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推动全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湖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16日

湖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工伤康复管理,优化工伤保险服务,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工伤康复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主要是指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含辅助器具配置)和职业康复。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社会康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在本省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以及与本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工伤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鼓励工伤康复在工伤治疗早期介入。优化工伤康复确认、评价机制等工作流程,指导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内进行工伤康复,更好地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伤康复政策,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含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康复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康复性治疗确认的初次鉴定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统一本省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的标准适用,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康复性治疗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格式文本,规范工伤保险服务行为,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控制,对本省工伤康复经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与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商签订省本级服务协议。

  市级经办机构对在本地区提供工伤保险服务的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核、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康复费用,加强协议管理。市级经办机构与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向社会公布本省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名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康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配合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开展工作,落实工伤职工康复期间的应由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受事故伤害职工工伤康复权益,发放《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鼓励康复治疗早期介入。

  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受事故伤害职工临床诊疗进程、受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鼓励受事故伤害职工同步介入康复治疗,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康复治疗早期介入确认。

  受伤害职工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康复服务机构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支付。

  第二章  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

  第十条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工伤康复保障范围:

  (一)停工留薪期内(不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尚未就伤残等级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就诊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确认,进行早期康复治疗介入的;

  (二)工伤职工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期满,但停工留薪期尚未结束,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不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三)工伤职工具有其他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进行工伤康复性治疗情形的。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确认康复治疗早期介入的,作出确认结论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应当一并明确康复方案,并根据职工伤情在方案中明确停工留薪期内的早期介入的康复治疗期限,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期限不超过首次康复期最长期限,并及时提交经办机构备案审核,经办机构做好早期介入的监督检查。

  工伤职工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期满,但停工留薪期尚未结束,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不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认为需要继续康复治疗,且累计康复时长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长康复时限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或康复服务机构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确认申请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工留薪期证明材料及工伤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符合规定的完整病历资料(已进行过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交康复方案和病历资料);

  (三)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伤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符合规定的完整病历资料;

  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审核、作出结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工伤康复申请“一窗受理”部门。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可以通过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提取的,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确认的,按照本省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执行。确认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当一并确定康复类别和期限。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应当自收到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结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伤保险康复服务机构办理住院或门诊康复手续。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内,应当服从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安排,配合完成康复计划。

  第十五条 工伤康复计划完成后,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国家工伤康复治疗目录、范围和标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已到确认的康复时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康复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就诊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提出延长工伤康复期限的申请,由该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书,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首次康复期最长时限、累计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长康复时限。对延长康复有异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当次康复周期结束,但累计康复时长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长康复时限,后续认为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对作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结论的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进行配置,以及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名单;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工伤康复待遇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工伤康复:

  (一)医疗康复。为提高工伤职工康复效果,通过工伤职工临床治疗的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的康复治疗,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能力。住院康复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门诊康复时间累计不超过180日。

  (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有就业意愿,需要进行职业康复的,按照国家职业康复规范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职业康复。职业康复时限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累计最长不超过180日。

  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制定工伤康复方案,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辅助器具产品信息、康复治疗过程、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经办机构批准到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外地区康复治疗、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已经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后发生的;

  (二)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长工伤康复期限发生的;

  (三)工伤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已通过民事赔偿获得相关工伤康复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过工伤康复规定目录和标准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五)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工伤康复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经办机构应当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本地区社会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社会康复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伤康复专管员,统筹各类社会资源,推动工伤职工有效获取与自身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

  第四章 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范围、康复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康复费用审核与控制等。

  第二十四条 工伤康复服务机构接收康复对象后,应根据核准的康复计划和康复方案实施康复;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应当及时终止工伤康复方案并报经办机构。对终止工伤康复方案有争议的,由核准康复方案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和服务项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审核、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应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和辅助器具配置档案。康复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方案、康复实施人、经康复对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的康复具体项目执行单、康复前期、中期、后期评价报告。辅助器具配置档案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留存。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档案保存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实施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具体支付标准由省级经办机构核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预期康复评价和最终康复效果,及时审核结算康复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工伤康复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规定补缴后,按国家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服务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模板)等

附件1

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

(模板)

亲爱的朋友:

工伤康复是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通过现代康复理论和技术进行医疗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训练,最大程度的恢复和提高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的恢复和提高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岗位,这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请您阅知工伤康复有关政策,与我们一起做好工伤康复工作。

一、康复内容

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内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二、康复对象

(一)停工留薪期内(不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尚未就伤残等级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就诊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确认,进行早期康复治疗介入的;

(二)工伤职工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期满,但停工留薪期尚未结束,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不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三)工伤职工具有其他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进行工伤康复性治疗情形的。

三、办理流程

符合第(一)类条件的康复对象,由就诊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明确康复方案,及时提交经办机构备案审核。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期限不超过首次康复期最长期限。

符合第(二)(三)类条件的康复对象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康复申请。申请人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确认申请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工留薪期证明材料及工伤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符合规定的完整病历资料(已进行过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交康复方案和病历资料);

(三)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出具的工伤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伤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符合规定的完整病历资料;

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审核、作出结论。

按照规定提交的材料可以通过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提取的,不再需要申请人重复提交。

2.康复确认。相关确认申请按照本省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执行。

3.康复治疗。工伤职工应当自收到结论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办理住院或门诊康复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康复权益。工伤职工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应当服从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管理,配合完成康复计划。

四、康复待遇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受伤害职工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康复服务机构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工伤康复相关政策,请咨询人社部门服务电话(12333)或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希望您早日恢复健康!


附件2

湖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参保时间

相

片

身份证号

受伤时间

受伤部位

所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伤认定

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

劳动能力

鉴定时间

工伤鉴定

伤残等级

受伤部位目前伤病情况

(由工伤职工填写)

联系电话: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

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经

办机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计划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参保时间

相

片

身份证号

受伤时间

受伤部位

所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伤康复

期时间

工伤康复延期时间

工伤部位伤情及诊断

情况

(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填写)


康复目标、康复治疗计划、康复期、康复治疗

费用

科主任签名: 主管医生签名: 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湖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延期确认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参保时间

相

片

身份证号

受伤时间

受伤部位

所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伤康复

期时间

工伤康复延期时间

当前工伤康复情况及延期意见(含康复目标、康复治疗计划、康复期、康复

治疗费用)

(由工伤康复机构填写)







科主任签名: 主管医生签名: 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

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湖北省工伤职工首次康复期分类目录

伤害部位

首次康复期

最长期限

头面部损伤

(S00-S09)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0.5个月

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

0.5个月

鼻骨骨折S02.2

0.5个月

单纯眶底骨折S02.3

0.5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0.5个月

下颌骨骨折S02.6

0.5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0.5个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0.5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0.5个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0.5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3个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3个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3个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3个月

展神经损伤S04.4

3个月

面神经损伤S04.5

3个月

听神经损伤S04.6

3个月

副神经损伤S04.7

3个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3个月

颅内损伤S06

硬膜外出血S06.4

2个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2个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不伴有脑室扩大)

2个月

硬膜下积液S06.8

2个月

慢性脑膜下血肿S06.9

2个月

脑挫裂伤S06.10

6个月

脑干损伤S06.11

6个月

头面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S08.0

1个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1个月

头面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1个月

颈部损伤

(S10-S19)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3个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3个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3个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1个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1个月

颈椎脱位S13.1

1个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1个月

颈部扭伤S13.4

0.5个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0.5个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3个月

臂丛神经损伤(如神经移位加移植手术12月)S14.3

3个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1个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1个月

颈部挤压伤S17

0.5个月

胸部损伤

(S20-S29)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1.5个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2个月

胸骨骨折S22.2

1个月

肋骨骨折S22.3

1个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1.5个月

胸部关节的脱位和韧带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1个月

胸椎脱位S23.1

1个月

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0.5个月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3个月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1个月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1个月

心脏损伤S26

2个月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肺的其他损伤S27.3

1个月

支气管损伤S27.4

1个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1个月

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3个月

骶骨骨折S32.1

1个月

尾骨骨折S32.2

1个月

髂骨骨折S32.3

1个月

髋臼骨折S32.4

2个月

耻骨骨折S32.5

1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1个月

腰椎脱位S33.1

1个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1个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0.5个月

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3个月

马尾损伤S34.3

3个月

腰骶丛损伤S34.4

3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个月

腰部、腰背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个月

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1个月

肝或胆道损伤S36.1

1个月

胰损伤S36.2

1个月

胃损伤S36.3

1个月

小肠损伤(十二指肠加倍)S36.4

1.5个月

结肠损伤S36.5

1.5个月

直肠损伤S36.6

1.5个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2个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1个月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1个月

输尿管损伤S37.1

1个月

膀胱损伤S37.2

1个月

尿道损伤S37.3

1个月

卵巢损伤S37.4

1个月

输卵管损伤S37.5

1个月

子宫损伤S37.6

1个月

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1个月

肩和上臂损伤(S40-49)

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2.0

1个月

肩胛骨骨折S42.1

1个月

肱骨上端骨折S42.2

1个月

肱骨干骨折S42.3

1个月

肱骨下端骨折S42.4

1个月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0.5个月

肩锁关节脱位S43.1

0.5个月

胸锁关节脱位S43.2

0.5个月

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3个月

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3个月

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

3个月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3个月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1.5个月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1个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

3个月

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

3个月

肘和前臂损伤(S50-S59)

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1个月

桡骨上端骨折S52.1

1个月

尺骨干骨折S52.2

1个月

桡骨干骨折S52.3

1个月

尺骨、桡骨骨干骨折S52.6

1个月

桡骨远端骨折S52.5

1个月

尺骨、桡骨下端的骨折S52.4

1个月

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1个月

肘关节脱位S53.1

1个月

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1个月

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1个月

肘关节扭伤S53.4

1个月

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3个月

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3个月

前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54.2

3个月

前臂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3个月

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1个月

前臂挤压伤S57

1个月

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3个月

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3个月

腕和手损伤(S60-S68)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1个月

其他腕骨骨折S62.1

1个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1个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1个月

拇指骨折S62.5

1个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1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1个月

指关节脱位S63.1

1个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1个月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1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3个月

拇指的神经损伤S64.3

3个月

其他手指的神经损伤S64.4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1个月

腕和手挤压伤S67

1个月

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3个月

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3个月

多个手指切断S68.2

3个月

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分的创伤性切断S68.3

3个月

腕关节切断S68.4(手指离断再植术12个月)

3个月

髋和大腿损伤(S70-S78)

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

3个月

经大转子骨折S72.1

3个月

转子下骨折S72.2

3个月

股骨干骨折S72.3

1个月

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3个月

髋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

1个月

髋扭伤S73.1

1个月

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3个月

髋和大腿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1个月

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1个月

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

3个月

膝和小腿损伤(S80-S88)

小腿骨折,包括踝S82

髌骨骨折S82.0

1个月

胫骨上端骨折S82.1

1个月

胫骨骨干骨折S82.2

1个月

胫骨下端骨折S82.3

1个月

腓骨骨折S82.4

1个月

内踝骨折S82.5

1个月

外踝骨折S82.6

1个月

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3个月

膝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

髌骨脱位S83.0

1个月

膝关节脱位S83.1

3个月

半月板撕裂S83.2

1个月

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1个月

膝关节副韧带断裂S83.4

1个月

膝关节多发性损伤S83.7

3个月

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3个月

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健损伤S86

1个月

小腿挤压伤S87

1个月

小腿创伤切断S88

膝切断S88.0

3个月

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3个月

踝和足损伤(S90-S99)

足骨折(除外踝)S92

跟骨骨折S92.0

1个月

距骨骨折S92.1

1个月

其他跗骨骨折S92.2

1个月

跖骨骨折S92.3

1个月

拇趾骨折S92.4

1个月

其他趾骨折S92.5

1个月

足多发性骨折S92.7

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

踝关节脱位S93.0

3个月

足趾脱位S93.1

1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1个月

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1个月

踝扭伤S93.4

1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

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

2个月

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

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

3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

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健损伤S96

1个月

踝和足挤压伤S97

1个月

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

3个月

烧伤和腐蚀伤(T20-T32)

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

二度烧伤T20.2(深二度)

1个月

三度烧伤T20.3

3个月

二度腐蚀伤T20.6(深二度)

1个月

三度腐蚀伤T20.7

3个月

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

二度烧伤T21.2(深二度)

1个月

三度烧伤T21.3

3个月

二度腐蚀伤T21.6(深二度)

1个月

三度腐蚀伤T21.7

3个月

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

二度烧伤T22.2(深二度)

1个月

三度烧伤T22.3

3个月

二度腐蚀伤T22.6(深二度)

1个月

三度腐蚀伤T22.7

3个月

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二度烧伤T23.2(深二度)

1个月

三度烧伤T23.3

3个月

二度腐蚀伤T23.6(深二度)

1个月

三度腐蚀伤T23.7

3个月

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二度烧伤T24.2(深二度)

1个月

三度烧伤T24.3

3个月

二度腐蚀伤T24.6(深二度)

1个月

三度腐蚀伤T24.7

3个月

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二度烧伤T25.2(深二度)

1个月

三度烧伤T25.3

3个月

二度腐蚀伤T25.6(深二度)

1个月

三度腐蚀伤T25.7

3个月

冻伤

(T33-T35)

冻伤的首次康复期按冻伤程度及面积对应于烧伤程度及面积确定

说明:

1.本目录中的伤害部位主要参考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

2.本目录所指的多发、多处均为两处及以上。

3.本目录所指的骨折不包括撕脱性骨折。

4.本目录所指的离断、切断仅限于已进行再植术后的情形。

5.因诊断为职业病需确认康复期的,以其职业病累及器官所受损伤的程度确定康复期。

6.本目录规定的首次最长康复时限是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制定康复方案时确定康复时限的参考,最终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康复方案为准。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