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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不取“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汉中格伯莱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偷税真相

收购不取“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汉中格伯莱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偷税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汉中格伯莱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将未取得发票的再生资源对应产品销售收入纳入退税计算范围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少缴增值税、印花税合计47.83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4.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巨额合同“缩水”申报,延伸发现骗享疑点
汉中市税务局稽查局在随机抽查中发现汉中格伯莱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异常:该企业是一家从事再生资源加工与销售的中外合资企业,年收入数千万元,签订合同动辄超5000万元,印花税却仅缴纳了千余元。
为查清楚真相,检查人员深入企业,对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涉税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了该公司的员工、场地、销售等情况与疑点内容基本相符,存在少缴印花税问题。查阅数据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该公司收到一笔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款,但在其申请退税所属期内,大量购入的再生资源却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高达1759.92万元。检查人员不禁疑惑:收购的再生资源没有发票却享受退税?
购进成本明显异常,违规享受真相浮出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通过比对购进成本与发票金额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该公司总计购入再生资源成本3869.69万元,其中仅有2109.77万元再生资源取得增值税发票,剩余的再生资源未取得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然而,汉中格伯莱彻环保新材料公司却将其纳入退税计算范围,最终违规享受46万元退税。
认清法理承认偷税,主动配合接受处罚
在事实证据面前,汉中格伯莱彻环保新材料公司最终承认了其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
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汉中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格伯莱彻环保新材料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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