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税丨退役士兵创业必看干货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江苏省规定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
1、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不得结转至次年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应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作为计算优惠时限的起点,不论登记当月是否实际开始生产经营,是否已实现可扣减应纳税额。
4、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6、纳税人在进行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时,应注明退役军人身份,并将退役证明证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登陆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如实填写《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
注意:如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退役创业,则点击页面右上角“采集2024年前所属期”进入采集即可。
第一步: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二步: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第三步:填写“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第一步:进入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第二步:在“减免性质代码”的下拉选项中,依次选中“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
第三步:填写减免税(费)额。
定期定额户:进入“定期定额户申报表”,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户:需前往办税大厅前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