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前面给大家讲述了不征税收入,今天就不征税收入涉及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现实生活中,大家都想做税收合规策划,今天就抛砖引玉给大家举个案例,以飨读者这么久的支持和关注。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
1、一般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
2、特殊规定:不征税收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和无形资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摊销。
二、加计抵减的增值税
1、一般规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特殊规定:企业按规定进行加计抵减,抵减应纳税额时,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款与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一般规定:不涉及收入确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特殊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款,会计核算:
(1)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举个例子:某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2025年1月从当地政府部门取得200万元研发专项资金(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
问:
(1)该项资金如果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按现行政策规定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2)将该资金作为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哪种作法对企业更为有利,简要说明理由?
【答】
(1)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作为应税收入更有利。
理由:
①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纳税调减200万元,但是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涉及到纳税调增200万元。调整后对企业所得税无影响。
②而如果作为应税收入,2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以加计100%扣除,加计扣除额=200×100%=200(万元),总计可扣除金额=200+200=400(万元),所以作为应税收入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