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什么?哪些公司需要申报及如何计算?
一、概念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
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二、征税范围
(一)缴纳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Tip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一)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Tips: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如: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4月开具广告发布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为94339.62元,税额5660.38元,发票总金额为10万元,则当月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10万元,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0000×3%=3000元。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因此实际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3000×50%=1500元。
四、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优惠政策
(一)免征政策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减征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案例一
X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取得娱乐服务不含税收入3万元,无其他收入,申报增值税后,应在“免征收入”栏次填入“30900”,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
案例二
Y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除取得广告发布服务不含税收入3万元外,还取得广告物料制作不含税收入5万元,总销售额不符合免征优惠,应在“应征收入”栏次填入“30900”,系统自动计算减半优惠。
案例三
Z公司为一般纳税人,4月取得娱乐服务不含税收入2万元,无其他收入,应在“应征收入”栏次填入“21200”,系统自动计算减半优惠。
六、开错发票易引发错征风险
| 服务内容 | 是否属于广告/娱乐服务 | 正确开票品目 |
| 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 | √ | 广告发布服务 |
| 广告媒介安排 | √ | 广告代理服务 |
| 广告策划、广告设计 | × | 设计服务 |
| 广告咨询 | × | 鉴证咨询服务 |
| 印刷品、灯箱、门头制作 | × | 印刷品 |
| 出租广告位给客户用于广告发布 | × | 经营租赁服务 |
| 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 √ | 娱乐服务 |
| 健身、篮球、网球、文艺表演等 | × | 文化体育服务 |
| 网吧、棋牌 | × | 生活服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4.《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