务所县区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情况;
(八)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情况;
(九)为事务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上述信息以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事务所如不接受可持续信息披露,最高综合评价等级不超过AA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后,如A类事务所发生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则将其调整为B类;如B类事务所消除了被列为B类的相关情形的,则可以将其调整为A类,并按照得分进行分级。省注协应当及时公布调整结果,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财会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应对本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对于不支持、不配合、填报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省注协对相关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行业惩戒。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和指标体系及评分办法的通知》(苏会协〔2021〕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