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ISP)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募基金业务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运作,支持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ISP)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

为保障业务平稳过渡,自《办法》施行之日至2026年9月4日为《办法》施行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办法施行前已通过平台开展业务,但不符合办法中相关资格要求的平台参与人,应当逐步减少通过平台开展的业务规模,并于相关业务均已了结后,主动向我公司申请办理退出平台手续,稳妥做好退出平台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ISP)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结算

2025年9月5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ISP)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结算发〔2025〕94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und Institutions Service Platform, 以下简称 FISP 平台)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FISP 平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建设并运营的为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业务参与机构提供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等服务的行业性服务平台。

第三条 公募基金业务参与机构向本公司申请成为 FISP 平台参与人(以下简称平台参与人),以及平台参与人使用 FISP 平台提供的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服务开展公募基金相关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服务,是指 FISP 平台根据平台参与人开展公募基金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的账户、交易等相关业务需要,制定各平台业务角色间的数据交互流程和接口规范,并据此为平台参与人提供的电子信息流转、保管、查询等服务。

本公司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指引和技术规范,规范平台参与人通过 FISP 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数据交互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成为平台参与人。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相关机构办理平台接入手续。

平台参与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更新手续。

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系统可以接入本平台,为平台参与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FISP 平台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设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投资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平台业务角色以及各类业务权限。

平台参与人在使用 FISP 平台提供的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服务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开通一个或者多个平台业务角色权限,并为每个角色分别申请开通所需的业务权限。

第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开通基金管理人角色权限;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可以申请开通基金销售机构角色权限。其中,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销售子公司仅可以通过 FISP 平台办理其母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相关业务;拟以自营资金或者受托管理的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投资管理人角色权限;具有托管资质的机构,可以申请开通资产托管人角色权限。

第七条 开通了投资管理人角色权限的平台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 FISP 平台中为其自营资金或者受托管理的资产创建对应的一个或者多个平台投资组合,并使用平台投资组合通过FISP 平台开展相关业务。

平台参与人应当确保其所创建的平台投资组合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 平台参与人应当认可其通过 FISP 平台流转的电子信息可以作为相关主体处理业务的有效依据,并确保其通过FISP 平台流转的电子信息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交互时点等有关要求。

FISP 平台仅对通过平台流转的电子信息进行格式检查,不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通过 FISP 平台流转的电子信息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第九条 平台参与人应当确保其通过 FISP 平台开展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要求。本公司不对平台参与人所创建的平台投资组合以及平台参与人通过 FISP 平台开展的相关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平台参与人通过 FISP 平台开展业务,不代表本公司对相关主体、行为、风险、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平台参与人应当审慎选择业务对手方,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第十条 FISP平台在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等服务的过程中,不是基金销售业务参与方,不改变平台参与人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不对相关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不可预测或者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者本公司已提前通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维修、升级等情形,致使 FISP 平台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FISP 平台相关服务费用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