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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第三方支付隐匿收入西宁某加油站偷税行为被依法严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案件。经查,青海鑫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隐匿部分对公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加油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等税费合计47.63万元。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77.80万元。目前,涉案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

风险预警,立案核查遇疑点

前期,税务部门在开展涉税风险分析时发现青海鑫祥商贸有限公司年度税负率波动异常,存在少计收入嫌疑,由西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开展检查。结合加油站行业特点,检查人员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虚假申报等问题。面对询问,企业负责人坚称所有销售收入均已入账并如实申报。为核实疑点,检查人员依法要求企业提供各类收款方式的详细清单,但企业未能在限期内提供。

数据穿透,隐匿收入现原形

鉴于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收款明细,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并深入分析了该企业对公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水。剔除个人拆借等非经营性款项后,大量备注为“加油费”、“柴油款”的进账记录浮出水面。这些交易特征显著:金额多为500元以下整数(100-200元居多)、交易时间随机分散、24小时内持续发生、同一时刻常有多笔连续进账、付款方多为随机自然人。比对申报数据发现,部分月份申报金额显著低于同期实际收款金额。经抽样询问部分交易方,证实确系在该加油站现场加油付款。证据链显示,该加油站存在大量未申报的销售收入。

申辩复核,违法事实终确证

针对检查结果,企业提出申辩,称系“先销售后集中开票”导致申报差异,否认少计收入。稽查人员对申辩意见进行了重点复核:一是年度第三方平台实际收款总额与申报总额存在显著差异;二是将实际收款按时间对应划分,证实部分月份存在明显少申报;三是交易数据特征(小额、零散、随机、实时、全天候)完全符合散客“现款现货”的消费模式,不具备“集中开票”的延迟性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收款当天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申辩理由与事实及税法规定不符,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偷税行为成立。

说理明法,企业认罚整改

稽查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在确保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通过摆事实、讲法理、析后果,耐心细致与企业沟通。最终,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承认了偷税事实,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西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47.6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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