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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取消 8 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 号)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规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第五部分“监 督管理”中对“企业年报”的有关要求。经 2024 年第 4 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联席工作会商议决定,取消 8 家(附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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