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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设有采矿权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附件1)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附件2),请一并贯彻执行。

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根据形势适时调整,执行中遇到新情况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附件:

1. 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docx

2. 浙江省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时矿产品核定价格.docx

附件1

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时

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序号

矿种

转换方向

转换系数

备注

1

铁

原矿转为选矿

1.74


2

铜

原矿转为选矿

1.67


3

钨

原矿转为选矿

1.40


4

钼

原矿转为选矿

1.65


5

铅

原矿转为选矿

1.50


6

锌

原矿转为选矿

1.50


7

金

原矿转为选矿

1.50


8

银

原矿转为选矿

1.25


9

萤石

原矿转为选矿

1.50


10

硫铁矿

选矿转为原矿

0.67


11

叶蜡石

选矿转为原矿

0.80


12

方解石

选矿转为原矿

0.86


13

硅藻土

选矿转为原矿

0.77


14

高岭土

选矿转为原矿

0.63


15

陶瓷土

选矿转为原矿

0.77


16

膨润土

选矿转为原矿

0.7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2

浙江省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时

矿产品核定价格

序号

矿种

计征对象

单位

核定价格

(元)

备注

1

地热

T<60℃

立方米

32

省内目前无≥90℃地热采矿权

60℃≤T<90℃

2

矿泉水

原矿产品

立方米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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