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条款失效]
2025.11.05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决定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3 时 01 分起,调整本文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 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 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详见: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10 号。
根据2025.08.1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调整本文的加征关税措施,在 90 天内继续暂停实施 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 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详见: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8 号。
根据2025.5.13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本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2025.04.1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明确本文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自2025年4月12日起提高至125%。详见: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
2025.04.09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规定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调整本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详见: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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