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部分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堆场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部分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予发布。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浙江省部分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为进一步推进扬尘综合治理,防控堆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本方法所称堆场扬尘,是指各类堆场由于物料堆积、装卸、输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产生向空气中排放的颗粒物。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堆场扬尘,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排放量的,适用本方法。
三、本方法对水泥熟料、碎石、砂和水渣等 4 种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作出规定。
四、堆场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由堆场所属单位或实际运营单位向堆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堆场扬尘排放量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每月堆场扬尘排放量(千克)=每月装卸量(吨)×堆场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吨)×(1-削减比例)。其中:
1.装卸量是指装、卸的数量合计。
2.“堆场扬尘产生系数”系通过抽样测算得出,堆场扬尘产生系数和削减比例详见下表。
(1)堆场扬尘产生系数表
| 堆存物料类型 | 产生系数(千克/吨) |
| 水泥熟料 | 0.91 |
| 碎石 | 0.49 |
| 砂 | 2.85 |
| 水渣 | 0.79 |
(2)削减比例表装卸、堆存过程中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的适用相应削减比例,同一控制过程中不同扬尘控制措施间不可累加,不同控制过程间可累加。
| 控制过程 | 扬尘控制措施 | 削减比例 |
| 装卸过程 | 输送点位连续洒水 | 52% |
| 料堆三边围挡遮拦(孔隙率 50%) | 63% | |
| 堆存过程 | 定期洒水 | 11% |
| 编织布遮盖 | 17% | |
| 化学覆盖剂 | 16% | |
| 全过程 | 全封闭室内装卸堆存 | 95% |
六、当堆场所属单位或实际运营单位因扬尘污染、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被县级(含)以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的,该季度堆场扬尘排放量所适用削减比例统一按 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