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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

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宜,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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