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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中宣部《关于在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复核结果的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列入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征收入库3%,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征收经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按月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一律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该凭证按税收票证管理。

省政府重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建设。省财政厅按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省金库数列支出预算,继续建立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全省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对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进行宏观调控的开支。

省财政在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中,按各设区市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省金库的60%,追加各设区市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待财政部制定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后,再相应调整我省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宣传文化单位税收优惠

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执行税收优惠,主要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的规定执行。其它未失效宣传文化税收政策继续执行。

三、继续安排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

省财政每年安排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1800万元、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800万元。

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符合“三个代表”精神、有利于引导全省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宣传文化活动和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等;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重点文化项目的建设。

四、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政府对农村及农村中小学的公益性放映除外),建立江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后,再相应调整我省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三)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江西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五、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六、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宣传文化机构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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