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
2025年12月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新的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原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研究处 郭颖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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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2.《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
财政部会计司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 1
《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文简介
2025 年 12 月 3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7 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新的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31 日。该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 IFRS 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7 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 IFRS 7)进行修订,并拟废止《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 IAS 39),旨在通过引入新的风险缓释会计模型,更清晰地反映企业缓释重定价风险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并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如何管理重定价风险以及风险缓释程度的有用信息。
一、有关背景
实务中,企业往往通过汇总多个金融工具组合的重定价风险[1]敞口,在净额基础上管理利率风险,而不是对单项金融工具或一组类似金融工具组合的风险(即封闭式风险敞口)进行单独管理。但是,重定价风险敞口的基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发生变化,会导致重定价风险敞口频繁变动(即开放式风险敞口),为管控相关风险,企业需要采取动态、多维的方法来有效缓释风险,这在实务中被称为动态风险管理。
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套期会计规定[2],仅适用于封闭式风险敞口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而不适用于重定价风险敞口的动态风险管理。因此,企业运用现行套期会计规定对重定价风险敞口进行会计处理,面临下列挑战:一是现行套期会计处理方式与企业动态风险管理活动之间缺乏联系和透明度;二是开放式重定价风险净敞口不符合现行套期会计规定对被套期项目的定义;三是将重定价风险敞口转化为一系列频繁变化的封闭式风险敞口来适用现行套期规定,导致相关的会计处理更为复杂,且未能反映企业动态风险管理的经济实质;四是现行套期会计处理方式未能反映动态风险管理对财务业绩的影响。
考虑到现行套期会计规定无法解决开放式重定价风险净敞口的套期会计问题,理事会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制定了风险缓释会计模型,以更好地反映企业如何采取动态的方式管理重定价风险,提高企业动态风险管理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影响有关信息的透明度,确保符合风险缓释会计标准的金融工具与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策略管理的重定价风险项目之间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并使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能够代表企业缓释重定价风险的程度及其风险管理的经济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与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类似,风险缓释会计模型也是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应用的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风险缓释会计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议,风险缓释会计的适用范围应当基于企业的业务和风险管理活动而非企业所处的行业来确定。当且仅当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1.企业的业务活动会导致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从而使其面临重定价风险;
2.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明确规定了风险限额,重定价风险需在该限额内基于缓释利率进行缓释;
3.企业根据其风险管理策略,采用衍生金融工具对基础组合产生的重定价风险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缓释。
(二)关于风险缓释会计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议,选择应用风险缓释会计的企业应当:
1.对如何应用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做出计划,并以正式文件记录。
2.识别使企业面临重定价风险的基础组合。与现行套期会计规定要求单独指定被套期项目不同,风险缓释会计可以适用于基础组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以及可能导致以上金融工具确认或终止确认的未来交易均可纳入适用风险缓释会计模型的基础组合。
3.基于预期重定价日期,按照重定价时间段汇总基础组合产生的重定价风险,确定重定价风险净敞口。在重定价风险缓释的整个期间,企业应当将基础组合中的金融工具分配至按照基于预期重定价日期的重定价时间段。每一个重定价时间段的净风险敞口即为重定价风险净敞口,并根据企业选定的缓释利率进行计算。
4.使用指定衍生工具缓释重定价风险。指定衍生工具必须是与报告主体外部交易对手方签订的,且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用于缓释其重定价风险。
5.设定风险缓释目标。风险缓释目标应当设置为重定价风险的绝对金额,而非相对比例,且该目标必须与企业采用指定衍生工具缓释的重定价风险金额一致。风险缓释目标不直接与基础组合相关联,其核心要义是反映企业风险缓释活动的动态特性。
6.构建基准衍生工具以复制风险缓释目标所明确的重定价风险的时间和金额。企业构建的基准衍生工具应基于缓释利率且其初始公允价值为零。
7.通过比较指定衍生工具与基准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和计量风险缓释调整。企业应当将指定衍生工具的部分利得或损失作为风险缓释调整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该部分按照“指定衍生工具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和“基准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动”孰低者计算。
(三)关于终止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征求意见稿提议,若企业选择应用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只有在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发生了变更(即企业改变了管理重定价风险的方式,包括变更缓释利率等)的情况下,才能自变更日起终止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企业终止应用风险缓释会计时,如果基础组合中金融工具产生的重定价差异预期将不再影响未来损益,那么风险缓释调整金额应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基础组合中金融工具产生的重定价差异预期仍将影响未来损益,那么应将风险缓释调整金额在缓释期间进行摊销。
(四)关于列示和披露。
征求意见稿提议,在 IFRS 7 中对风险缓释会计新增下列列示和披露要求:一是风险缓释调整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部分单独列示;二是将计入当期损益的风险缓释调整金额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三是披露企业如何根据风险管理策略管理重定价风险;四是披露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会如何影响其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五是披露风险缓释会计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
此外,对于符合适用条件但选择不应用风险缓释会计的企业,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定性披露要求,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如何管理其重定价风险敞口。
(五)关于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议,企业可以自准则修订稿发布之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期初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如果企业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纳入用于确定重定价风险净敞口的基础组合,那么企业可以撤销之前的指定。
原执行 IAS 39 的企业,应当终止所有套期会计处理,并将相关套期调整为根据 IFRS 9 的套期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原执行 IFRS 9 第 6 章套期会计要求的企业,如果已有套期关系中的被套期项目符合风险缓释会计规定、属于将被纳入基础组合的金融工具,那么可以终止对已有套期关系的套期会计处理。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问题 1:关于风险缓释会计的目标与适用范围(第 7.1 节)。
理事会提议:
1.风险缓释会计的目标是:如果企业以净额为基础管理重定价风险,那么其财务报表应当反映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经济效果。
2.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应用风险缓释会计。当且仅当企业以净额为基础缓释重定价风险,且其业务和风险管理活动具备以下特征(即第 7.1.4 段规定的特征)时,才能适用于风险缓释会计:
(1)企业的业务活动会导致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从而使其面临重定价风险;
(2)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明确规定了风险限额,重定价风险需在该限额内基于缓释利率进行缓释;
(3)企业根据其风险管理策略,采用衍生金融工具对基础组合产生的重定价风险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缓释。
3.企业应就其如何应用风险缓释会计准备正式书面文件。
结论基础第BC11段至第BC37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以上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其中任何一项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
(二)问题 2:关于基础组合(第 7.2.1 段至第 7.2.4 段)。
理事会提议:
风险缓释会计应适用于基础组合(使企业面临重定价风险的金融工具组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可以纳入基础组合:
1.根据 IFRS 9 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根据 IFRS 9 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3.可能导致以上金融工具确认或终止确认的未来交易。
理事会还提议,企业仅对未被其他方式缓释的重定价风险敞口应用风险缓释会计。但是,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因重定价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则该被套期敞口可以纳入基础组合。
结论基础第BC38段至第BC63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以上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其中任何一项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
(三)问题 3:关于确定重定价风险净敞口(第 7.2.5 段至第7.2.10 段)。
理事会提议:
企业应当按基于预期重定价日期的重定价时间段汇总基础组合产生的重定价风险,确定重定价风险净敞口。预期重定价日期是基础组合中的金融工具预计将被结算或重定价的孰早日期。
理事会还提议,企业应以与其作出风险管理决策相一致的方式确定重定价风险净敞口,具体体现于以下方面:
1.企业汇总基础组合产生的重定价风险并确定重定价时间段(基于预期重定价日期)的基础;
2.企业用于量化每个重定价时间段内重定价风险敞口的计量指标。
结论基础第BC64段至第BC69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以上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其中任何一项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
(四)问题 4:关于指定衍生工具(第 7.3 节)。
理事会提议:
仅符合以下条件的利率衍生工具才能作为指定衍生工具:该衍生金融工具必须是与报告主体外部交易对手方签订的,且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用于缓释其重定价风险。
结论基础第BC70段至第BC77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以上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其中任何一项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
(五)问题 5:关于风险缓释目标与基准衍生工具(第 7.4.1 段至第 7.4.7 段)。
理事会提议,企业应当:
1.设定一个风险缓释目标,该目标的金额与其采用指定衍生工具缓释的重定价风险金额相一致,但不应超出每个重定价时间段内重定价风险净敞口金额;
2.构建基准衍生工具以复制风险缓释目标中明确的重定价风险的时间和金额;以及
3.如果基础组合中包含的金融工具的预期外变动,将重定价风险净敞口降低至低于期初设定的风险缓释目标的金额,那么企业应当调整基准衍生工具所代表的重定价风险金额。
结论基础第BC78段至第BC87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以上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其中任何一项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
(六)问题 6:关于风险缓释调整的确认与计量(第 7.4.8 段至第 7.4.14 段)。
理事会提议企业应当:
1.基于“指定衍生工具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和“基准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现值)的累计变动”孰低者,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风险缓释调整;
2.在基础组合中金融工具产生的重定价差异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内,将累计计入风险缓释调整的金额计入损益;
3.在每个报告日,评估是否存在迹象表明风险缓释调整可能无法在整个被缓释时间范围内全额实现;
4.如果截至报告日累计计入风险缓释调整的金额超过重定价风险净敞口的现值,那么应当立即将该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结论基础第 BC88 段至第 BC116 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以上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其中任何一项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
(七)问题 7:关于终止应用风险缓释会计(第 7.5 节)。
理事会提议,当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更(即改变管理重定价风险的方式,包括变更被缓释利率)时,其应当自变更日起终止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理事会还提议,终止应用风险缓释会计时,企业基于下列方式将累计计入风险缓释调整的金额计入损益:
1.如果基础组合中金融工具产生的重定价差异预期仍将影响未来损益,那么在该被缓释时间范围内将风险缓释调整金额以系统且合理的方式计入当期损益;或
2.如果基础组合中金融工具产生的重定价差异预期将不再影响未来损益,那么将风险缓释调整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
结论基础第BC117段至第BC126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以上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其中任何一项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
(八)问题 8:关于生效日期和 IAS 39 的废止(IFRS 9 附录C 第 C1 节)。
理事会提议,企业可以自准则修订稿发布之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期初开始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理事会还提议,企业应当在“首次应用风险缓释会计之日” 和“IAS 39 废止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期初”孰早日期,停止应用 IAS 39 中的相关套期会计要求。
结论基础第BC127段至第BC128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废止 IAS 39 的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以上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如果理事会决定废止 IAS 39,您对确定废止日期时需要考虑的事项有何建议,例如从 IAS 39 过渡可能所需的时间?
(九)问题 9:关于衔接规定(IFRS 9 附录 C 第 C2 节)。
理事会提议:
1.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2.如果企业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纳入用于确定重定价风险净敞口的基础组合,那么企业可以撤销之前的指定;
3.原执行 IAS 39 的企业,应当终止所有套期会计处理,并将相关套期调整为根据 IFRS 9 第 6.5.10 段和第 6.5.12 段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4.原执行 IFRS 9 第 6 章套期会计要求的企业,如果已有套期关系中的被套期项目符合第 7.2.1 段规定、属于将被纳入基础组合的金融工具,那么可以终止对已有套期关系的套期会计处理;
5.企业首次应用风险缓释会计的报告期内,无需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第 28(6)段所要求的定量信息,即无需披露当期及各个列报前期受影响的财务报表行项目以及基本的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结论基础第BC129段至第BC147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以上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其中任何一项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
(十)问题 10:关于披露要求(对 IFRS 7 的拟议修订)。
理事会提议在 IFRS 7 中新增列示和披露要求。
第 30E 段要求企业单独列示下列项目:
1.在资产负债表中,风险缓释调整作为企业资产(当有借方余额时)或负债(当有贷方余额时)的一部分单独列示;
2.在综合收益表中,将计入当期损益的风险缓释调整金额单独列示。
第 30F 段至第 30P 段要求应用风险缓释会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以助于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
1.企业如何根据风险管理策略管理重定价风险;
2.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会如何影响其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3.风险缓释会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综合收益表的影响。
业务和风险管理活动符合 IFRS 9 第 7.1.4 段所规定的特征,但选择不应用风险缓释会计的企业,应当按照第 33A 段的要求,对其如何管理重定价风险提供定性解释。
结论基础第BC148段至第BC171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以上建议的理由。
请说明您是否同意以上提议并陈述具体理由。如果您不同意其中任何一项提议,请说明替代方案和具体理由。
(十一)问题 11:关于风险管理战略。该问题特别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所定义的发行保险合同的企业。在回答以下问题时,利益相关方应当假设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符合根据第 7.2.1 段要求纳入基础组合的条件。
基于征求意见稿的提议:
1.请您说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活动在多大程度上与第7.1.1 段和第 7.1.2 段的表述一致或不一致;
2.请您说明企业的业务和风险管理活动在多大程度上与第7.1.4 段表述的特征一致或不一致。
与目前应用的会计选择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风险缓释会计的提议,是否能够实现理事会的目标,即在财务报表中更好地反映企业为管理重定价风险所开展活动的经济效果?请说明具体原因,如果您有替代方案也请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