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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地铁、轻轨取得的电子发票,公司如何抵扣增值税?

公司员工以及来洽谈业务的一些客户乘坐地铁、轻轨这类通工具,取得的“项目名称”为“运输服务*地铁(或轻轨)乘车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我公司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吗?如何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等。而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中的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范围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从上可知,地铁运输(包括城市轻轨运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其中第1点即是: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至于《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属性,属于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简称数电发票,已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诸多类别中的一类,而数电发票是电子发票的一种。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取得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方可作为确定所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③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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