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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省“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请遵照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是: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综合平均价格)1.2倍。

  (四)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可在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上浮20%的范围内确定本市普通住宅标准。制定市普通住宅标准的,可按照市普通住宅标准执行,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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