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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202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2480元,月平均工资为8540元。

二、相关福利待遇

2025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540元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失业、工伤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124元和25620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124元至25620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24元。

(三)2024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为5124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124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24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相关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筹资标准每年为11328元,每月为944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0872元、每月为906元,生育保险每年为456元、每月为38元。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每年为17568元、每月为1464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4538元、每月为1211.5元,生育保险每年为606元、每月为50.5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每年为2424元、每月为202元。

本通知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2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5年9月4日

202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项 目

标 准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540元×50%=427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540元×40%=3416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40元×30%=2562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8540元×12个月=102480元

伤残六级:8540元×10个月=85400元

伤残七级:8540元×8个月=68320元

伤残八级:8540元×6个月=51240元

伤残九级:8540元×4个月=34160元

伤残十级:8540元×2个月=1708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8540元×18个月=153720元

伤残六级:8540元×15个月=128100元

伤残七级:8540元×12个月=102480元

伤残八级:8540元×9个月=76860元

伤残九级:8540元×6个月=51240元

伤残十级:8540元×3个月=25620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8540元×6个月=51240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8540元×2个月=17080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8540元×1个月=8540元

防暑降温费

8540元×3%=256.2元

高温津贴

8540元÷21.75天×12%=47.1元

中班津贴

8540元÷21.75天×5%=19.6元

夜班津贴

8540元÷21.75天×10%=39.3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按一档缴费:8540元×20%=1708元

按二档缴费:8540元×16%=1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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