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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被稽查

一直以来,企业经营过程中,社保缴纳是一项重要事务。实践中,为了节省成本或出于其他现实原因,部分企业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此模式在简化企业人力资源流程、降低用工管理负担方面具备显著优势。然而,今年以来,多地人力资源公司因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等行为被稽查。

近日,税筹圈从知情人士获悉,南方某大型人力资源公司因此被税务稽查,暂停代缴业务,影响了众多劳动者。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应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不过近年来,社保代缴一直是社保合规中的一个难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用人单位所招用的劳动者需要在非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特殊需求,对此,为满足该项需求,通常会采取跨区域的劳务派遣、岗位外包、人事代理三种用工模式。

在人事代理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属于用人单位,但是由通常第三方人力资源代理公司与用人单位双方基于签订的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由用人单位将相关员工的社保费用按月或者按年支付给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再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若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用人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而代缴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用人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资格。

由于违反社保“三统一政策”(劳动合同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工资和个税扣缴主体一致)也更容易被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具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资格,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即使用人单位支付了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也有可能被认为没有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行业律师认为,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用人单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造成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保缴纳地不一致情形,影响了对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对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认定,容易引发一系列纠纷。

此外,还有一些代缴机构通常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等手段,以获取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格,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而在劳务派遣、岗位外包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仅建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由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满足劳动者在指定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求。

实际上,上述用工模式均存在社保缴纳地与劳动者实际用工情况不符的情况,都不是合规的替代方案。尤其是跨区域的劳务派遣,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因此,异地用工下,将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待遇理赔障碍。如虚假劳动关系、虚假社保关系一旦被查证,可能导致劳动者可能无法正常理赔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可能会需要承担社会保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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