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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5〕30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年3月

修订说明

修订时间

修订内容

2025年3月28日

根据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新修订《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023年2月17日

1.将初始登记涉及的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表述删除,修改为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

2.在初始登记所需材料中补充个人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存托凭证成本原值的鉴证报告;

3.增加了存托凭证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向特定及不特定对象发行存托凭证、股权激励的相关条款,指向股票业务相关指南;

4.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2021年10月15日

新增存托服务费差异化代收服务。

2019年7月19日

1.根据注册制相关安排,修订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材料方面的要求;

2.修订存托人申请存托服务费代收的方式;

3.明确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2018年5月18日

首次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存托人业务...................................................5

2.1 概述........................................................5

2.2 初始登记业务................................................5

2.3 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限售业务.............................10

2.4 权益分派业务...............................................10

2.5 特别表决权份额业务..........................................12

2.6 股权激励业务................................................12

2.7 配股业务................................................... 12

2.8 向特定对象发行存托凭证业务.................................13

2.9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存托凭证业务...............................13

2.10 存托人查询业务............................................13

2.11 存托凭证退出登记业务......................................13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业务.............................................. 15

3.1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15

3.2 结算风险管理...............................................15

第四章 投资者业务..................................................16

4.1 证券查询业务...............................................16

4.2 证券变更登记业务...........................................16

4.3 协助执行业务...............................................16

第五章 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 17

5.1 存托服务费代收和调整申请...................................17

5.2 免收存托服务费证券账户的申报服务...........................17

5.3 存托服务费代收方式.........................................18

第六章 收费标准....................................................21

第七章 附则........................................................22

附件1 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23

附件2 关于终止提供******公司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24

附件3 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25

附件4 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27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涉及的登记存管、公司行为、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业务,适用本指南。存托人、结算参与人和存托凭证投资者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本指南未规定的,原则上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关于存托凭证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特别规定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二章 存托人业务

2.1 概述

2.1.1 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2.1.2 存托凭证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由存托人向我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包括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持有人名册查询等,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计价和收付。

2.1.3 存托凭证登记实行存托人申报制,本公司对存托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形式审核后,进行证券登记。存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本公司业务规则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存托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存托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由于存托人原因导致证券登记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4 存托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存托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2.2 初始登记业务

2.2.1 概述

存托凭证发行完成后,存托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通过交易所系统发行的存托凭证,本公司根据存托人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外途径发行的存托凭证,本公司根据存托人或主承销商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

2.2.2 办理流程

(一)存托人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及时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并于发行日(T日)前4个交易日前将原件送交本公司。

(二)存托人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启动后,应尽早安装PROP系统,于T-4日前提交《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和证监会关于核准存托人开展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的批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据此为存托人开通PROP 用户权限。

(三)存托人在办理第二只或更多的存托凭证发行登记时,若已经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则仅需提交《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完成 PROP用户存托凭证代码对应的信箱合并。注:PROP是英文Pa rticipant Remote Operating Platform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

(四)存托人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启动后,应于T+4 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并支付证券登记费;

(五)本公司对存托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

(六)完成登记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前,本公司向存托人提供登记证明材料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2.2.3 所需材料

存托人应于T+4日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托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存托凭证发行的注册文件;

(三)证券登记申请表;

(四)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对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外方式发行的存托凭证,存托人需提供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清单格式详见“2.2.5 注意事项(三)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如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存托凭证有限售条件,存托人还需申报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的限售期限;

(六)涉及个人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存托凭证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限售存托凭证成本原值的鉴证报告;确实无法提供鉴证报告的,需出具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情况说明及承诺。本公司在完成存托凭证初始登记后,将不再受理发行人申报限售存托凭证成本原值登记事宜;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2.4 超额配售选择权登记(如有)涉及超额配售存托凭证份额登记的,相关登记业务参照A 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份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2.2.5 注意事项

(一)由于存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存托人申请对存托凭证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二)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加盖存托人的公章,如材料页数较多,还需加盖骑缝章。存托人也可出具加盖存托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存托人的其它用章可用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存托人通过认证用户提交的所有电子材料,均视为存托人提交的有效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存托凭证未通过交易所系统发行的,存托人在办理相关存托凭证初始登记时,应按以下要求制作持有人名册数据;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描述

字段长度

1

股东代码

上海证券市场投资者开设的用于存托凭证交易的十位证券账户号;

10

2

证券代码

上海证券市场发行存托凭证的六位交易代码;

6

3

证券类型

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为 XL,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为 PT;

2

4

登记数量

为存托人申报登记的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数量,单位为份;

12

5

身份证号

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

20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描述

字段长度



指南》;


6

流通类型

XL

“B”

“D”

“E”

“F”

“G”

“H”

“K”

“N”

对应为“B”、“D”、“E”、“F”、“G”,PT 对应为“N”;表示首次公开发行前存托凭证;

表示网下发行存托凭证;

表示其他限售存托凭证;表示非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受减持控制);

表示特别表决权存托凭证;表示战略投资者配售存托凭证;表示非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不受减持控制);表示限售或非流通。

1

7

登记标志

表示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的限售期限,单位为月;

5

8

权益类别

空

2

(一)存托人需确认持有人名册数据中的证券账户为非不合格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证件代码准确。

(二)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存托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

(三)存托人或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全称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更名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四)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托凭证发行之前如果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实施的,存托人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办理存托凭证发行登记业务。

2.3 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限售业务

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限售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2.4 权益分派业务

2.4.1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

存托凭证的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通过PROP 系统提交,无法通过PROP系统提交的,可提交纸质申请;

(二)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

(三)承诺函,承诺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业务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之日至新增份额上市日,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存托凭证总数量;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存托人须确保所填报信息与发行人的股东会决议及实施公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因存托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由于存托人原因导致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2.4.2 代发现金红利业务

存托凭证的代发现金红利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人提交代发现金红利业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该申请表可通过PROP 系统提交,无法通过PROP系统提交的,可提交纸质申请;

(二)承诺函,承诺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之日至红

(三)利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存托凭证的总数量;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4.3 其他注意事项

(一)存托人须确保所填报信息与发行人的股东会决议及实施公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因存托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由于存托人原因导致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和代发现金红利业务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和代发现金红利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和“代发股票、基金现金红利”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三)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和代发现金红利业务涉及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如存托凭证不设面值,技术系统对相关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涉及的股息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为零。

2.5 特别表决权份额业务

特别表决权份额业务包括特别表决权份额转换为普通份额业务、特别表决权比例登记和调整业务。存托凭证的特别表决权份额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参照A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

2.6 股权激励业务

存托凭证的股权激励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此外还需提交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

2.7 配股业务

存托凭证的配股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此外还需提交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

2.8 向特定对象发行存托凭证业务

存托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存托凭证的登记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章节办理,此外还需提交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

2.9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存托凭证业务

存托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存托凭证的登记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章节办理,此外还需提交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

2.10 存托人查询业务

存托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的查询业务。查询业务类别、查询业务的规范要求、查询业务的申请方式、查询数据的阅读和使用、查询费用缴纳和发票获取等均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存托人对查询信息的使用和提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1 存托凭证退出登记业务

本公司在收到交易所发送的存托凭证终止上市通知后,向存托人发送《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证券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格式详见本指南附件1),存托人应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到本公司办理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手续。

本公司在结清与存托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存托人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存托人。

存托人未按规定办理退出登记,本公司将其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存托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提供××公司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格式详见本指南附件2)。存托凭证退出登记后,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维护等相应职责由存托人直接承担,存托凭证持有人应当通过存托人主张相应权利。

退出登记相关业务流程、申请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股票退出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业务

3.1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

存托凭证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沿用现有A股担保交收账户完成交收,无需另外开立资金账户,相关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和执行。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办理和执行。存托凭证公开增发相关资金结算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和执行。

3.2 结算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结算风险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关于A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计提,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投资者业务

4.1 证券查询业务

投资者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余额、持有变更等查询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关于证券查询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

4.2 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因协议转让、继承、向基金会捐赠、离婚、法人终止、私募资产管理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存托凭证非交易过户及临时保管等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关于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

4.3 协助执行业务

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本公司存管的存托凭证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扣划等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关于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

5.1 存托服务费代收和调整申请

存托人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服务费,需于存托凭证初始发行上市日前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详见本指南附件3)。存托人应确保委托本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年费率与日费率)与相关存托协议一致,并已经公告。

存托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对存托服务费费率进行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调整频率原则上每半年不得超过一次。费率调整内容不得与存托协议相冲突,且需提前进行公告。

存托人需于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生效日前十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详见本指南附件4);

(二)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照存托人费率调整公告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费率调整操作。

5.2 免收存托服务费证券账户的申报服务

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存托人可通过我公司PROP系统申报免收存托服务费的证券账户名单,我公司在名单生效后,免收该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免收名单内账户对应存托服务费。存托人应确保申报的存托费免收名单与存托协议中的约定一致。存托人新增免收账户记录时,我公司将于申报日的下一交易日不再计收该只中国存托凭证免收名单内账户对的应存托服务费;存托人删除已生效的免收账户记录时,我公司将于申报日的下一交易日恢复计收该只中国存托凭证免收名单内已删除账户记录对应的存托服务费。

5.3 存托服务费代收方式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申请,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代收存托服务费。

(一)计费起始日期

存托服务费的计算起始日为初始发行上市日,最后计算日为存托凭证的最后交易日或最后委托交易日。

(二)计费范围

计费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和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

对于因存托凭证初始发行、送股、配股等产生的已登记但未上市的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自该部分存托凭证上市日起开始计费。

(三)计费公式

对于单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T日计算的某证券账户的存托服务费=该证券账户T-1日该只存托凭证的日终持有数量×该只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日费率×持有天数其中:

1.持有天数=T-1日至T日所间隔的自然日天数(算头不算尾);

2.存托服务费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后,四舍五入保留到分,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3.上述T日、T-1日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举例:

某证券账户9月6日(周四)日终持有某只存托凭证10000 份,9月7日(周五)日终持有该只存托凭证8000份,存托凭证日费率为0.00005元,计算结果如下:

T-1 日终持 有 数量

持有天数

存托服务费(元)

清算日

交收日

10000

1 天(9 月 6 日)

0.50(10000 × 0.00005

×1)

9 月 7 日(周五)

9 月 10 日(周一)

8000

3 天(9 月 7 日-9 日)

1.20(8000×0.00005×

3)

9 月 10 日(周一)

9 月 11 日(周二)

(一)收费方式

存托服务费纳入净额结算,在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T日日终,本公司计算投资者应缴的存托服务费,并按清算路径生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应缴存托服务费的结算明细数据;T+1日,根据T日清算数据从各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收存托服务费。存托凭证持有人证券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该证券账户存托服务费按交易日计算后暂不收取,自该证券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后一并收取。

(二)费用划付

本公司定期将代收的存托服务费扣除代收存托服务手续费后划付存托人,并向存托人提供各结算参与人缴纳的费用明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6.1 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

6.2 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单位的委托,代扣代缴或代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税费,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非交易过户印花税、证券交易经手费、存托服务费等。

第七章 附则

7.1 本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业务资金及费用,需划付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 行 结 算 备 付 金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一 览 表 ” (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7.2 本业务指南提及相关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表格(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7.3 本业务指南提及的业务操作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 操作手册)。

7.4 本业务指南涉及的材料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或附有简体中文译本(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

7.5 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7.6 本业务指南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3 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存托人):

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你公司签发的******公司存托凭证将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及《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相关约定,我公司将自****年**月**日起终止提供该存托凭证的登记服务。

请你公司委派指定联络人于****年**月**日前携本通知前来我公司办理终止上市后的退出登记事宜。

我公司将移交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存托凭证冻结清单以及证券公司受理并申报的存托凭证冻结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存托凭证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等有关存托凭证登记数据。

如你公司未在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手续,我公司将公证送达你公司相关存托凭证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公司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我公司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188号中国结算东塔14楼(200120)。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2

关于终止提供******公司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公司存托凭证已于****年**月**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公司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号),自****年**月**日起终止提供该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存托人涉及的该只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

我公司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存托人****** 公司,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存托凭证冻结清单以及证券公司受理并申报的存托凭证冻结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存托凭证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等。

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公司存托凭证司法协助冻结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该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公司。因未及时移交相关数据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年**月**日


附件3

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公司委托贵公司:由贵公司代本公司向持有本公司签发的 存托凭证(证券代码: )的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存托服务费的计费起止日期、计费范围、计费公式以及收费方式按照贵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委托贵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以及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与本公司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中的约定一致,并已向市场公告。如需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本公司将于费率调整生效日十个交易日前,向贵公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申请。

具体委托收费事项申请如下:

一、费用标准

本公司委托贵公司收取的该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按照日费率 元人民币/份/天(即 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收取,单笔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二、费用划付

请贵公司于 每月初前 个交易日,将上月第一个交收日至当月最后一个交收日扣收的存托服务费(不计利息),扣除本公司需向贵公司缴付的代收手续费后,划付至我公司以下银行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开户行:

上述收款银行账户如有变化,本公司将至少提前 十 个交易日发函,将最新账户信息通知贵公司。完成划付后,请贵公司提供按参与人汇总的代收金额明细数据,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给本公司指定接收人:

三、停止代收

本公司因不再担任该存托凭证的存托人等情形、需停止委托贵公司代收该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本公司将在停止收取存托服务费前 十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贵公司,并告知截止代收的起始日。

本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申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本公司申请贵公司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事宜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四、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

本公司向贵公司支付存托服务费金额的 2% 作为代收手续费。

申请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申请贵公司协助将代本公司收取的 存托凭证(证券代码: )存托服务费日费率由元人民币/份/天(即 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调整为 元人民币/份/天(即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其它委托事项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日费率生效日为 年 月日。

本公司承诺委托贵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与本公司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存托协议中的存托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致,并已向市场公告。本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申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本公司申请调整服务费费率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附件: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相关公告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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