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5〕6号 2005-01-17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7%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仍按工资总额的20%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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