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9月16日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 企业类型 | 材料清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4.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4.企业主要工艺、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5.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自有集成电路产品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 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集成电路封测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4.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5.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4.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4.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
原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中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类型 | |||||||||||
| 成立日期 | |||||||||||
| 营业期限 |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手机 | 座机 | 电子邮箱 | ||||||||
| 企业性质 | □国有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股份制 □民营 □其他 | ||||||||||
| 是否上市企业 | □是(上市地点、日期、代码 ) □否 | ||||||||||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是 □否(非必填)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 | (非必填)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 | (非必填) | ||||||
变更后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中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类型 | |
| 注册资本 | |
| 成立日期 | |
| 营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
| 变更范围 | (包括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
| 承诺 | (承诺不以变更企业名称方式重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
注:附新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能够说明变更情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