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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 3%、 4%。

  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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