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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税收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干货精选 15 条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 10 万元并增加品种。
八、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2025 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十、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
十一、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 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十二、允许进出海南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十三、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
十四、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
十五、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行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2020 年 6 月 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总体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制度设计、分步骤分阶段安排和组织实施四大部分。摘录《方案》中主要涉税内容,供读者参考。

制度设计部分的主要涉税规定

在制度设计部分,《方案》明确规定: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在明确分工和机制措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贸易自由便利。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
“一线”放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一线”进(出)境环节强化安全准入(出)监管,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在确保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清单,清单外货物、物品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货物、物品按出口管理。实行便捷高效的海关监管,建设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二线”管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 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照章征税。
税收制度。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低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简税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强法治。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
分阶段。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分步骤分阶段安排部分的主要涉税规定

在 2025 年前重点任务中包括以下涉税内容:
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 10 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实施更加开放的船舶运输政策。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简化检验流程,逐步放开船
舶法定检验,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创新设立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程序。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深化产业对外开放。支持发展总部经济。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家级展会境外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由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优化税收政策安排。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 2025 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2025 年前,适时全面开展全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情况评估,查堵安全漏洞。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全岛封关运作,不再保留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监管实施方案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全岛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关工作。
在 2035 年前重点任务中包括以下涉税内容:
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 183 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 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授权海南根据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结合税制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并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改进补贴政策框架,为我国参与补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增值税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运输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运输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运输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运输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5〕9号)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49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海南省商务厅、海关总署、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29号)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4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口海关公告 2021 年第2号(署税函〔2021〕13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号)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海南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的监管方案(暂行)》的通知(琼商自〔2024〕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24号)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31号)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支财〔2022〕1211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定行业人员申报享受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通告(琼人社函〔2023〕15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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