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与商务主管部门、成都市投促局、有关单位: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川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加快外资研发机构融入我省创新体系建设,现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与四川省商务厅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川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加快外资研发机构融入我省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省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我省的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资研发机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第三条外资研发机构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方面。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禁止类项目,也不得涉及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的技术、产业政策并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外资研发机构研发成果产业化,支持外资研发机构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机构开展合作研发。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的外资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资研发机构须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应不低于300平方米,资产总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万元。
(二)外资研发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具有相当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外资研发机构应有必需的研发经费。用于研发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新设立研发机构3年内可不考核收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五条科技厅联合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对全省外资研发机构进行认定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形式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由申请方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或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机构或分公司,由申请方按照相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外资研发机构设立后,需向商务厅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1)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要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究样品等;
(5)研发内容先进性说明及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
2.外商投资业及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商务厅对申请材料初审后,由科技厅会同商务厅对外资研发机构进行认定,此项工作按年度进行。对通过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由科技厅和商务厅共同发文公示并授牌,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四)科技厅会同商务厅负责对我省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外资研发机构应将其上一年研发和运营的活动情况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分别上报科技厅和商务厅。
第六条对通过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由科技厅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有关规定,以后补助形式予以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度核定研发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符合当年度外商投资重大鼓励类项目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商务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同一外资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商务厅和科技厅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外资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为外资研发机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进一步推荐申请认定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企业类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享受相关的支持政策。
第八条鼓励在川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参与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参与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并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四川省科技技术奖励评选,推荐外资研发机构研究成果参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类,推荐外资研发机构聘请的优秀外籍专家申请评选“天府友谊奖”。
第九条鼓励并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外籍专家申报各类高端人才计划。对于外资研发机构聘请的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推荐申请省外专局出具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据函办理5至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最长180天的外国人才签证。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吸收外资研发机构的科技人员参加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鼓励外资研发机构运用其自身研发资源及全球创新网络,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和对接创新资源,加速研发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四川省注册设立的研发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科技厅和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