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以下简称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向参保所在区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录入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
参保人员具有外省市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将鉴定结论直接提交至参保所在区人社局。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核实后,录入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
二、提交领取申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于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病残津贴领取申请。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线上提出,也可以线下向参保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参保人员不具备本人申请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向参保所在区人社局线下提出申请。参保人员或被委托人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表》(附件1)。
参保人员线上提出领取申请的,直接在线上填报相关信息,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等信息通过调用本市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社保经办信息系统数据获取,参保人员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审核校验
区人社局对参保人员或被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填写信息与提交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并对是否存在未办结的病残津贴领取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各省缴费记录情况,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对待遇领取地是否为本市进行校验。对于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将各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本市。在待遇发放前,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生存状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等申领条件进行校验。
四、组织公示
对于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人社局组织进行线上、线下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2)。线上公示在各区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没有门户网站的,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对于鉴定结论由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单位进行线下公示;对于鉴定结论由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在参保所在区人社局进行线下公示。
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区人社局通过社保经办信息系统上传公示结果,提交市人社局。
五、出具审核决定
市人社局根据审核校验结果以及公示反馈结果,通过社保经办信息系统出具审核决定。审核决定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核定、实际缴费)、申请时点、病残津贴的起领时点和定期待遇的终止时点等信息(审核决定模板见附件3)。审核决定反馈至区人社局,同步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下载审核决定,也可以通过参保所在区人社局获取。
六、提升服务效能
参保人员提交病残津贴领取申请后,市人社局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出具审核决定。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市人社局审核决定后,自参保人员提交病残津贴领取申请次月起核发病残津贴待遇,并做好后续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七、加强监督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档案部门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业务涉及的参保人员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表》、审核校验和公示情况、审核决定等材料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市人社局采取调取业务档案、现场检查等方式,适时对病残津贴领取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9年12月31日废止。国家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
3.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决定(模板)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有关问题?
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相关规定,简化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以下简称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手续,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简便、快捷享受到病残津贴待遇,我们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
二、参保人员具有外省市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向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
答:参保人员可将外省市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交至参保所在区人社局,由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三是参保人员未在本市或外省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途径有哪些?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线上提出。二是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区人社局提出。
五、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银行账户功能,能否享受到病残津贴?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如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银行账户功能,参保人员可能无法领取病残津贴待遇。因此,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前,应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银行账户功能。
六、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具体在哪公示?
答:病残津贴领取资格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类渠道公示:
线上公示将通过申请所在区人社局或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线下公示渠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单位进行线下公示;对于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在参保人员参保所在区人社局进行线下公示。
七、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后,何时开始发放?
答:参保人员提交病残津贴领取申请后,市人社局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人员出具审核决定。社保经办机构自参保人员提交申请的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待遇。
八、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能否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自其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规定,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可再次申领病残津贴。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按照新的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待遇标准和领取月数。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新的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领取月数,相应扣减已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
附件1
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表
| 申请人姓名 | 有效身份证号 | |||
| 被委托人姓名 | 有效身份证号 | |||
| 户籍地址 | ||||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编 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劳鉴 年 号 | |||
| 结论内容 | 结论日期 | 年 月 日 | ||
| 社会保障卡卡号: | ||||
| 委托办理 | ||||
| 本人现委托 有效身份证号: 代为办理病残津贴申领相关事宜。被委托人在其被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本人均予以承认。 | ||||
| 申请人对以下内容承诺 | ||||
| 本人现申请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材料,多领取的病残津贴予以退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抄写上述内容: | ||||
| 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提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此规定,领取病残津贴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请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申领病残津贴。 | ||||
附件2
天津市病残津贴领取公示(模板)
(XX区)
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等相关规定,经初步审核,现对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XX名申领病残津贴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来信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认真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密。
公示期: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投诉举报电话:
来信地址:
邮政编码:
附件:XX区申领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人员公示名单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2的附件
XX区申领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人员公示名单
(XX年XX月XX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鉴定结论日期 | 申请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领取资格审核决定(模板)
参保人员: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
参保人员于XX年XX月XX日出生,XX年XX月XX日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申请,根据社保经办信息系统记录,累计缴费年限为X年X个月。经审核,该项申请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具备领取资格,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起领时间为XX年XX月,定期待遇终止时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重点提示: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死亡;
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认证;
国家规定的其他停发病残津贴情况。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