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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署税函〔2024〕336号 2024-12-31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署税函〔2021〕131号印发)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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