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个人消费”具体理解如下:
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用于个人消费,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比如:企业购买办公用品:若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可抵扣;若用于员工个人使用,则不可抵扣。又比如企业购买礼品:若赠送给客户,可能视为业务推广,可抵扣;若用于员工个人,则不可抵扣。又比如:个人购买商品赠送给个人礼品,所赠送的对象并非是本单位员工,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用于个人消费通常是指本单位员工个人消费。特例: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于“交际应酬”,虽然消费的主体不是本单位员工个人,但在增值税上也视同“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原则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个人消费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因为它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非企业经营需求。如果允许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将可能引发税收漏洞,导致企业滥用抵扣规定以降低税负,这不利于税收公平和税收征管。个人消费不能抵扣是基于税法的明确规定以及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则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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