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地反映,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划分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不便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其房产和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地应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认真作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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