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三、适用地区
纳税人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适用“标准”中的《蓬江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鹤山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和《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7日
| 蓬江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和鹤山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 |||||
| 分类 | 模块选择 | 造价指标 | 备 注 | ||
| 2020年 | |||||
| 楼宇建筑工程 | 基础工程 | 天然基础 | 125 | 1.按总建筑面积计; 2.若有两种或以上类型桩,可按相应占比综合折算指标,相应占比按其对应的基座平面面积比例计; 3.桩基础综合指标按城区范围内地质状况良好的情况测算,不包括特殊地质情况,如遇溶洞,需增加采取灌浆或其它方式进行地质处理的费用。 | |
| 桩基础 | 预制管桩 | 146 | |||
| 旋挖桩 | 162 | ||||
| 钻(冲)孔桩 | 219 | ||||
| 地下室工程 | 共1层 | 3513 | 1.按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含人防面积)计算; 2.含场地平整、土方挖运及回填、基坑支护,土建、装修(含地下室电梯前室)、给排水、照明、消防、弱电、智能化、防雷、通风、停车场标线标识标牌等。 | ||
| 共2层 | 3457 | ||||
| 共3层 | 3781 | ||||
| 人防工程+ | 1116 | 1.按地下室人防建筑面积计; 2.‘+’表示除地下室通用指标外,因人防部分而增加的单方造价; 3.含人防土建、人防给排水、人防电气、人防通风、人防门等。 | |||
| 地上建筑工程 | 低密度低层住宅 | 2577 | 1.按建筑物总层数对应各模块相应建筑面积计算,塔楼下面有裙楼的,应扣除裙楼建筑面积; 2.低密度低层住宅综合考虑了独栋及联排别墅,存量的别墅项目可参照使用; 3.单体建筑的公共设施配套用房包括幼儿园、居委(派出所)用房、物业用房、垃圾站、厕所等,按满足基本使用标准计; 4.其他模块均按毛坯交楼标准(含土建、安装),含外立面、屋面保温隔热装饰和公共区(大堂、电梯前室、楼梯间)装修,户内按毛坯标准:墙面、地面、天面砂浆抹平,门(入户、防火、其他)、铝合金门窗、护栏,配电箱、弱电箱(网络、电讯、有线电视)、智能化、消防设施、防雷、给水入口和排水出口等; 5.住宅塔楼第1、2层等楼层为商铺、办公等用途的,参考“商业裙楼”造价指标; 6.不含电梯及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费用; 7.商业裙楼层高首层按5~6m,标准层3.6~4.5m计; 8.住宅塔楼层高按3m计。 | ||
| 公共设施配套用房 | 2567 | ||||
| 商业裙楼 | 2361 | ||||
| 住宅(塔)楼 | ≤6层 | 1879 | |||
| 7-11层 | 1968 | ||||
| 12-17层 | 2013 | ||||
| 18-22层 | 2053 | ||||
| 22层以上(100米以下) | 2303 | ||||
| 100米以上 | 2506 | ||||
| 商业(塔)楼 | ≤6层 | 2393 | 1.按建筑物总层数对应各模块相应建筑面积计算,下面有裙楼的,应扣除裙楼面积; 2.按毛坯交楼标准(含土建、安装),含外立面、屋面保温隔热装饰;公共部位(大堂、电梯前室、楼梯间)装修;户内毛坯:墙面、地面、天面砂浆抹平,门(入户、防火、其他),铝合金门窗、护栏,配电箱、弱电箱(网络、电讯、有线电视),智能化、消防设施、防雷、给水入口和排水出口等; 3.不含电梯、中央空调设备及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费用; 4.层高首层按5~6m,标准层3.6~4.5m计。 | ||
| 7-12层 | 2045 | ||||
| 13-18层 | 2127 | ||||
| 18层以上(100米以下) | 2302 | ||||
| 100米以上 | 2541 | ||||
| 特殊装饰工程 | 户内装修 | 1018 |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中等装修标准; 2.装修标准 客厅:地面抛光砖、简单吊顶、刷乳胶漆、踢脚线;房间:复合木地板、顶角线、踢脚线、刷乳胶漆、木门;厨房:铝扣板吊顶、吊柜和厨柜(含抽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灶、洗菜盆和水龙头等)、墙面砖、防滑地砖;卫生间:铝扣板吊顶、墙面砖、防滑地砖、洗手间吊地柜(含洗手台盆、水龙头)、淋浴间,坐便器等; 3.安装 配电箱和弱电箱及其全屋布线、开关插座、灯具,给水管安装等; 4.造价指标细目详见《户内装修综合指标细目组成》。 | ||
| 高档外立面 | 干挂石材+ | 573 | 1.干挂石材和玻璃幕墙均按其外立面面积计; 2.‘+’表示采用挂石、玻璃外幕墙而额外增加的造价指标。 | ||
| 玻璃幕墙+ | 980 | ||||
| 室外工程 | 室外配套工程 | 高低压配电 | 高压电缆(元/m) | 1940 | 1.除注明外按各模块占地面积计; 2.高低压配电中的高压电缆按直埋方式考虑,电缆保护管为塑料保护管,并综合考虑路面或人行道的拆除及修复;高压电缆规格为3*300 mm²,按电缆累计总长度以m计算; 3.室外小区道路(含排水管)按道路占地面积计算; 4.室外泳池含设备,按设计储水体积计。 |
| 配电房设施(元/KVA) | 1459 | ||||
| 室外小区道路(含排水管) | 435 | ||||
| 室外泳池(元/m³) | 1805 | ||||
| 园林绿化 | 240 | 1.园林绿化包括绿地整理、乔木、灌木、露地花卉、草皮等植物的种植及保养,绿化给排水安装等; 2.不含园建工程; 3.造价指标细目详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指标细目组成》。 | |||
| 其他工程 | 挡土墙 (元/ m³) | 砌石 | 685 | 1.按实体体积计(含压顶、基础,不含垫层)。 | |
| 钢筋混凝土 | 2157 | ||||
| ‘三通一平’土方挖运工程(元/ m³) | 25 | 1.按实体体积计; 2.仅指前期“三通一平”土方开挖,运距按5km计,每增减1km增减3元/m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