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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5〕31号 2025-05-1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关于税收减免有关规定,现就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外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其在我市购买的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二、本通知所指“市外人员”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

  三、本通知所指“普通住宅”为除独栋商品住宅及高档住房以外的应税普通住房。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年5月16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今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明确“完善我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不再将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纳入征税范围”。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通知》对免税对象、实施时间、调整依据等进行细化明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外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其在我市购买的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市外人员”指《办法》规定的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

  “普通住宅”指《办法》规定的除独栋商品住宅及高档住房以外的应税普通住房。

  “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指其购买的应税高档住房、独栋住宅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扣除免税面积(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三、政策衔接示例

  例1: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赵某,2025年1月10日在重庆南岸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A,2025年2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A住房是赵某在重庆持有的第二套普通住房(自2023年9月20日起,市外人员在我市购买的首套普通住宅参照本地居民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由于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外人员在我市购买的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故赵某新购的A住房无需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例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王某,2024年3月20日在重庆两江新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B,于当年3月办理不动产权证。该房是王某在重庆持有的第二套普通住房。按照《办法》规定,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需要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故王某需缴纳B住房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由于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外人员在我市购买的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故自2025年1月起王某不需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例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李某持有2017年10月在两江新区购买的家庭首套应税高档住房,2017年12月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交易价320万元,税率0.5%。政策调整前后李某应缴纳该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下:

  政策调整前2024年应纳税额:

  按照《办法》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应税住房税率为0.5%,个人住房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缴纳,且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不能扣除免税面积,故李某持有2017年购入的高档住房需按照0.5%的税率,房产交易价的70%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且不能扣除免税面积。

  应纳税额=(200-0)×(3200000÷200)×70%×0.5%=11200元

  政策调整后2025年应纳税额:

  由于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外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故李某持有的应税高档住房可以自2025年起扣除免税面积180平方米。

  应纳税额=(200-180)×(3200000÷200)×70%×0.5%=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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