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一条最大供电容量的供电回路和用户内部没有电气连接的两回及以上多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双方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若用户要求电网供电线路是地下电缆的,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按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并拆除用电设施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年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三、本通知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3月1日前已申请新装和增容并经电力部门开出受理回执的,不得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
四、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级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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