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5年修订)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5〕11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年3月
修订说明
| 修订时间 | 主要修订内容 |
| 2025年3 月31日 | 1.为适应注册制要求,调整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登记业务办理所需材料的表述; 2.调整业务表格下载路径及指南格式体例。 |
| 2022年6 月27日 | 首次发布。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5
2.1 账户................................................................... 5
2.2 初始登记.............................................................5
2.3 变更登记.............................................................6
2.4 跨境转换业务...................................................... 7
2.5 公司行为.............................................................8
2.6 结算与风险管理................................................. 11
2.7 查询业务...........................................................12
2.8 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12
2.9 退出登记...........................................................16
第三章 全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17
3.1 向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发行基础股票登记..............17
3.2 境外主体证券账户开立........................................18
3.3 境内证券交易的结算...........................................20
3.4 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21
第四章 收费标准.......................................................23
第五章 附则............................................................ 25
附件1..................................................................... 26
附件2..................................................................... 28
第一章 总则
1.1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在深交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涉及的登记存管、公司行为、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业务,以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涉及的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存托人、结算参与人和存托凭证投资者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本指南未作规定的,原则上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2.1账户
2.1.1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参与中国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证券账户开立、信息变更和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2.1.2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兑回和做市业务的,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新开立或者使用存量证券账户作为专用证券账户。
2.1.3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因公司行为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可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开立相应专用证券账户。此类专用证券账户只可用于完成相应公司行为,不可用于证券交易。
2.2初始登记
2.2.1存托人向深交所成功申请证券代码后,与本公司总部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同时填写《统一用户平台用户信息申报表》并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盖章件至本公司。
2.2.2本公司为存托人制作发行人E通道用户电子证书(以下简称“UKey”)。存托人领取UKey后,按本指南要求通过发行人E通道办理初始登记业务。
2.2.3存托人需通过发行人E通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并提交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一)存托协议;
(二)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申请书;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存托凭证登记数据;
(五)存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如有);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3变更登记
2.3.1交易过户
中国存托凭证通过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本公司根据相关交收结果办理中国存托凭证变更登记。
2.3.2非交易过户
因协议转让、继承、向基金会捐赠、离婚、法人终止、私募资产管理等情形涉及的中国存托凭证非交易过户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办理。
2.3.3协助执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轮候冻结、续冻、解除轮候冻结)、扣划等协助执法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办理。
2.3.4转托管
中国存托凭证涉及的转托管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办理。
2.3.5质押
本公司暂不受理中国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2.4跨境转换业务
2.4.1生成业务
本公司接收深交所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生成指令,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中记增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当日将相关结果通过结算明细和股份变动数据发送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2.4.2兑回业务
本公司于交易时间内分别接收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报的中国存托凭证兑回指令,并进行匹配。匹配无误后,于当日日终记减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证券账户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如账户中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不足则兑回失败。本公司当日将相关结果通过结算明细和股份变动数据发送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本公司可根据存托人的委托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暂停某只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和兑回,在暂停期间收到的生成兑回指令作失败处理。限售中国存托凭证在解除限售前不可兑回。
2.5公司行为
2.5.1中国存托凭证的公司行为相关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包括现金红利分派业务、送股业务等,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计价和收付。
对于送股等业务中涉及中国存托凭证相关份额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进行分配的,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的零碎份额按照精确算法处理,即投资者账户中,对份额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从大到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分配数量的分配。
对于中国存托凭证的配股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方式由深交所和本公司协商后另行规定。
2.5.2现金类权益业务
(一)现金红利派发业务
1.现金红利派发业务申请
存托人应于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业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现金权益发放业务申请表》(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深圳市场);
(2)中国存托凭证基础股票分红派息信息的相关公告文件。
2.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认和红利资金划付
存托人收到基础股票红利资金后应及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并最晚于中国存托凭证红利资金发放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现金权益发放信息通知书》(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明确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和发放日期等信息,同时将红利预付款金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托人应确保相关资金发放的公告信息与向本公司提交的信息保持一致。
3.红利发放和退款
本公司足额收到存托人划付的现金红利款后,在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完成红利清算发放处理。
本公司于发放日后将实际应发放的现金红利总额与红利预付款的差额扣除相关税费后汇至存托人的业务资金专户,并将现金红利发放资金汇总数据发送存托人。
如存托人不能按时将准确的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和发放日期告知本公司,或未能按时将红利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将延迟发放现金红利,一切法律责任由存托人承担。存托人应刊登红利延迟发放公告,并将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延迟发放后新的发放日期告知本公司,将红利款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
4.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
存托人和结算参与人办理中国存托凭证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股票权益分派”章节。
考虑到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在股权登记日后才能确定,对于持有中国存托凭证的个人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定日前减持中国存托凭证的,本公司在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定后根据个人投资者的实际持有期限计算应补缴税额并通知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从投资者账户扣款后,将税款划入本公司账户。
(二)其它现金权益类业务
存托人将中国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送股股份和可交易的配股权在境外市场卖出,将变现款发放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参照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办理。
2.5.3送股业务
(一)送股业务申请
存托人应于中国存托凭证送股业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送股登记申请表》(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2.中国存托凭证基础股票分红派息信息的相关公告文件。
本公司将在书面申请受理通过后,通知存托人缴纳送股登记费。存托人需在公告日之前将送股登记费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二)送股登记处理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申请在相应的登记处理日完成送股权益登记处理。
(三)送股上市流通
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送股上市通知在送股上市日前一个交易日完成送股上市流通处理。存托人有义务于送股上市公告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关于足额收到新增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的情况说明。
2.6结算与风险管理
2.6.1结算业务
(一)首次公开发行资金结算
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第三章 主承销商工作指南”、“第四章 结算参与人工作指南”、“第五章 投资者工作指南” 和“第六章 结算银行工作指南”的相关内容办理。
(二)二级市场交易资金结算
中国存托凭证二级市场交易的结算参照A股办理,相关资金使用现有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结算参与人无需另外开立资金账户,具体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和执行。
2.6.2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结算风险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关于A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2.7查询业务
2.7.1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
存托人申请查询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持有人名册服务”章节办理。
2.7.2证券查询
投资者办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余额、持有变更等查询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办理。
2.8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
2.8.1存托服务费代收和调整申请
存托人委托本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的,需在向本公司提交初始登记材料时,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详见本指南附件一)。存托人应确保委托本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年费率与日费率)与相关存托协议一致,并已经公告。
存托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对存托服务费费率进行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调整原则上每半年不得超过一次。费率调整内容不得与存托协议相冲突,且需提前公告。
存托人需于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生效日十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详见本指南附件二);
(二)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照存托人费率调整公告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费率调整操作。
2.8.2免收存托服务费证券账户的申报服务
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存托人可通过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申报免收存托服务费的证券账户名单,本公司在名单生效后,免收该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免收名单内账户对应存托服务费。存托人应确保申报的存托服务费免收名单与存托协议中的约定一致。
存托人新增免收账户记录时,本公司将于申报日的下一交易日不再计收该只存托凭证免收名单内账户对应的存托服务费;存托人删除已生效的免收账户记录时,本公司将于申报日的下一交易日恢复计收该只中国存托凭证免收名单内已删除账户记录对应的存托服务费。
2.8.3存托服务费代收方式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委托,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代收存托服务费。
(一)计费起止日计算存托服务费的起始日为存托凭证的上市首日,截止日为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
(二)计费基础
以投资者证券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托管在各托管单元的存托凭证份数为计费基础。
(三)计费公式
T日投资者证券账户托管在每个托管单元上的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该证券账户T-1日日终托管在该托管单元上的存托凭证份数×托管天数×该存托凭证每日费率其中:
1.T-1日、T日均为交易日;
2.托管天数为T-1日与T日间隔的自然日天数(含T-1 日当天,不含T日当天);
3.存托凭证每日费率单位为:元人民币/份/天,最多可保留9位小数;
4.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存托服务费,四舍五入保留到分;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对于T-1日日终未托管的存托凭证,T日不计算该部分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
例如,存托人确定的某存托凭证的日费率为 0.000082192元/份/天[1],对于该只存托凭证,投资者证券账户9月6日(周四,交易日)日终托管于A证券公司的存托凭证数量为10000份,托管于B证券公司的存托凭证数量为5000份,那么对于9月7日(周五,交易日),投资者该证券账户应向A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0.82元,应向B 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0.41元。
若该投资者证券账户9月7日日终托管于A证券公司的该只存托凭证数量为8000份,托管于B证券公司的该只存托凭证数量为3000份,那么对于9月10日(周一,交易日),投资者该证券账户应向A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1.97 元,应向B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0.74元。
(四)费用扣收流程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T日)按以下业务流程滚动进行扣费处理:
1.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T-1日日终投资者证券账户托管在各托管单元上的存托凭证份数、托管自然日天数等(参见“(三)计费公式”)计算T日当天投资者应缴纳的存托服务费,并按清算路径汇总形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应缴数据;
2.T 日日终结算后,本公司通过资金明细库(SJSMX2.DBF)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应缴存托服务费的明细清算数据,并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发送资金清算结果;
3.T+1日,结算参与人根据T日清算数据向投资者扣收存托服务费;
4.T+1日上午8:30前,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记减相应存托服务费资金。结算参与人应及时补足资金,确保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2]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当日其他业务的资金交收。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五)费用结转与发票
本公司按月将代收的存托服务费扣除代收存托服务手续费后划付至业务资金专户。存托人应维护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接收从业务资金专户提取的资金。
本公司向存托人提供各结算参与人的存托服务费收费数据,供存托人根据收费数据向结算参与人开具发票。
2.9退出登记
2.9.1存托凭证在深交所终止上市后,本公司不再为该存托凭证提供深交所市场登记服务,存托人应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股票退出登记”章节,及时办理存托凭证退出登记业务。
第三章 全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3.1向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发行基础股票登记
3.1.1A股证券发行人因发行融资型全球存托凭证,向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发行A股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基础股票登记业务。
3.1.2办理流程
(一)发行人应在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募集资金结束后,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并支付证券登记费。
(二)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申请进行处理,出具《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交发行人确认。经发行人确认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为本公司办理股票登记的最终依据。
(三)发行人缴纳登记费和确认《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后,本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前的数据检查,并向发行人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股本结构表(含未到账股份)和前十大证券持有人明细表(含未到账股份)。
3.1.3所需材料
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基础股票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份登记申请书;
(二)股票登记申报数据;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发行人关于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说明和承诺;
(五)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3.1.4注意事项
(一)同一发行人在不同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委托同一家存托人办理存托业务的,发行人应要求存托人开立不同的证券账户,以分别持有该发行人在不同市场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所对应的基础股票。
(二)发行人应通过发行人E通道提交申请材料。发行人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使用发行人E通道的,应按本公司指定模板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三)发行人对证券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若因证券申报数据错误导致股份登记结果有误的,相应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登记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对股份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办理更正手续。
3.2境外主体证券账户开立
3.2.1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分别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3.2.2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开立的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仅可出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需要,用于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及符合存托协议约定的境内基础股票卖出等业务,不可用于与存托凭证业务无关的证券交易。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详见中 国 结 算 证 券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下 载 路 径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二)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深交所出具的该机构可以作为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书面文件;
(四)承诺函(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五)存托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3.2.3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
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开立的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可用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净值额度上限内买卖境内基础股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及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详见中 国 结 算 证 券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下 载 路 径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二)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深交所出具的该机构可以作为跨境转换机构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书面文件;
(四)承诺函(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五)境外跨境转换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3.3境内证券交易的结算
3.3.1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参与境内基础股票交易,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参与境内基础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证券交易的,可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结算,也可委托QFII 托管银行进行结算。
委托证券公司结算的,资金交收在证券公司现有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委托QFII托管银行结算的,资金交收在托管银行现有的QFII业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3.3.2如委托QFII托管银行进行结算,应当委托具有QFII业务托管资格的银行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一并提交):
(一)《全球存托凭证结算路径申请表(适用QFII托管银行结算)》(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二)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或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对托管银行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托管银行公章或预留印鉴);
(三)托管银行出具的对经办人的授权书(加盖托管银行公章或预留印鉴);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4 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3.4.1境外市场投资者生成或兑回全球存托凭证的,本公司根据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发出的指令,办理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的非交易过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全球存托凭证生成或兑回存在限制性规定的,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的相关数据进行限制性处理。
3.4.2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类型
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分为以下两类:
(一)在生成全球存托凭证时,境外跨境转换机构需将其持有的基础股票过户至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名下;
(二)在兑回全球存托凭证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需将其持有的基础股票过户至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名下。
3.4.3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指令的提交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委托其境内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在每个交易日15:00前,通过D-COM系统向本公司进行过户指令申报,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委托其境内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在每个交易日15:00前,通过D-COM系统对存托人当日申报的数据进行过户指令确认。在过户指令确认前,申报方可对已申报的过户指令进行撤销,在过户指令确认后,申报数据不可撤销。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对完成过户指令确认的申报数据进行处理。
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需经有效性检查,如果出现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不属于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或境外跨境转换机构、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不正常、申请过户的证券代码不属于可生成兑回的范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申请过户的证券股份性质不是无限售流通股等任意一种情况,则非交易过户失败。
3.4.4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处理
本公司日终对非交易过户指令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过日终发送的明细结果库数据文件反馈。
第四章 收费标准
4.1中国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收费标准收取,详见下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 证券登记费 (含初始登记、增发、配股、送股、分拆所产生的新增存托凭证份额登记收费) | 按所登记份数为基础收取。5亿份(含)以下的费率为0.001元/ 份,超过5亿份的部分,费率为 0.0001元/份,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创业板初始登记费减半收取) | 存托人 |
| 分红派息手续费 (含现金红利、送股和配股权以现金派发) | 按派现总额的1‰收取,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 存托人 |
| 信息查询服务费 | 每只存托凭证6,000元人民币/ 年;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 | 存托人 |
| 跨境转换服务费 | 按转换份数×0.001元/份计收,最高10万元。 | 跨境转换机构 |
| 交易过户费 | 按成交金额的0.02‰向买卖双方收取。 | 投资者 |
| 非交易过户费 | 按过户份数×0.001 元/份计 | 投资者 |
| | 收,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 | |
注:1.其他业务如涉及收费事项,参照A股收费标准执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
2.其他单位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单位的委托,代扣代缴或代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税费,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非交易转让印花税、证券交易经手费、存托服务费等。
4.2全球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全球存托凭证相关的证券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按照A股收费标准执行。
其中,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按照A股非交易过户收取非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为:过户登记数量×面值×1‰(向过出过入方分别收取,单方最高10万)。
第五章 附则
5.1本业务指南涉及的材料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或附有简体中文译本(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
5.2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5.3本业务指南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2 年6月2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附件1
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公司委托贵公司:由贵公司代本公司向持有本公司签发的
存托凭证(证券代码: )的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存托服务费的计费起止日、计费基础、计费公式以及费用扣收流程等按照贵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委托贵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以及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与存托协议中的约定一致,并已向市场公告。如需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本公司将于费率调整生效日十个交易日前,向贵公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申请。
具体委托收费事项申请如下:
一、费用标准
本公司委托贵公司收取的该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按照日费率元人民币/份/天(即 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收取,单笔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二、费用划付
请贵公司于每月初前 个交易日,将上月第一个交收日至最后一个交收日扣收的存托服务费(不计利息),扣除本公司需向贵公司缴付的代收手续费后,划付至该存托凭证对应的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
三、停止代收
本公司因不再担任该存托凭证的存托人等情形、需停止委托贵公司代收该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本公司将在停止收取存托服务费前十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贵公司,并告知截止代收的起始日。
本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申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本公司申请贵公司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事宜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四、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
本公司向贵公司支付存托服务费金额的 2% 作为代收手续费。
申请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特申请贵公司协助将代本公司收取的 存托凭证(证券代码: )存托服务费日费率由 元人民币/份/天(即 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调整为 元人民币/份/天(即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其它委托事项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日费率生效日为 年 月 日。
本公司承诺委托贵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与存托协议中的存托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致,并已向市场公告。本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申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本公司申请调整服务费费率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附件: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相关公告
申请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