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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历年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汇编》

2024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2023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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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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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2014-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情况统计

序号 年度 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总数 交易所板块 非标准审计意见 标准无保留意见 证监会监管报告链接
主板 创业板 科创板 北交所 否定意见 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1 2024年度 5,413 3,185 1,377 586 265 0 72 21 83 5,237 点击查看
2 2023年度 5,354 3,195 1,340 571 248 0 85 29 95 5,145 点击查看
3 2022年度 5,158 3,195 1,255 517 191 0 94 37 104 4,923 点击查看
4 2021年度 4,753 3,136 1,132 396 89 1 98 43 107 4,504 点击查看
5 2020年度 4,247 未公布 未公布 未公布 / 0 109 33 112 3,993 点击查看
6 2019年度 3,847 2,942 805 100 / 1 126 45 102 3,573 点击查看
7 2018年度 3,622 未公布 未公布 未公布 / 0 82 38 99 3,403 点击查看
8 2017年度 3,522 未公布 未公布 未公布 / 0 36 17 71 3,398 点击查看
9 2016年度 3,049 未公布 未公布 未公布 / 20 20 10 143 2,856 点击查看
10 2015年度 2,827 未公布 未公布 未公布 / 16 16 6 149 2,640 点击查看
11 2014年度 2,612 未公布 未公布 未公布 / 0 18 9 69 2,516 点击查看
历年合计 38 756 288 1,134 / /
统计备注:
1.北交所成立于2021年9月3日,因此2021年前无北交所的统计数据。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6日,将主板与中小板正式合并,因此2021年以后再无“中小板”,由于2021年前仅有2019年度公布了中小板的上市公司数量955家,已合并到主板,不单独列示。
3.某些年度的监管报告会陈述个别公司未按时披露年报,由于没有年报就没有审计意见,表格暂不予统计。
4.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否定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其中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包括:①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②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③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统计时已做合并处理。
5.统计表格仅为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未包含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鉴证)的统计。


2024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5年4月30日,A股市场共5,41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185家、创业板1,377家、科创板586家、北交所265家。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192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56家,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5家,同时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8家,保留意见72家,无法表示意见21家。

中国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针对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跟进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二是进一步加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持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三是针对市场热点难点会计问题,加强实践指导,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改正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错误,进一步增强理解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能力,认真稳妥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附件:

截至2025年4月30日,A股市场共5,41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185家、创业板1,377家、科创板586家、北交所265家。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192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56家,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5家,同时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8家,保留意见72家,无法表示意见21家。

为了解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中国证监会会计司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恰当确定履约进度,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判断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时,未恰当估计履约进度,导致报告期内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合理。例如,有的上市公司从事土地整理开发业务,报告期末以不能合理确定履约进度为由未确认收入,亦未结转成本;有的上市公司从事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与客户约定以季度末为结算基准日审定前期投入的建设成本,在此基础上确认履约进度,因实际结算进度与履约进度存在差异,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未能恰当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上述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履约进度的指标,恰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履约进度确实不能合理确定时,应当按照已经发生且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二)未恰当核算点价模式下的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可变对价指的是企业与客户合同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等因素而变化。在暂定销售价格的交易安排中,因销售定价与商品或原材料价格指数相挂钩导致的合同对价变动,不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采用点价模式向客户出售金属商品,约定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双方按照该金属商品在金属交易所特定时点报价进行点价结算。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合同定价所挂钩的金属商品相关指数价格变动影响作为可变对价处理,根据客户最终提供的点价单确认收入。点价模式下,合同定价所挂钩的商品相关指数价格通常不受交易双方控制,因此相关指数价格变动导致的价款变化不属于可变对价,上市公司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以所挂钩的商品相关指数价格为基础计算确认收入;商品控制权转移后,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将指数价格变动对可收取款项的影响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非计入交易对价。

(三)未恰当处理销售返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基于销售返利的形式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相关条款安排是否会导致企业未来需要向客户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判断相关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还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一般而言,对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向经销商出售货物,约定在经销商采购量达到一定标准后以实物形式支付返利。上市公司在交付货物后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每期期末估计将要支付给经销商的返利,并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上述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由于经销商需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取得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行使该权利时无需支付价款,通常认为上市公司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经销商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对此,上市公司应将该额外购买选择权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在经销商未来行使该权利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权利失效时确认为收入;对于计提的尚未交付的实物返利,应确认为合同负债而非预计负债。

(四)未恰当处理合同履约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各种成本,若该成本不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准则规范范围,且与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预期能够收回,则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的情况,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将已确认的合同履约成本及时摊销计入成本。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提供工程建造服务,在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时,合同履约成本相关会计处理不恰当。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采用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若合同履约成本账面价值高于因提供该劳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之差,则对超出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按照收入准则规定,如果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超出部分作为与过去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上市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将其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有的上市公司采用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期末仍存在大额合同履约成本,未能按照收入准则有关规定及时将已确认的合同履约成本摊销计入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一)未正确判断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能够影响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决策的实际可执行的权利。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判断不恰当。一是未恰当判断是否具有控制。例如,有的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方65%的股权(另一投资方持股35%),被投资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部分事项(如投融资、关联交易、运营定价等)须经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通过。上市公司错误认为上述约定为保护性权利,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一般情况下,投融资、关联交易、运营定价等事项涉及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若上市公司无法控制此类事项,表明其实际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二是未恰当判断可分割部分。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被投资方分割为多个部分进行部分合并。上市公司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涉及不同开发项目。子公司各方股东约定分别负责对不同项目进行经营开发,对各自负责经营开发的项目地块相关的权益、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及其他风险等独立承担责任。期末上市公司只合并其作为子公司股东负责的项目,未将子公司其他股东负责的项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只有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情况下,投资方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可分割部分、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同一法律主体的资产、负债往往较难满足会计上可分割部分的判断标准,前述情形下上市公司不应将被投资方分割为多个部分进行部分合并。

三是不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半年报和年报中对同一笔股权转让事项做出不同会计判断。上市公司上半年转让某标的公司100%股权(该转让无须通过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已收到超过50%的股权转让款,收购方亦已作为负责人主导标的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上市公司在半年报中确认了该标的公司相关处置损益。后续收购方逾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上市公司以其可以通过终止交易从而影响收购方行使权利为由,在年报中重新将该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控制相关判断要素审慎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收购方实质上已控制标的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承担相关风险和可变回报的情况下,不应仅以收购方逾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为由,重新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又如,有的上市公司简单以投资管理失控为由不再将海外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持有49%股权,同时收购第三方持有的30%股权受益权且第三方承诺与上市公司一致行动的方式,实现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第三方在某次董事会表决中,未按照受益权收购协议约定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意见,上市公司认为其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后续第三方来函确认受益权收购协议仍有效,并表示将在后续表决中持续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对于上述情形,在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相关投资协议前后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结合第三方单方面一次违约的原因及其对可变回报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受益权收购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能否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对被投资方继续施加控制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对海外子公司丧失控制权。

再如,有的上市公司在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占比、公司章程约定等事实和情况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尚未超过认缴出资期限)、公司实缴出资比例较高为由,将以前年度作为联营企业核算的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一般而言,在相关事实和情况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仅以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未恰当确认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最终取得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合并成本,并将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制权,并在每步交易时均将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在分步收购属于“一揽子交易”情形下,上市公司应首先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确定其获得被购买方控制权、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日,在购买日将被购买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将合并成本(包括已支付和尚未支付对价)与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非分步计算确认商誉。

(三)未恰当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有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若合并各方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企业应将前述或有对价作为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现金收购某标的公司股权,并与交易对手方约定分阶段付款和业绩承诺安排。业绩承诺期内,若任一年度业绩承诺金额未完成,由交易对手方向购买方予以现金补偿;承诺期结束时,上市公司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从交易对手方累计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中扣除。合并日,上市公司认为交易标的很有可能完成业绩承诺,将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承诺期内,交易标的未完成个别年份业绩承诺,但上市公司未确认或有对价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是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一次性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冲减其他应付款。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作为购买方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需根据剩余股权转让款扣减后续可能收到的业绩补偿款计算得出,实质上为现金支付的或有对价,上市公司应当在并购日将其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计入合并成本。后续在业绩承诺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上市公司应结合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对或有对价公允价值进行恰当估计,及时将相关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少数股东业绩承诺相关或有对价后续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中,对于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合并日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将其作为合并对价的一部分;后续计量时,若该或有对价属于一项金融工具,则应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其公允价值后续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交易方约定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情况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在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确定且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数量确定时,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中,交易方约定如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标准,则标的公司原股东应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对于标的公司原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在后续与其最终签订股份回购协议时,基于协议签订日的股价确定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按照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标的公司业绩不达标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日,合理确定能收到的股份数量并按照资产负债表日股价计算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五)未正确处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互相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某子公司将工程设备按照评估价出售给另一家子公司,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评估价入账,并错误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抵销子公司之间销售工程设备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同时恢复工程设备销售子公司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六)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未恰当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把子公司净资产分为两部分,一是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和商誉),二是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但不包含商誉)。母公司购买或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为两类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当母公司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时,应当按比例把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错误地按处置比例仅把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前述情况下,母公司应当按比例把包含商誉在内的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同时将处置价款与确认的少数股东权益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三、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问题

(一)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若在单项金融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取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企业可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别,在组合基础上进行评估。对于财务担保合同,除非发行方明确将担保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否则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计信用损失。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有抵押物的应收账款与无抵押物的应收账款划分为同一组合,统一按照迁徙率测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如信用风险评级、担保物类型、客户所处行业等,合理确定应收账款组合,不应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归为同一组别。

部分上市公司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预计很可能要履行担保义务时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对于未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的财务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作为发行方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在整个担保期间对财务担保合同合理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并及时确认损失准备,而非适用或有事项准则。

(二)未正确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子公司收到少数股东增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若少数股东退出投资,上市公司应当收购少数股东所持股份,并保证少数股东持股期间年均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市公司仅就收到的增资款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后续每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提股权收益补偿款并确认为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存在不可无条件避免回购股权以及支付股权收益补偿款的合同义务,应将回购少数股东股权的合同义务确认为金融负债,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收益率计提利息费用。

(三)未及时就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确认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少数股东签订购买协议,以固定价格向其继续购买标的公司剩余股权(和前期股权收购不构成一揽子交易),相关款项分期支付,同时约定在对应款项支付前,少数股东仍承担对应股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在收购协议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生效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继续全额确认少数股东权益,未确认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所形成的金融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批准时(即少数股权购买协议生效时点),确认股权收购义务对应的负债,并根据后续支付进度终止确认对应比例的少数股东权益。

(四)未恰当处理存货采购中的价格修正条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存在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同,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由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资产,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应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则不需要分拆。企业也可以考虑是否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存在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延迟定价条款的存货采购合同,按照最终确定的采购价格确认有关存货成本,而未将取得存货控制权至协议定价日之间的市场价格波动计入当期损益,相关会计处理恰当性存疑。一般情况下,采购企业在取得存货控制权、确认存货时,将产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无条件付款义务、确认应付款项。在此情形下,采购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将构成一项嵌入衍生工具,且与该应付款项主合同不紧密相关,上市公司应将其从应付款项中拆分出来作为衍生工具单独核算,或者将延迟定价条款与应付款项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而非存货采购成本。

(五)错误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持有待售资产是指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持有待售资产终止确认时,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单项金融资产(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处置,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因持有意图发生变化,将其持有的某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单独列报为持有待售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后续上市公司处置该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相关利得和损失应计入留存收益,而非计入当期损益。

四、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企业应当以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基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相关产品已交付客户但尚未验收,上市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判断相关商品控制权尚未实质性转移,未确认收入并继续将其作为存货处理,按照库龄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前述已交付客户的发出商品,上市公司应以合同约定价格减去预计将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超过预计时间仍迟迟未能完成验收的定制化产品,上市公司应分析未完成验收的原因,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充分计提跌价准备,而不应简单机械采用库龄法予以计提。

(二)未恰当区分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预付账款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为采购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而预付的款项,相关减值原则上适用资产减值准则。其他应收款为企业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各类应收款项,属于金融资产,相关减值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划分不准确,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恰当性存疑。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前期与对方签订了资产采购合同并预付款项,本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上市公司据此将预付账款转成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一般情况下,若相关采购合同尚未解除、上市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和诉讼判决情况尚难以认定取得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则上市公司不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而应继续作为预付账款核算,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在出现减值迹象时,综合考虑各种预付账款收回方式出现的概率及对应情形下的可收回金额,恰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未恰当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其中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收回金额。通常情况下,重置成本计量的是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而非通过使用或处置资产所能收回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估计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四)未恰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子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长期停工,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仍处于查封且被司法拍卖的状态,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上市公司以子公司其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已减至零为由,不再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合理估计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并将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应以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减至零为限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五、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

(一)未恰当核算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的收入确认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履行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已获得客户中标通知书、定点函的情况下,基于客户产品需求开展定制化的研发项目,即根据客户提供的参数标准进行产品研发,取得客户批准认可后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并签订正式合同,上市公司对此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对相关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因客户需求变化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全额计提减值。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已明确研发活动的具体对象,应结合行业惯例、历史经验等,分析判断公司能否控制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是否可用于其他合同,在此基础上判断研发支出适用收入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后续因客户需求变化导致上市公司终止研发项目并全额计提减值,可能表明相关技术仅可用于单一客户合同,前期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予以资本化合理性存疑,应按照收入准则合同履约成本相关规定分析处理。

(二)未正确处理固定资产修复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支出。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高速公路作为固定资产,同时将高速公路大额修复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前述修复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判断修复支出是否能够资本化,其中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在建工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建工程确认和计量存在错误。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因建设过程中与建造承包商产生纠纷,迟迟未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亦未将建造承包商已履约但双方未结算的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在对方提起诉讼后,上市公司直接将法院判决的诉讼工程款(包括逾期未付款相关利息及违约金)全额计入在建工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结合在建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进度,及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在建工程,不应包括逾期未付款相关利息及违约金。

(四)未正确处理解除租赁所支付的违约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在未发生租赁变更情况下,若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对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限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因解除租赁合同关系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部分违约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在此情况下,应结合公司相关租赁合同具体约定进一步分析判断。如果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终止租赁选择权,上市公司应在认定其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或实际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终止租赁选择权,上市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修改原合同条款以缩短租赁期,应作为租赁变更处理,将支付的违约金与调减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净额之差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五)未恰当处理转让子公司股权形成的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若一项义务同时满足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三个条件,则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并按照履行该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未实缴出资、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股权零对价转让给第三方,在明知子公司和第三方均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未考虑上市公司将连带承担足额出资等责任,不当确认股权处置收益,直至后续法院判决其应就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时才确认营业外支出。根据《公司法》,股东转让股权时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据此,上市公司在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应当合理预计需要连带承担的子公司债务赔偿义务并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冲减投资收益。

(六)未恰当核算股份支付相关递延所得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向高管和核心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在预计其未来存在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在等待期内对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进行估计,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时,部分员工放弃行权,上市公司根据未行权数量、当日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合理估计预计行权数量和当日股票公允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合理预见的员工自愿放弃行权的部分,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七)未正确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相关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正确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销售产品并提供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维保服务,以往年度仅对维保费用中的材料支出计提预计负债,售后人员薪酬及其他费用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报告期内改为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包括材料、人工及其他费用在内的全部维保费用计提预计负债,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有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调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类别维度,如将同类产品组合计提调整为按照单个产品类别进行测算等,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上市公司不应将前述情况简单认定为会计估计变更,如果前期做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编制报表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如未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对履行质保义务所需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等进行恰当估计,或未能合理确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基础等,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报告期内的会计处理变化属于前期差错而非会计估计变更。

六、列报与披露相关问题

(一)财务报告重要性标准披露不到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重要性标准的披露不到位。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对重要性标准的披露流于形式,仅概括性描述其确定重要性标准的方法,未详细披露具体科目的重要性标准及其确定依据;有的上市公司披露重要性标准内容不完整,未完全覆盖其所有重要科目或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选择重要性标准不恰当,对于性质和金额不同的报表项目和交易统一采用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标准金额,披露内容有限,不便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和使用财务报表。

(二)未恰当计算每股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披露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企业每股亏损的金额。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稀释每股收益高于基本每股收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则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

(三)未按规定披露报告分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在经营分部基础上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相关信息。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若经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企业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笔记本电脑生产和销售,近几年开始拓展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根据财务报告有关信息,上市公司消费电子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88%,光伏业务收入占12%,上市公司将其划分为同一报告分部,未详细披露两类业务的分部信息(如分部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比较信息等),不利于报告使用者对公司业务的理解和判断。

七、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不正确。一是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影响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例如,上市公司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实施一次性加计扣除;在计算增值税费用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进项税予以加计抵减,并将上述费用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情况下,若上述税收减免事项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上市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的税费已完整反映了企业的纳税义务,实际并未得到其他额外收益,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不应单独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是未按照规定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例如,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以专项基金形式投资二级市场,将该专项基金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确认大额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通常情况下,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应按照规定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是未按照规定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例如,上市公司(非房企)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房产,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收购次年,上市公司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确认大额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通常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非房地产企业正常经营业务不相关,应按照规定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跟进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二是进一步加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持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三是针对市场热点难点会计问题,加强实践指导,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2023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4年4月30日,A股市场共有5,35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195家、创业板1,340家、科创板571家、北交所248家,实现盈利的4,228家、发生亏损的1,126家。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209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29家、保留意见85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95家。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梳理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及时跟进并按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二是就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组织召开年度会计监管协调会,统一监管口径。三是密切跟踪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处理问题,继续以案例解析等形式加强实践指导,提升资本市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改正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错误,不断强化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能力,稳妥做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4年4月30日,A股市场共有5,35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195家、创业板1,340家、科创板571家、北交所248家,实现盈利的4,228家、发生亏损的1,126家。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209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29家、保留意见85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95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中国证监会会计司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履约义务并计量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或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若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或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应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软件销售合同中包括后续免费提供终身升级服务的条款,上市公司认为相关升级服务的期间不确定且后续不向客户收费,因此未将升级服务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并单独确认收入,而是错误地在软件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将整个合同交易价格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软件销售同时提供升级服务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判断该升级服务是否满足可明确区分条件,充分考虑该升级服务是否可以单独购买、客户在不升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软件等因素。若满足可明确区分条件,上市公司应将该升级服务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对应的交易价格,在后续履行该履约义务的期间确认相关服务收入。

(二)对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理解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条件的,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其中,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企业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在建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且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合格收款权是指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理解不正确:

一是未能恰当判断客户是否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有的上市公司仅依据销售合同中与客户约定根据安装进度分阶段验收条款,认定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并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有的上市公司仅依据客户安排驻厂代表实时监控建造进度,认定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双方协议约定、客户对在建的商品或服务主导使用和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等具体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取得了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不能仅因客户对在建的商品或服务分阶段验收或实时监控,即认定客户在履约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

二是未能恰当判断是否具有合格收款权。部分上市公司向客户提供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设计服务,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同时双方约定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若履约进度未达到某项里程碑内工作进度的50%,则上市公司收取该里程碑50%付款额;若履约进度超过某项里程碑内工作进度的50%,则上市公司全额收取该里程碑付款额。上市公司对此判断其具有合格收款权,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由于合同约定的付款里程碑和企业的实际履约进度可能存在差异,上市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里程碑付款及相应解约补偿方式,不一定代表上市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三)对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不正确。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内部电子交易平台向经销商预售商品并收款,上市公司收到款项后向经销商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后续由上市公司确定终端客户并直接交付相关商品,在此期间经销商无权自主决定终端客户和交易价格。对此,虽然上市公司内部电子交易平台标识了相关商品已转让给经销商并完成收款,但上市公司仍有权主导商品最终去向并获取经济利益,实际并未转移相关商品控制权,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相应地,经销商尚未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不能作为存货列报。还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对海外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承担商品配送责任及途中商品的毁损风险,仅简单以无法获得海外物流签收时点数据为由,错误地在商品发出并交付物流公司时确认收入,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恰当确认收入。

(四)项目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业务经济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合同履约义务实现时,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判断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了园区生产项目“代建—租赁—回购”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主导有关项目设计建设,地方政府负责提供资金支持并作为名义上的产权人,代建完成后由上市公司以“先租后买”的方式使用项目并最终取得项目所有权。在项目建设期间,上市公司中标了地方政府下属代建方分包出的部分建造工程,并错误地确认大额项目建造服务收入。相关项目设施是按照上市公司的需求进行设计建设并由上市公司实际使用,上市公司负有确定的回购义务,实质上是地方政府为上市公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并未向地方政府转移代建项目的控制权,不应确认收入。

(五)未恰当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移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自建充电桩向客户提供充电服务,认为其属于主要责任人,将充电服务全部所得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其自电网采购的电力支出确认为成本。对于电力供应类业务,上市公司应谨慎判断其在提供充电服务过程中是否取得了相关电力的控制权,若未取得控制权,其收取的应付给电网公司的电费部分实质上为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六)质量保证会计处理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如果质量保证可以单独购买、或该质量保证或其一部分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该质量保证或其一部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否则,企业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有关规定对质量保证责任进行会计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质量保证会计处理不正确。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销售合同中同时约定向客户提供长期质量保证,相关保证期限显著超出法律规定和同行业水平,但上市公司未将该质量保证或其组成部分单独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错误地在销售完成时将全部合同对价一次性确认收入。有的上市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对客户提供质量保证,该质量保证不构成单独的服务,但上市公司未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就质量保证计提预计负债。

二、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一)附回售权股权投资的分类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方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实质相同的投资。企业需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分析判断投资方承担的风险与报酬。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方25%股权,并约定若被投资方未能满足上市等特定目标,上市公司有权将其持有股份以某一固定价格全部回售给被投资方。上市公司初始核算相关投资时,因能向被投资方委派董事参与生产和经营决策,认定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并分别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和衍生金融资产,其中后者初始分拆确认的金额远大于前者。通常情况下,若对赌回购协议价值在初始取得时已较为重大,则很可能表明投资方实质上承担的风险和报酬特征明显不同于普通股股东,因此相关投资不构成权益性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整体作为一项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二)企业合并认定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构成企业合并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所合并的组合必须构成业务。合并方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相关组合才构成业务。此外,商誉的确认来自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所购买的组合不构成业务的,不新产生商誉。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自非关联方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该标的公司在购买日前仅拥有一项生产资质,不存在任何可辨认资产、可辨认负债和员工,实际为“空壳公司”,上市公司错误地认定该收购构成企业合并,并将全部购买价款确认为商誉。由于“空壳公司”无法满足业务的定义,不满足企业合并的认定条件,上市公司不应将相关支付价款确认为商誉。

(三)企业合并中的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权益性交易包括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企业之间的交易。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自其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股东购买目标公司100%股权并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该目标公司原为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对此,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控股股东承担以现金结算的业绩补偿义务,相关业绩补偿设置显著超过市场公平交易水平,且控股股东承担的义务金额超出了其原持股比例所对应的补偿金额。上市公司将控股股东提供的业绩承诺整体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后续变动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前述情形下,控股股东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显失公允,其超额业绩补偿部分的实质为对上市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上市公司应在收到业绩补偿时将其中超额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未恰当确定合并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企业合并中判断是否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时,应当考虑合并交易是否需要并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恰当确定其合并范围:

一是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而未纳入合并范围。例如,部分上市公司持有多个股权比例超过90%的项目公司,仅简单以项目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已预先设定、公司不具有决策权为由,未将相关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通常情况下,对于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仍存在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分析并识别项目公司成立后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及其决策机制,并评估其是否可以主导项目公司相关活动。

二是将不具有控制权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例如,上市公司收购某持牌金融机构,但不符合该类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资质条件,被收购的金融机构股权变更也无法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此,上市公司因签订了收购协议并支付了部分价款,错误地认为其取得了该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并将该金融机构纳入其合并范围。该项收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无法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不应将该金融机构纳入合并范围。还有部分上市公司作为第二大股东,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其在董事会的表决权虽然超半数,但是无法单方面控制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为该被投资方的最高权力机构,且股东会决议事项范围包含被投资方相关活动。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的被投资方,投资方应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分析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最终决策机制及相关表决权情况,判断其是否可以主导相关活动决策。

(五)处置子公司会计处理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时,错误地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账面余额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初始确认金额,未同时调整处置子公司投资收益。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初始确认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问题

(一)永续型融资工具分类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直接或间接的合同义务导致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相关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利率跳升条款设定的平均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发行的永续型融资工具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永续债违约条款约定,当发行人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债务违约、或发行人丧失清算能力、进入破产流程等情形发生时,发行人构成违约并应立即清偿相关本金和利息;还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续期信托贷款的票息跳升幅度较高,且跳升上限远超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此类由发行人不可控事件触发还本还息义务的违约条款,或封顶票息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设定的平均利率水平,导致有关安排构成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上市公司应将包含类似条款的相关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分类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则应将相关合同义务确认为金融负债。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收到少数股东增资并承诺增资后每年向少数股东支付固定金额分红款,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提供流动性支持,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股东增资款确认为权益。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存在不可避免支付现金分红的义务,控股股东为其支付现金提供担保,并不影响对上市公司支付现金义务的判断,上市公司应将其收到的附现金分红义务的股东增资款确认为金融负债。

(三)逾期借款的后续计量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费用,并将相关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已逾期的借款,错误适用或有事项准则,将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部分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上市公司应按照准则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借款持续采用实际利率法,及时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利息费用,直至有关借款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其中逾期罚息部分在确定借款实际利率时应一并考虑。

(四)未恰当计量流通股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采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假定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进行,不应当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折价或溢价;在活跃市场中,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报价与企业持有数量的乘积确定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评估时不包含不属于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的交易费用和增值税。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持有的其他公司流通股股票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计量其公允价值计量时,错误地考虑了大宗交易折扣和未来的交易税费,未能按照每股报价和持股数量的乘积予以恰当计算。

(五)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单位28%股权,委派董事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上市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约定后续有权以固定价格将股权回售给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在对该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时,在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以与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签订了回购协议为由,错误地将控股股东承诺回购金额所对应的收益确认投资收益。上述投资安排中,上市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的远期回售安排,实际为双方约定的看跌期权,该看跌期权的对手方与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对手方为不同主体,上市公司应将该看跌期权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后续计量,而不应将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作为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四、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一)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当企业采用组合方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不应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同一组合,且当组合内的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组合划分情况。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应收租赁保证金、不含重大融资成分且预计可全额回收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应收款项等相关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不恰当:

一是未恰当考虑应收租赁保证金可抵扣租金的合同权利。部分上市公司依据租赁合同支付给出租方可退回的租赁保证金,并约定该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最后6个月可用于抵扣租金。上市公司前期按照账龄法对该租赁保证金计提坏账准备,后续抵扣租金时又将相关坏账准备全额转回,造成财务报表异常波动。企业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应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且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上述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将租赁保证金未来可抵扣租金的合同权利视为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并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予以考虑,而不应简单基于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

二是错误地考虑了不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有的上市公司因原实控人对公司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回收情况提供了保证,因此在确认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时,错误地以原实控人保证金额为限冲回了预期信用损失;还有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企业同时存在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且双方未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该上市公司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错误地以相关应收应付抵减后的净额为基础计量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其原实控人单方面提供的担保、以及同时存在应付客户款项等增信情况,应分析有关增信是否构成应收款项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例如原实控人担保是否构成对原应收款项合同的实质性修改并成为修改后新的应收款项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应收款项存续期间内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等,若有关增信无法构成合同条款组成部分,则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独立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而不能简单地将增信金额直接抵减预期信用损失。

三是计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错误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损失。部分上市公司对不含重大融资成分且预计可全额回收的应收款项,在计量其预期信用损失时错误进行了折现,导致该应收账款账龄越长、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越低。在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以交易价格为初始入账金额,即该应收账款的实际利率为零。此情形下,应收账款货币时间价值上的损失不应反映为会计意义上的坏账损失。

四是未恰当划分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有的上市公司同一风险组合内,同时包含了其投资活动中的对外借款和经营活动中支付的保证金及押金,相关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资产的信用增级特征存在显著差别;有的上市公司同一风险组合内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组合确定合理性存疑,上市公司应进一步细化分类风险组合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五是未能恰当计提已逾期的长期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分期收款的长期应收款项,将原分期收款安排下已逾期部分认定为逾期,按照逾期天数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原分期收款安排下尚未到期部分仍按照未逾期状态以账龄组合方式计提坏账准备,未认定逾期部分的坏账准备率远低于已逾期部分。一般而言,对于同一合同中包含的分期收款安排,当其中某一期应收款项发生逾期,通常表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状况已发生显著变化。上市公司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基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状况等情况,整体估计长期应收款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不应分别针对已到期和未到期部分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量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商品,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企业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不应予以考虑。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恰当确认存货跌价准备。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因原实控人对公司的存货的回收情况提供了保证,因此在确认存货跌价准备时,以原实控人保证金额为限冲回了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单方面提供给上市公司的补偿承诺无法构成存货估计售价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在确认存货跌价准备时不应考虑该股东承诺,而是应将其作为独立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还有的上市公司在计量有活跃市场报价的材料类存货可变现净值时,错误地考虑了该存货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将此价格下降计入报告期该存货跌价准备。对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市场价格波动,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否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不应予以考虑。

(三)资产组的确定或变更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企业应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准则要求恰当确定有关资产组,或错误地随意变更资产组。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确定资产组时,将可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现金流入的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共同确定为一个资产组;有的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错误地将总部资产直接作为某资产组内的一项资产,致使资产组认定以及资产组内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分摊错误,总部资产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将总部资产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有的上市公司在未发生重组等改变报告结构的情况下,仅因为内部管理架构调整而随意变更资产组并重新分摊商誉。

五、所得税相关问题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相关所得税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基于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审阅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于预缴土地增值税相关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部分上市公司就此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部分上市公司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若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上市公司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已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则预缴土地增值税形成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上市公司应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未恰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基于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恰当考虑企业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两方面的影响。此外,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未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亦非企业合并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相关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初始确认豁免)。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不恰当。有的上市公司相关无形资产购买成本按照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但公司认为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未来没有处置计划,因此未就该已进行税前抵扣的无形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有的上市公司已对租赁相关使用权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未考虑使用权资产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的转回情况,未就同一租赁合同下的租赁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上述情形下,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对于不满足初始确认豁免条件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同时考虑未来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的转回情况。

(三)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时采用的税率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处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期内,未来5年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将逐步提高,上市公司仍在本期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时错误地采用当期优惠税率。上市公司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按照有关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所执行的税率予以计算。

六、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

(一)通过债务重组取得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务重组交易中,债权人企业只有在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企业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确认条件时,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其他成本确认相关资产。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债权人未能对债务重组交易中取得的资产进行恰当会计处理。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错误地在其与债务人签署以物抵债协议后即终止确认有关债权,同时确认债务人抵债资产,但此时上市公司尚未取得有关资产的控制权,相关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按照金融工具、债务重组和固定资产等相关准则规定,恰当判断是否满足相关资产和债权确认或终止确认的条件。有的上市公司错误地直接使用抵债协议价格对取得的抵债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未按照准则规定,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其他成本计量相关资产。

(二)处置自身权益工具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确认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处置了以前年度由其股东无偿让渡给上市公司的股份,错误地将相关处置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处置自身权益工具,应作为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将有关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三)股东违规减持收益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股东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减持情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应上缴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违规减持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上市公司收到的股东违规减持收益,应视同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对上市公司的赠予,将其作为权益性交易,不得计入损益。

(四)停工损失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正常停工停产期间应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其因客户需求不足导致的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上市公司应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将因客户需求不足、检修等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有关费用支出计入营业成本。

(五)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已淘汰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屠宰后对外销售,报告当期以销售淘汰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活动构成日常经营活动为由,将相关销售所得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改为计入营业收入,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数据。通常情况下,若上市公司相关经营活动与以前年度不存在本质差别,且国家未发布或修订相关会计处理要方法,相关事项不同期间会计处理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应结合上市公司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当前会计处理方法,分析判断前期财务报表会计处理恰当性、是否存在前期差错。

(六)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建工程中已经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当及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确认为固定资产。例如,有的上市公司产品项目工程主体已完工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仅因为外围道路、绿化工程等独立设施尚未完工,未将已完工且可独立运行的主体工程部分转为固定资产。上市公司应将主体工程部分作为一项或多项固定资产,在其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为固定资产。还有的上市公司电子消费类产品更新迭代较快,在原定主要用途未改变的前提下,公司将前期建设产线用于部分新产品系列生产,导致前期建设产线综合良率降低,企业以此为由不断延长在建工程建设周期和转固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区分因实施新产品导致的良率不达标和设备本身技术导致良率不达标的情况,因实施新产品导致的良率不达标,不应延长前期建设产线转固时间。

七、列报与披露相关问题

(一)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提出了具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充分披露重要财务报表信息。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存在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例如,有的上市公司未按照要求披露财务报告有关的重要性标准及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其营业成本分解信息,无法判断不同业务类型、不同产品线对营业成本的影响;有的上市公司在履约义务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情况下,未披露具体判断依据;有的上市公司对商誉和其他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未披露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前述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影响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并据此做出恰当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二)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简单错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避免在财务报告中出现简单错误,影响报表使用者的理解。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财报信息披露存在简单错误:

一是财务报表项目填写串行。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披露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变动时,将“本期新增”金额填列在“本期减少”项目下;有的上市公司在披露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时,将“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填写串行。

二是数字正负号和金额填写错误。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将本年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误填为负数;有的上市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填写错误,导致坏账准备分项金额加总与合计金额存在差异;还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前后对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合计数披露不一致。

三是文字表述不恰当。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将集团内子公司列报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主要客户,未基于企业集团这一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单一的会计主体角度正确披露相关信息;有的上市公司已处置某一业务,但在会计政策部分仍然保留了以前该业务模块的会计政策,对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

八、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正确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一是未正确认定与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相关的损益。部分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将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用于弥补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支出,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错误将该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根据交易和事项本身的经济性质,若相关收益来自非经常性活动本身,则上市公司应将该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不应再考虑该收益产生资金的用途。

二是未正确认定与客户赔偿款相关的损益。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并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因未能恰当履约而调整合同价款的,应冲减收入,相关调整事项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是未正确认定与应收子公司债权相关的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以后续将处置子公司、预计未来将冲减处置子公司投资收益为由,错误地将合并报表中已抵销的对子公司债权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失。

四是未正确认定递延所得税适用税率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在国家税收政策、税收优惠认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因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导致其资质认定、税率适用等发生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进行重估调整,上市公司错误地将相关损益一次性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前述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适用税率变化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不属于根据税法、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五是未正确认定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错误地将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有的上市公司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错误地将当期折旧费用变化金额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上述并购重组及会计估计变更不属于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

六是未正确认定股份支付费用。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附可行权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预计不能满足当期业绩考核指标,未确认当期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根据行权的可能性冲回以前年度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并将相关调整金额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行权最佳估计数为基础,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不属于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梳理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及时跟进并按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二是就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组织召开年度会计监管协调会,统一监管口径。三是密切跟踪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处理问题,继续以案例解析等形式加强实践指导,提升资本市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2022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3年4月30日,除ST摩登等6家公司外,A股市场共有5,15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其中主板3,195家、创业板1,255家、科创板517家、北交所191家,实现盈利的4,111家、发生亏损的1,047家。按期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235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37家、保留意见94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4家。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错误或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梳理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及时跟进并按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二是就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统一监管口径。三是继续以案例解析等形式加强实践指导,提升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一致性和有效性。四是密切跟踪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处理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强化专业技术支持。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对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截至2023年4月30日,除ST摩登等6家公司外,A股市场共有5,15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其中主板3,195家、创业板1,255家、科创板517家、北交所191家,实现盈利的4,111家、发生亏损的1,047家。按期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235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37家、保留意见94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4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错误或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合并合同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与同一客户及其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是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二是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是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提供新能源EPC服务,服务内容涉及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上市公司未恰当判断合同中所承诺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仅依据是否单独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错误地对同一类型业务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中,对于单独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上市公司在将商品运至交货地点且购买方签收时确认收入;对于未单独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上市公司将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整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并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对此,上市公司应当结合相关商业目的、所承诺的商品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等,判断与同一客户及其关联方同时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是否应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不应仅依据单独还是合并签订合同的形式识别履约义务。

(二)未恰当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并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移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一项合同中存在多项履约义务时,应分别对每项履约义务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该产品需要在基础零件上实施两道工序。上市公司、供应商及客户三方约定:最终产品交付方案由三方共同商议,上市公司仅负责第一道工序,客户指定第二道工序的工艺及供应商;上市公司仅需按照三方商定的交付方案,对第二道工序加工后的最终产品进行验收并向客户交付,过程中不改变产品的形态和使用价值。定价方面,由客户和供应商确定第二道工序报价,上市公司在此报价基础上加价一定比例,同时加上第一道工序形成的半成品价格,作为最终产品报价向客户收取货款。此外,上市公司分别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采购和销售协议,如质量问题引发退货,客户向上市公司追责,上市公司再进一步区分其与供应商的责任。上述情况下,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最终交付的产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按总额法确认收入。首先,该合同中的两道工序,应被识别为两项履约义务。其次,由于上市公司不能主导第二道工序的具体方案及价格,也不承担该工序的主要责任,对于第二道工序加工后的产品也未进一步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因此上市公司不能对其他供应商提供的第二道工序施加控制,对于第二道工序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三)未正确判断能否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满足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该条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均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会计政策中披露其满足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并披露其收款方式为按照产品组装完毕、安装验收完毕和取得最终验收报告的节点分别收取合同金额的30%、40%和30%。事实上,仅依据上述分阶段收款安排,无法保证上市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已收取的款项均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依据不足。

(四)未恰当计量履约进度并结转营业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合理确定履约进度。只有当企业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才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从事工程监理业务,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按照工程实际已完成并经业主方确认的工作量占比估计履约进度。报告期末,上市公司仅以未取得业主方的确认单据、不能恰当估计履约进度为由,未确认监理服务收入,亦未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至营业成本。上述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结合具体事实和情况,评估在业主方未及时或不配合提供确认单据的情况下,采用该方法计量履约进度是否恰当。

(五)未恰当对合作建房后低价租回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确定交易价格。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与客户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负责厂房建设,完工验收后,上市公司在协议期内占有并使用厂房,协议期满后,上市公司向客户移交厂房,客户向上市公司支付厂房建造费用,但需扣除上市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实际应承担的房租。上市公司将合作建房支出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同时确认利息收入。上述交易的实质是上市公司提供建造服务换取新建厂房在协议期内的使用权,上市公司应按照收入准则有关规定判断其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确认建造服务相关收入和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一)错误计量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丧失控制权时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破产被接管,上市公司丧失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仍错误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取得该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计量,并将其与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确认为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后续上市公司又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上市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在此基础上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二)错误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被购买方涉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无论被购买方在其个别报表中是采用净额法直接抵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采用总额法单独确认递延收益,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都应按照该项资产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对于被购买方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如果其不存在需要返还政府补助款项的现时义务,则购买方不应将该递延收益单独识别为一项可辨认负债。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错误地将被购买方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作为购买日取得的一项可辨认负债,并以其账面价值作为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减少了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估了商誉初始确认的金额。无论被购买方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核算,购买方基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所确认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保持一致,确认的商誉金额也应一致。

(三)未恰当核算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在进行企业合并之前或合并过程中约定了某些单独交易或安排,购买方需要区分交易价款中的合并对价与其他交易对价,并分别按照企业合并和其他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同时向交易对手方承诺在股权交割后三年内,上市公司需以高价向标的公司采购产品,从而确保标的公司平均毛利达到约定水平,否则上市公司必须向交易对手方进行现金补偿。对此,上市公司将其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全部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该笔处置价款包括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采购义务,上市公司不应将其一次性计入投资收益,而应将处置价款中涉及未来采购义务的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在后期实际向标的公司采购产品时冲减采购成本。

(四)未审慎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的可收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和损益时,按照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存在可变对价,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己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本期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并丧失控制权,在仅收到部分处置价款的前提下,全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对剩余股权按处置时点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随后,上市公司与股权受让方就转让价款发生法律纠纷,在处置当期对剩余应收股权转让款确认大额预期信用损失,并对剩余股权计提了大额资产减值损失。上市公司应按照可变对价相关处理原则,对股权处置价款的可回收性进行判断分析,如果处置时点预期股权转让款无法全部收回,则不应全额确认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五)未恰当考虑处置子公司时承担的担保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为子公司的借款提供对外担保,本期通过司法拍卖处置该子公司全部股权并确认投资收益,处置后上市公司对该笔担保义务,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该担保事项是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时所需附加承担的一项义务,应在处置当期抵减子公司股权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而非在股权处置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六)未恰当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以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和次级份额,上市公司认购全部次级份额,但未合理判断是否应将该ABS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其在该ABS中承担的风险,以及其与管理人各自享有可变回报的情况等,恰当判断是否应将该ABS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判断是否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可变回报风险时,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基础资产应收账款未来的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审慎分析次级份额是否实际承担了所有的下行风险,如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

(七)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时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从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丧失控制权后,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错误地按照持有联营企业的股权比例对合并期间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继续抵销。另有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从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后,上市公司错误地对原与联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继续抵销。对于上述两类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无论是丧失控制权日后持有的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剩余股权投资,还是合并日前已经持有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都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会计处理上应视同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全部实现,上市公司无需继续抵销。

三、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问题

(一)错误核算已背书或贴现但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产生的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金融负债预计存续期内,对实际利率计算中包括的各项费用、支付或收取的贴息、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进行摊销。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已贴现但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错误地直接按照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确认短期借款,与实际收到的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确认为财务费用(贴现利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实际收到的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对金融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一次性支付的贴现利息应当体现在后续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的利息费用中。

(二)未恰当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股权投资,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予以计量,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但后续一直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有的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情况较初始投资时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善,且多年一直保持较高的现金分红;有的被投资单位正处于IPO申报阶段,已完成多轮融资;有的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前述情形可能表明成本已不能恰当反映被投资单位股权的公允价值,上市公司不应一直对其按照初始成本计量。

(三)未恰当计量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应分类为权益工具。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若购买方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相关或有对价在购买日不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权益工具,应按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后续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股份具体数量时,则应将其确认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实施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与标的公司原股东约定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标准,则原股东应于当年即时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业绩补偿。标的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未能达标,公司错误地将应收业绩补偿款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同时增加资本公积。由于在2022年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已确定,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公司应将相关股份补偿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并按照资产负债表日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损益,后续不再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

(四)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等。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或者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审阅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与其他方约定共同投资矿山项目,上市公司不参与矿山项目实际运营,仅取得项目部分收益权。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约定当其他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其他方应按上市公司的实际出资额回购上市公司持有的收益权,回购日前上市公司已取得的收益仍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基于回购协议,认为如果其行使回购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因此将取得的矿山项目收益权作为其他债权投资核算。对于上述交易,上市公司应首先判断其投资获得的是一项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如果上市公司无需参与该矿山项目的运营便可取得相关收益,应将其确认为一金融资产,否则为无形资产。如果判断为金融资产,则由于该收益权的合同现金流量取决于矿山未来期间的收益情况,属于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因此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五)未恰当核算主负债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权益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权益工具价值挂钩),因为内含在主合同工具的风险与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方,并约定于5年后以本金加股权溢价的方式进行回购,上市公司将上述借款列报在长期应付款中,未单独确认衍生工具。该交易的实质是股权质押借款,由于回购价格是本金加上股权溢价,即嵌入在主债务合同中的利息支付额与权益挂钩,不与主债务合同紧密相关,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嵌入衍生工具从主债务合同中分拆,并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四、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一)未及时计提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当企业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单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信息时,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恰当分组。当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组合划分情况,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本期以某客户无可执行财产为由,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大额预期信用损失。然而,该客户以前期间已存在多起诉讼,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能力存疑,信用风险已显著下降,上市公司未恰当分析其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而是继续按照原组合方式,以较低的损失率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导致以前多个报告期间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明显偏低,相关损失集中在本期一次性确认,不符合准则相关规定。

(二)未恰当计量存货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发生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予以考虑。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因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售价大幅下跌,在计算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认了大额存货跌价准备。上市公司应考虑导致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下跌的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的事项,还是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事项的最新进展。通常来说,除非有证据表明该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发生的减值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否则在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不应予以考虑。

(三)商誉减值相关假设、参数合理性存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商誉应当包含在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对于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此外,企业最近期间发生的亏损,仅在有足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供利用的情况下,或者取得其他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于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参数等信息合理性存疑,或与财务报表的其他信息之间存在矛盾。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经营环境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前提下,商誉减值测试时所采用的预测期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参数与其历史年度实际发生的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相差较大;有的上市公司确认商誉相关资产组可回收金额时所依据的盈利预期,与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所依据的盈利预期,以及公司披露的后续销售预期等信息存在矛盾;有的上市公司本期确认大额商誉,期末减值测试后又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不到一年时间内的两次会计估计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因行业环境变化,其无法合理判断商誉相关资产组是否能持续运营,故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但在评估资产组公允价值时,上市公司又采用收益法确定资产组中部分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收益法的关键假设为相关资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持续运营得以收回,与上市公司对商誉相关资产组运营情况的判断存在矛盾。

(四)未恰当计提短期出租资产的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的迹象包括: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或者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等。对于出租资产,出租人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确定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将产能落后的闲置机器设备对外短期出租(不可撤销的租赁期远小于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并以此为由认为该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本年度租赁合同到期后,上市公司因未能继续出租而对该资产计提大额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综合不可撤销租赁期、租赁合同到期后资产继续出租的可能性、续租租金以及资产闲置情况等因素,合理判断出租资产的减值迹象,恰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五)错误将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变化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一般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并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最近可利用的、可靠的信息为基础作出新的判断。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本期调整了应收票据坏账计提比例,并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近可利用的可靠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作出新的判断。因此,若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及减值计提方法(如损失概率加权属性)均未发生变化,而是依据资产负债表日相关事实情况相应调整损失计提比率,此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应进行追溯调整。

五、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

(一)错误地将不能单独出售的房屋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办公大楼仅能整体出售,不能分拆部分楼层出售。上市公司将部分楼层用于对外出租,并错误地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由于对外出租的部分楼层不能单独出售,因此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会计处理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审阅分析发现,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中作出决议,将原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上市公司错误地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而非转换当日(董事会作出决议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导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错误。

(三)未及时计提土地使用权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时开始摊销。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及建筑物对外出租,公司已将房屋建筑物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计提折旧,仅因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而错误地将其一直作为在建工程核算,未及时摊销土地使用权。

(四)提前确认搬迁补偿相关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应当按照收入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因政府规划搬迁,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公司需在厂房搬迁完成且土地污染修复治理完毕以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移交手续。上市公司在土地污染修复仍处于风险评估阶段、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移交手续的情况下,提前确认土地处置收益,同时对尚未发生的修复治理费用计提预计负债。对于按照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的搬迁补偿交易,在土地污染修复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尚不符合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相关控制权实际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提前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对于实际发生的修复治理费用,上市公司预计能够通过土地使用权处置对价予以补偿的,可以按照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当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损益。

(五)未正确核算“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公允价值回购公司股票,同时约定如果到期股价低于购买价格,相关亏损由公司承担,如果到期股价高于购买价格,相关收益归属于员工。该持股计划要求员工连续三年为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分三批解锁,上市公司未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上述安排中,员工为获得收益(享有股票增值收益且不承担贬值损失)必须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服务,属于以获取员工服务为目的交易,并且交易对价与公司股票未来价值密切相关,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上市公司应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未将股权激励产生的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出成本费用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在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按照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予以税前抵扣。公司应以期末的股票价格为基础,合理估计股权激励费用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并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低价授予了员工限制性股票,且约定了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上市公司对此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22年末上市公司股价自授予时点已经大幅度上涨,但上市公司未考虑预计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很可能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未确认因股价上涨导致的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七)未恰当核算租赁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不适用所得税准则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准则规定,对租赁交易因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错误地按照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差额净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八)未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是否确认可抵扣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取决于未来能否在可弥补期间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公司在判断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盈利情况、在手订单、经营计划及未来预期等多种因素,在可弥补期间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期间发生亏损,上市公司在亏损当年确认了大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二年又将其转回,对财务报表产生了较大影响。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情况、在手订单、经营计划及未来预期等多种因素,审慎判断是否满足基于以前年度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短期内对于预期未来是否很可能获得足够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不应存在较大差异。

(九)未恰当区分债务重组和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采用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区分修改其他条款是否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最初给予客户三年分期付款安排,后期考虑约定收款期较长,与客户重新约定将分期付款方式调整为集中支付,同时给予一些利息减免。上市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按照商品的现销价格确认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双方协商更改付款方式后,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客户支付款项与应收账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预期信用损失。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属于债务重组,上市公司应当就达成的利息减免确认一项债务重组损益。

(十)未恰当处理权益性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权益性交易除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的交易外,还包括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多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应直接计入权益,不会影响当期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向非关联方对外转让子公司股权前,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约定将子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全额分配给上市公司,子公司少数股东同意放弃对上述资产的权利。上市公司在对外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将分配取得的上述资产作为股权处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了处置子公司的损益。上述两项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不同,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的让渡是上市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发生的,构成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

(十一)不恰当认定政府补助退回的性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后续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区分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属于前期差错的政府补助退回,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政府补助退回,且退回原因是申请补贴的人员不符合政府补助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如果上市公司在申请政府补助时未恰当理解政府补助文件中所述的申请补贴的条件,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请,则该项政府补助的退回应当作为一项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六、列报与披露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抵销集团内部的债权债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准备。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实质上是以收益权作为担保获取债务性质融资,子公司在其个别报表中将相关款项作为负债确认。上市公司的另一子公司认购了该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信托资金,并在其个别报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未能将上述子公司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进行相互抵销,错误按照子公司个别报表信息予以列示。

(二)错误列示持有待售子公司的货币资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下的“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审阅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计划处置子公司全部股权,报告期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该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根据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实际处置该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应列报为一项现金流出。

(三)未充分披露或错误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披露重要的财务信息。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对于重要非全资子公司,仅披露了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相关信息,未根据有关要求充分披露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等信息;有的上市公司持有应收款项融资,但未在公允价值的披露部分披露应收款项融资相关信息;有的上市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均为应收票据,却未在附注部分披露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票据金额。

七、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规定,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一是将大规模闭店产生的损失全部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等自身经营管理原因而决定关闭门店,是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所作出的正常经营活动决策,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是将停工期间的设备折旧、人员工资等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公司正常停工停产期间(如因市场需求不足或生产事故导致停工检修等),生产设备折旧费用属于营业成本,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是将停业期间政府每月按照固定金额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计入经常性损益。该补偿仅在停产期间发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偶发性,可能影响投资者恰当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四是将与自身业务模式相关的担保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部分上市公司因购销业务为供应商、客户提供担保,或者为子公司、联营企业等被投资单位开展经营提供担保,却错误地将相关担保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财务担保对象、商业合理性、交易特点等因素,判断该财务担保是否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相关。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担保损失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五是将与自身业务模式相关的资产处置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从事分散式房屋管理业务,其先作为承租人与业主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作为出租人将房屋转租出去。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需先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转租赁后再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如果使用权资产转租是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模式,则使用权资产的处置行为具有持续性,并且对报表使用者恰当评估公司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上市公司不应将相关处置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梳理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及时跟进并按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二是就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统一监管口径。三是继续以案例解析等形式加强实践指导,提升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一致性和有效性。四是密切跟踪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处理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强化专业技术支持。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2年4月30日,除未来股份等11家公司外,A股市场共有475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136家、创业板1132家、科创板396家、北交所89家,实现盈利的4028家、发生亏损的725家。按期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249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否定意见1家、无法表示意见43家、保留意见98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7家。

证监会多部门联合共抽样审阅了682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年报审阅发现,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整体质量较好,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恰当、金融工具分类与后续计量不准确、或有对价确认和计量不合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不恰当、商誉减值测试不恰当、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列报不正确等。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示市场主体在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引导并督促市场主体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二是继续做好年报审阅中发现上市公司问题线索的跟进处理工作,尽早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三是进一步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一线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监管认识。四是对于上市公司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披露问题,适时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明确监管标准,同时继续以案例解析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五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持续关注收入、金融工具、租赁准则的实际执行情况,深入研究新业态、新模式、新交易下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积极做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配套服务工作。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截至2022年4月30日,除未来股份等11家公司外,A股市场共有4,75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度报告,其中主板3,136家、创业板1,132家、科创板396家、北交所89家,实现盈利的4,028家、发生亏损的725家。按期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249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否定意见1家、无法表示意见43家、保留意见98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7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联合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共同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阅分析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682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审阅中重点关注了收入、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商誉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形成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一)收入相关问题

1.未恰当识别暂定价格销售安排是否属于可变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暂定销售价格的交易安排中,应收合同对价发生变动的具体原因影响其会计处理。

其中,控制权转移之后,因交易双方履约情况导致的应收合同对价变动,属于可变对价;因定价挂钩商品或原材料价格变动导致的应收合同对价变动,不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采用点价方式对外销售矿产类产品,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在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后,以该矿产类产品在金属交易所的某个时点报价为依据,与客户进行结算。对于报告期内商品控制权已转移但尚未确定结算报价的合同,上市公司未恰当分析合同结算金额变动的原因,而是在报告期末将商品控制权转移后的结算金额变动,全部作为可变对价,确认为收入。对于此类暂定价格的销售安排,上市公司应合理分析合同价款变动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合同所挂钩商品价格变动导致的,与双方履约情况无关,则不属于可变对价,不应影响收入。

2.未恰当区分重大融资成分与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剔除合同约定价款中包含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其中,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予以确定。对收入确认形成的应收账款,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给予客户三年分期付款安排,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按照合同的名义对价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并将应收账款与合同名义对价对应的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现后的差额,确认为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合理区分合同重大融资成分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交易,应直接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对于预期信用损失,应基于客户的信用风险,判断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并按照实际利率折现后确定。

3.未恰当核算物业出租方收取租户的水电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事实,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为代理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物业出租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同时按照承租人消耗的水、电量及市场单价收取水、电费,并按照总额法确认水、电销售收入。对于此类业务,上市公司应判断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取得了对水、电的控制权,若未取得控制权,其收取的水、电费实质上为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二)金融工具相关问题

1.未确认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共同收购子公司时,关联方将所持子公司少数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上市公司行使,并约定在后续6个月至30个月内,上市公司以固定价格加年化利率收购关联方所持有子公司股权。上市公司按照本次收购的对价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此为合并成本计算确认商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关联方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上述交易中,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因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上市公司应将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同时,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判断少数股东权益实质上是否仍存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若相关事实表明少数股东不拥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不应再确认少数股东权益,而应将上述负债视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以此为基础计算确认商誉金额。反之,若少数股东实质上仍拥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则上市公司应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同时冲减资本公积。

2.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符合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等需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仅以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全额收回为由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上市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并予以终止确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上市公司应当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获取的所有合理的信息,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对金融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二是仅以相关款项尚处于信用账期内为由而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信用账期为基础,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不同组合,对处于信用账期内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以客户信用风险为基础,分析客户信用风险状况并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三是未恰当识别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变化。个别上市公司对本期转入破产重整阶段客户的应收账款,继续按照以往年度账龄组合及对应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该客户由正常经营状态转入破产重整状态,表明其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变化,与原组合中其他客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不同,上市公司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应将该类客户继续纳入原组合中。

四是不恰当地以应收应付抵减后金额为基础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对同一企业的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因其不具有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不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净额列报的条件,分别列报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但上市公司却错误以该应收应付抵减后的净额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同时存在应付客户的款项,应基于合同条款、法律规定等,分析是否具有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若不具有该抵销权,则不能简单以应收应付抵减后的净额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而应进一步分析该应付客户款项对相关应收账款预期可收回现金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按照准则要求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五是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一致。部分上市公司在计量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其中个别上市公司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远低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以客户的违约风险为基础,同一客户的违约风险相同,上市公司对于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采用不同计提比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充分分析两者存在不同违约风险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

六是未恰当计提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并为购买公司产品而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按揭贷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业务的客户提供担保。上市公司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定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并确认相应收入。本年度,因部分客户出现贷款逾期,公司垫付大额款项,并就垫付的款项确认其他应收款及减值准备;对于未出现逾期的客户,上市公司仅披露对外担保信息,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亦未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以客户的信用风险为基础,预计所有财务担保合同因客户违约需赔付的金额,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在个别客户出现贷款逾期、上市公司已作出赔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应充分披露说明相关客户信用风险是否发生变化、相关预期信用损失是否计提充分。

3.未确认处于信用减值第三阶段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对处于信用减值第一、第二阶段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考虑减值影响)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对处于信用减值第三阶段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乘以实际利率的金额确定其利息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贷款及应收款项已发生信用减值损失,被划分为处于信用减值第三阶段的金融资产。上市公司以其收取利息可能性较小为由,未能恰当按照准则要求基于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此外,对于收取利息实际可能性较小的贷款及应收款项,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分析计提的相关信用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4.未恰当核算融资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取得银行借款发生的融资费用,错误地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未将其计入银行借款的初始确认金额,亦未考虑其对实际利率的影响。

(三)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1.未正确抵销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本期发生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且应予以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上市公司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仅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该项顺流交易中,内部交易损益尚未得以对外实现,上市公司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以全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为基础予以计算。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数,可将不足抵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实现时再结转损益。

2.未恰当确认和计量或有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确认或有对价时,未充分考虑支付方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货币价值等因素,仅以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为由未确认或有对价。有的公司以前年度以现金收购子公司控制权,并与子公司原控股股东约定分期支付部分收购价款,若子公司业绩未达标,则上市公司可在应收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中优先抵减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有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子公司股权后,子公司原控股股东从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并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时的履约保证。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存在尚未支付且可抵减的股权转让款,或者补偿义务方已质押的股票等作为补偿款项回收的保证,上市公司应当确认或有对价,并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合理考虑可抵减股权转让款或者质押股票的影响。

3.未恰当确认股东为上市公司承担的或有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对价的一部分。企业在判断接受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等事项是否为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若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性投入性质,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收购协议,标的公司原股东需承担该标的公司出售前存在的或有负债。本年度,因标的公司以前年度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时动工需补缴土地出让款,上市公司收到原股东支付的该土地出让款后,将其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上市公司应合理分析原股东承担标的公司或有负债的商业实质,如果补偿款实质为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或有对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未恰当核算资产收购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净资产(资产收购)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资产收购交易未进行恰当会计处理。个别上市公司本期购买附带经营租赁租约的固定资产,错误地将购买对价中超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亦有个别上市公司购买标的企业控制权,采用集中度测试后认为被购买方不构成业务,上市公司仍错误将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购买成本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此类交易,上市公司应首先充分识别相关交易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例如判断固定资产附带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可单独辨认的无形资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收购的标的是否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将购买价款按照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配。

5.未恰当核算处置原子公司部分股权后的剩余股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但仍具有重大影响的,在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相关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视同在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其账面价值追溯调整至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丧失对原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剩余股权部分仍具有重大影响,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对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而是直接以个别财务报表核算结果,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金额,并错误地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

6.未恰当核算应收原子公司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向子公司出借资金,后因子公司经营困难该借款长期未收回。本年度,上市公司对外处置该子公司,因该子公司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该原子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会计处理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确认大额信用减值损失,也有观点认为应冲减处置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应收原子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可参照权益法下长期权益的会计处理方式,若该借款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实质上构成对原子公司的净投资,上市公司在处置子公司时将其抵减投资收益更为合理。

(四)债务重整相关问题

1.未恰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在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可能跨越不同会计期间,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通过突击实施大额债务重组交易方式,以期实现净资产转正并规避财务类退市。该类债务重组交易主要以债务豁免方式进行,豁免方包括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国资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等单位,债务豁免方式包括债权人直接豁免上市公司债务、重整投资人期末突击购买上市公司债权后再行豁免等多种形式。除债务豁免外,豁免方亦承诺协助上市公司解决资金占用、推进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等事项。对于该类债务豁免事项,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充分考虑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相关方已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及审批程序,豁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豁免协议与相关承诺事项关系、豁免是否附带条件、是否导致豁免事项存在被撤销可能性,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豁免协议能够有效执行等情况,只有在其不再负有偿债现时义务时才能终止确认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2.未恰当确认或有还款、担保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企业对于签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确认预计负债。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因实控人违规致使其与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了实控人对外借款的还款义务,或者作为担保人为实控人对外借款提供了财务担保。对于上述违规借款、违规担保,上市公司与实控人、上市公司未来重整投资人等(不包括债权人)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重整投资人承诺后续将向债权人收购相关债权并对上市公司进行豁免,上市公司以此为由不确认相关或有还款、担保义务。上市公司应分析判断其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是否因前述《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而终止,仅当上市公司不再负有偿还债务的现时义务时,相关负债方能予以终止确认,否则上市公司仍应按照准则规定确认上述或有还款、担保义务形成的负债。

(五)商誉减值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且应按照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内资产和负债一致的基础预测未来现金流量。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一是未恰当判断已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仅以部分资产组处于停产状态为由,不再将其纳入商誉相关资产组,随意变更商誉减值测试范围;二是未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情况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是错误考虑了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事项的影响,并据此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准备;三是按照拟出售的被收购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计算口径不一致,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往往包括与商誉无关的资产(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和已确认的负债,通常不适宜直接作为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六)其他确认和计量问题

1.对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不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搬迁,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同时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公司支付搬迁补偿款。对此,有的公司根据搬迁协议约定的具体补偿项目和相应的补偿金额,分别在完成拆除房屋建筑物、发生搬迁费用、停工损失以及交付土地时将相应补偿金额计入损益;亦有公司将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在最后交付土地时点一次性计入损益。一般情况下,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为搬迁补偿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整体是一项交易,政府支付对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上市公司通常应当将此整体作为资产处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政府补助,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上市公司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未恰当确认受让的租金收益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等。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期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受让第三方作为出租方持有的经营租赁合同的租金收益权,后续可据此直接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且第三方对剩余租赁期间内的现金流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以保证租赁期间内上市公司可获取固定的租金。上市公司将支付给第三方的对价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剩余租赁期间内摊销,同时将取得合同后收取的租金确认为租金收入。对于此类交易,上市公司应结合商业实质判断受让的租金收益权本质上是金融资产、无形资产还是可转租赁的使用权资产。若上市公司仅获得了被动向其他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并未与任何相关方签署租赁合同,也未参与租赁事宜的管理与经营决策、未主导相关资产的具体使用,则该合同权利应作为一项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3.未恰当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用于出售材料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购入煤炭并用于发电、供热业务,本年度受产业政策及市场供需影响,煤炭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产成品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为负数。上市公司为保障生产,期末大幅增加原材料库存,但未对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上市公司应结合原材料持有目的分析判断,若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政策法规等)表明上市公司持有的煤炭原材料须用于投入生产加工生产产成品的,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因该原材料生产产出的产成品销售毛利率已大幅下降且为负数,表明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很可能已低于其成本,上市公司不应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不计提跌价准备。

4.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具有确凿证据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二是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依据不充分。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通过董事会决议,拟将自用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为对外出租,并据此将相关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此类投资性房地产转换,除董事会决议以外,上市公司还应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资产已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如已签订出租协议,或虽然尚未签订出租协议、但相关资产已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已进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且在功能上、性能上已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等。

二是计量模式变更时相关会计处理不恰当。个别上市公司近年来根据市场情况对外出租房产,并根据出租情况,将已出租的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房产出租比例逐年提升。本年度,上市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在进行追溯调整时,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对外出租、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房产,错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该部分资产由前期的固定资产转换为本期的投资性房地产,为资产实际使用状况发生变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范畴,不应对前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

5.未恰当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对外委托经营期间,未恰当分析相关资产实际情况,错误地暂停计提折旧。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上市公司将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委托外部养殖场饲养,委托经营期间,生产性生物资产所有权归属于上市公司,产出的农产品应按照约定价格全部售给上市公司,合同约定期满时,养殖场需按照合同要求将原生物资产交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结合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控制权转移情况等进行分析,对于转移控制权的,其实质为向养殖场出售生产性生物资产,上市公司应当在控制权转移时终止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对于未转移控制权的,其实质为公司向养殖场购买饲养服务,上市公司应继续对委托给养殖场饲养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6.未恰当确认对有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投资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将形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合伙企业并将其作为联营企业核算。本期该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金融资产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市公司据此确认投资收益,但未确认该项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合伙人为企业法人的,需就合伙企业分配的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联营企业,其应就相关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因本期上市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来源于联营企业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持有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上市公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7.未恰当列报应收款项融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出售应当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的标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附有追索权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由于附追索权保理的应收账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其业务模式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金融资产,不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七)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正确认定和披露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个别上市公司将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所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购入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支出,通常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本期支出的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二是未正确认定与终止经营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个别上市公司因子公司经营业绩不理想,决定解散清算该子公司,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将该子公司认定为终止经营。上市公司认为子公司停业清算具有偶发性,将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全部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因经营不佳而决定终止某一子公司或事业部,是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所做出的正常经营活动决策,是日常运营的商业结果。上市公司应结合损益项目具体形成原因、性质、特点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范畴,不应简单将全部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是未正确认定与长期资产处置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个别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和减值损失,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减值损失为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不应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八)列报和披露

1.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期末银行存款大部分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上市公司未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也未在货币资金附注中充分说明银行存款基本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事实,不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银行存款管理方式及潜在风险。

2.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1)业绩承诺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定期存款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义时,其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均会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应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对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如果定期存款质押目的是为了获取短期借款,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3)未充分披露现金流量列报变更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是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是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是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在以前年度按总额列报,本期改为净额列报,但未披露该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未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是否满足净额列报要求的相关分析判断。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与财务信息披露规则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示市场主体在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引导并督促市场主体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整理汇总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提交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

三是进一步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一线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形成共识,统一监管认识。

四是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明确或仅有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明确监管标准。同时,继续以案例解析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

五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持续关注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准则的实际执行情况,深入研究新业态、新模式、新交易下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积极做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配套服务工作。

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1年4月30日,除易见股份、*ST斯太、*ST北讯等3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4,247家公司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254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33家、保留意见109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12家。

证监会共抽样审阅了869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年报审阅发现,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整体质量较好,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恰当、金融资产分类不正确、资产减值估计不谨慎、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合理、预计负债与或有资产抵销不恰当、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不恰当等。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年报审阅中发现上市公司问题线索的跟进处理工作,尽早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二是充分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一线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监管认识。三是对于上市公司在实务执行中存在争议的典型会计问题,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明确监管标准,同时继续以案例解析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四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持续就资本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处理和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积极做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配套服务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截至2021年4月30日,除易见股份、*ST 斯太、*ST北讯等3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4,247家公司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254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33家、保留意见109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12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联合沪深交易所共同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阅分析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869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我们审阅中重点关注了收入、金融工具、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减值、公允价值计量、或有事项、股份支付、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和披露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形成本监管报告。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一)新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和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收入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新收入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1.未恰当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期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对相关交易或事项进行了确认和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或利润表中进行了列报,但对于相同交易或事项对本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未进行恰当调整。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影响时,仅列示影响的相关项目和金额,未披露调整性质及原因等信息。
2.不恰当确认存货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将其持有的存货提供给债权人,并约定以应收的货款抵减应付债务款项,上市公司错误地按照存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将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将其以存货抵减债务事项作为债务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因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对于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按照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
3.未恰当确认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产生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只有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才能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上市公司应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采用投入法计量履约进度,后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其不断调整合同履约进度,连续大额冲回前期已确认收入。投入法下,若后续投入成本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其履约进度应视为不能合理确定,若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上市公司可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否则应在投入成本和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确认收入。
4.未恰当确认与销售商品相关的款项
新收入准则根据向客户收取价款的权利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之间的关系核算与客户相关的往来款项,增加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项目,并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等相关项目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
(1)未恰当确认及列示与履行合同相关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同资产”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上市公司应以同一合同为基础,分析收取款项权利与转让商品义务情况并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上市公司若已经取得合同价款或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应将其确认为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同时确认合同负债,并在后续期间随着商品转让而结转合同负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后,上市公司若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否则应计入合同资产。同时,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上市公司应以净额进行列示。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适用收入准则而收到或应收的款项,未进行恰当确认与列报,如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未按净额列报、错误地抵销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等。
(2)未恰当确认预收的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因销售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对预收的款项进行恰当区分与确认:一是未将因销售商品而预收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仍作为预收账款列报;二是个别上市公司主营游戏业务,对于玩家已充值未消耗的游戏币金额,错误计入递延收益;三是上市公司开展多项生产经营业务并预先收到款项,未进一步区分款项性质而全部计入合同负债。上市公司应对预收的款项进行恰当区分,对于适用收入准则而收到的款项,若收到款项时公司已承担未来需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将该款项计入合同负债;若收到款项时尚未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通常应先计入预收账款。对于适用其他准则而预先收到的款项,应当结合款项性质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作为预收账款列报。
(3)未恰当列报销售商品的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已收或应收货款中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 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其不应包括已收或应收的对价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该部分增值税金额应作为待转销项税列报于“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 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未单独列报预收款中包含的待转销项税额,或错误地将预收款中待转销项税额部分列报于应交税费。
5.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
(1)未恰当区分可变对价与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进行估计。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前期按照销售合同暂定价格确认收入,本期依据同类产品的审定价,判断尚未完成审价工作的产品后续审定价很可能低于暂定价,从而对该产品相关应收账款按照暂定价与同类产品审定价之间的差价计 提信用减值损失。上述情况属于可变对价情形,公司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对于后续可变对价的变动额应调整当期收入和应收账款,而非对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未恰当处理现金折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仍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列示,未能按照准则要求恰当抵减收 入。
(3)未恰当确认销售返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企业在判断交易价格是否为可变对价时,应当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以往的习惯做法、销售战略以及客户所处的环境等),以确定其是否会接受一个低于合同标价的金额,即企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在估计交易价格时应对提供的价格折让予以充分考虑。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恰当确认与销售相关的返利,如错误地将销售返利金额计入销售费用、将计提的销售返利余额计入递延收益等。上市公司应将其给予客户的返利作为可变对价或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充分考虑相应义务、交易价格最佳估计数以及交易价格分摊等因素后,恰当确认销售收入及相应负债。
(4)未合理确认应付客户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价款作为开展合同的初始费用,或支付价款用于客户陈列其商品、进行广告营销等,上市公司均将该款项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并冲减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充分分析其向客户支付对价的目的,若客户向上市公司提供了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且上市公司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通常应将其作为购买商品处理,而不应直接抵减交易价格、冲减销售收入。
(5)未恰当核算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企业应当遵循可变对价(包括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的处理原则来确定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交易价格不应包含预期将会被退回的商品的对价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日常销售退换货频繁,在商品销售时即全额确认收入,并在收到退货时根据退货金额冲减当期收入。上市公司应充分分析日常销售频繁退换货的原因,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严格按照前述附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相关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应合理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在控制权实际转移时,按照扣除预期后续发生销售退回金额后的对价确认收入,并将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为负债。
6.未恰当确认支付给代理人的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同时满足与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后续摊销计入营业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后续摊销计入销售费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从事游戏产品推广业务,并通过渠道分销商将游戏产品销售至游戏用户。上市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将支付给渠道分销商的款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并摊销计入营业成本。上市公司支付给渠道分销商的款项,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而是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
7.未恰当处理销售商品过程中与运输活动相关的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若运输费用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时,运输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否则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转移之前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支出应作为商品销售成本披露;发生在商品的控制转移之后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确认运输服务收入的同时,将相关支出作为运输服务成本披露。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合理辨识运输活动是否与履行合同相关、与履行合同相关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直接全部计入销售费用或者全部计入商品销售成本,未按上述规定区分确认并列报与商品运输相关的支出。
8.未充分披露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信息,包括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同相关的信息、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等。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一是部分上市公司仅披露准则规定原文,未结合公司具体业务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未遵循新收入准则规定对收入相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不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二是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现金股利收入适用收入准则并在收入确认政策中进行披露;三是个别上市公司主营代理外贸进出口或大宗贸易业务,未在附注中披露对企业从事该项业务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行分析判断的信息;四是个别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将与电商平台相关的商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由收到电商平台对账单调整为商品发货至电商平台公司仓库并经对方验收时确认,但未对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的相关判断依据以及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五是部分上市公司未按主要类型披露收入分解信息。
(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与披露问题
1.金融资产的分类
(1)结构性存款分类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确定其分类。结构性存款的收益若与利率、汇率等指数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等级挂钩,不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上述规定执行不到位,错误地将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的结构性存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报为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
(2)未正确界定权益工具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持有被投资单位的优先股,上市公司未恰当分析优先股相关特征而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实务中,优先股协议条款较为复杂,往往存在嵌入衍生条款以及固定股息率的强制分红、强制赎回等条款,导致从发行方角度优先股并非整体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相应地从投资方角度不满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2.未恰当确认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对外投资,约定投资期间上市公司就其他投资方投资收益承担差额现金补偿义务。本年度因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未实现预期目标,其他投资方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应向其他投资方补偿差额收益。对此,上市公司将相关补偿支出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因前期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差额补偿义务,上市公司因此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在承担义务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实现情况及时确认相关金融负债,而非等到实际支出时才予以确认。
3.金融工具计量和减值相关问题
(1)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组合为基础上进行信用风险变化评估时,企业可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别,从而使有关评估更为合理并能及时识别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企业不应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同一组别。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多个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简单将不同行业客户的应收账款作为一个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充分评估不同行业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是否相同,并根据情况划分不同组合分别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2)未合理计提支取受限存款的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银行存款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发行人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等。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大额银行存款存放于控股股东控制的集团财务公司,因集团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上市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出现无法及时兑付、无法正常支取等情形,但上市公司未对该银行存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合理判断集团财务公司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4.未恰当披露套期会计有关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套期活动属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在符合套期会计应用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选择应用套期会计。企业应当披露与套期会计有关的下列信息:(1)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该策略来管理风险;(2)企业的套期活动可能对其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3)套期会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企业在披露套期会计相关信息时,应当合理确定披露的详细程度、披露的重点、恰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说明以评估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套期会计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例如,仅披露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名称、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和高度有效的结论,未按要求披露风险管理策略、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1.未对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及后续变动进行恰当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在符合有关原则和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编制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上述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存在差额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因资产的折旧、摊销和减值等对子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的影响,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中予以反映。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于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且未说明原因;个别上市公司对于收购日子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后续折旧、摊销费用,错误地计入资本公积,未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恰当确认相关成本费用。
2.未恰当确认或有对价与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等。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根据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法定权利当前可执行;(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以分期付款方式受让子公司原股东股份,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子公司原股东作出业绩承诺并根据业绩实现情况给予上市公司补偿。本期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上市公司直接将按照收购协议约定本期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未确认或有对价。上市公司应恰当区分与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与或有对价。对于或有对价,除在购买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外,其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合并成本中包括的尚未支付的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应确认相关金融负债,除满足相关条件外,不应与或有对价形成的金融资产相互抵销并按净额列示。
3.未恰当确认与或有对价相关的股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以发行股份方式对外收购子公司。根据业绩补偿承诺,若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子公司原股东应以股份形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相关现金分红部分应作相应返还。本年度因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子公司原股东应返还的股份及相应股利,其中对于收回的原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上市公司将转回未分配利润。上市公司应以公允价值对或有对价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前期已发放的现金股利,其应构成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组成部分,后续收回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反映在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中。
4.对“合同诈骗”相关追缴款项会计处理有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自购买日起12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外收购子公司,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续上市公司发现子公司在收购当期或以后年度,存在财务舞弊等“合同诈骗”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处追缴原股东因虚增股权价值而非法获取的交易对价(包括股份及现金),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本期实际收到的追缴款项计入当期损益。就会计处理而言,追缴交易对手方非法所得,本质上为前期并购交易的延续,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前期差错事项,根据法院判决结果 以及调整后的子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对前期错误确认的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等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于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应追缴的合并对价,上市公司应视补偿款项追缴情况,按照准则规定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四)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问题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判断有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能够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且有能力影响可变回报。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施加控制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外收购子公司,本年度出现子公司拒绝向上市公司提交财务报表、账簿等关键资料,或阻挠上市公司进入办公现场进行审计等“失控”情形。对此,上市公司未充分考虑其是否依然享有对子公司施加控制的实质性权利,如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权利机构,或者外部司法途径等方式,继续行使控股股东权力,包括更换管理层、获取印章及账簿资料以及接管经营管理等,仅依据形式上的“失控”认为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未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于实务中的类似情形,上市公司应充分分析子公司“失控”产生的原因,审慎判断其对公司经营、财务决策的影响程度并予以恰当披露。
2.未对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进行恰当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未按规定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时再调整留存收益,而是错误地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会计处理不恰当。
(五)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1.未正确对开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列报。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准则规定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以前年度将相关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报告期公司进行战略调整,暂缓相关研究开发项目,因而将开发支出累计发生余额转入当期管理费用。上市公司应判断以前年度相关支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对于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若以前年度相关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上市公司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恰当计提减值损失,而非转入管理费用。
2.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披露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产品更新迭代较快,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亦未披露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个别上市公司披露其主营产品价格下降,导致产成品及在产品价值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却未见其对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亦未披露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3.不恰当变更商誉相关资产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组是企业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按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以集团内部管理架构调整、对子公司进行区域整合为由,变更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若上述调整仅为企业管理架构的调整,并未影响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方式,不应变更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
(六)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
1.未恰当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仅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告期内,相关被投资方进行了多轮融资,估值结果发生了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仍以权益工具初始投资成本作为后续公允价值的估计,且未披露充分恰当的理由,不符合准则规定。
2.未恰当划分公允价值计量层次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准确划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也未按要求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一是部分公司对应收款项融资的公允价值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量,大量使用无法观察的估计数据,且对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具有重大影响,但未将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划入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将结构性存款公允价值列在第一层次,由于结构性存款业务嵌入了金融衍生产品,与汇率、利率、指数等挂钩,如果该种产品存在公开市场报价或其他可参考信息,结合合同约定、产品类型及风险等级等信息对其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列为第二层次较为合理;三是部分公司存在较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相关公允价值作为第三层次列示,但未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七)或有事项确认相关问题
1.未恰当确认因诉讼产生的支付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形成的或有负债,随着时间推移和事态的进展,相关未决诉讼在被证实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且该义务金额也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确认预计负债。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在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并要求对原告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以上诉为由未确认相关损失和预计负债,缺乏合理性。
2.不恰当抵销预计负债与或有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额能够可能计量的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或有事项产生的经济利益只有在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情况下,才予以确认为资产。针对同一公司的预计负债与或有资产应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分别确认,二者之间不得随意抵销。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与不同公司间存在多个诉讼事项,相关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根据判决结果,个别诉讼判决公司需对外支付赔偿款,个别诉讼判决公司胜诉并基本确定能够获得赔偿款。公司认为相关诉讼案件中,其应付的赔偿义务与应收赔偿款金额大致持平,未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及或有资产,错误地抵销预计负债与或有资产,未恰当确认预计赔偿损失及补偿收益。
(八)股份支付相关问题
1.限制性股票问题
(1)未恰当确认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还应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其自身股份向其职工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未确认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上市公司应根据子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计入少数股东权益及其他应付款。
(2)未正确对限制性股票实际回购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未达到限制性
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 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在回购注销股票时,根据回购义务支付了回购款项,调整股本及资本公积,但未根据回购支付的金额,同步调整库存股及其他应付款。
2.未恰当确认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授予上市公司员工并形成股份支付,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错误地将其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报表层面,上市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虽具有结算义务但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报表层面,因子公司权益工具视为企业集团自身权益工具,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九)其他确认和计量问题
1.不恰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应当停止权益法核算;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权益性投资出售前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年末对外处置联营企业股权,在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股权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仍拥有向联营企业派出董事的权力之下,上市公司已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确认处置损益。对该股权投资,上市公司应通过持有待售资产进行核算,并合理分析判断与对外处置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的变化情况,在不实际享有相应权利、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相关处置损益。
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维护,公司错误地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未对相关支出进行分析判断,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3.未恰当确认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所得税补贴、高新企业认定奖励等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该类政府补助通常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4.债务重组相关损益确认时点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例如破产重组中进行的债务重组。只有在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开始协商、相关义务的履行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错误地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并在报告期内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上市公司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执行结果重大不确定性消除时才能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5.未恰当判断会计估计变更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的重估和调整。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错误进行了追溯调整,而非自会计估计变更后开始适用。例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于报告期期末作出会计估计变更决议,对长期待摊费用中门店装修费摊销期限进行调整,公司对此错误地追溯自报告期期初开始执行新的摊销期限。
6.未正确对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关联方经营陷入困难、偿债能力下降,上市公司未能对此恰当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其他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全额支付了款项,上市公司亦未将此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未将转让价款与该应收款项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十)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一是未将按照套期会计准则处理但属于套期无效部分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未将因处置套期工具产生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二是未将取消股权激励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的部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三是未将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四是未将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五是错误地将权益性金融工具(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十一)列报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遵循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准则规定,正确列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充分披露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存在列报不规范、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1.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规定,“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利得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将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列报于营业外支出。
2.利息相关列报问题
(1)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利息列报错误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并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而产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因此在票据到期前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2)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的列报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应付利息”项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长期借款及短期借款计提的利息错误计入“应付利息”。
3.税款相关列报问题
(1)预缴所得税款列报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当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款时,超过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为负数,未按要求将其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
(2)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列报错误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列报于营业外收入,而未计入其他收益。
4.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1)与政府补助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报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其他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流量表编制和列报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对于收到的票据贴现款、票据到期解付款、票据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均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实际业务性质将已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因采购性质而产生票据结算及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二是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收到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5.融资租赁信息披露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等。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期末存在大额融资租赁,未来将要支付的租赁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未按准则要求披露资产负债表日以后需支付的最低融资租赁付款额,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判断。
6.分部报告信息披露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披露计量每一报告分部利润(亏损)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报告分部的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利润(亏损)使用的计量方法发生变化的性质,以及这些变化产生的影响等。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仅按产品和地区分类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却未列示其他利润组成项目,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业务的理解和判断。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示资本市场主体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引导上市公司准确把握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整理汇总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提交一线监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和检查,并按有关监管安排进行处理。
三是进一步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一线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监管口径。
四是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明确或仅有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明确监管标准。同时,继续以案例解析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
五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持续就资本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和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积极做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配套服务工作。

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目前,除暴风集团等3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3,847家公司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已披露年报的公司中,274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否定意见1家、无法表示意见45家、保留意见126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2家。

新冠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审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118家公司经申请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117家公司已披露年报,*ST凯迪向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前披露年报。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共抽样审阅了924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年报审阅发现,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整体质量较好,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对金融资产、股权投资等分类不恰当,收入确认时点、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合理,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估计不谨慎,资产负债流动性和现金流量列报不正确,重大交易和事项披露不充分等。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引导市场关注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和相关风险,传递监管理念。二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一线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对于上市公司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同时以案例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四是重点关注新准则、新业态下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加强技术指导。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附件:

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有3,84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其中主板1,987家(包括B股17家),中小板955家,创业板805家,科创板100家。已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274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45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126家被出具保留意见,102家被出具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另外,暴风集团、神雾退2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ST凯迪向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前披露年报。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924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质量较好。2019年全体上市公司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A+H股上市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新旧准则过渡平稳;市场对共性、典型问题的会计处理口径趋于一致。同时,审阅中重点关注了年度报告所反映的上市公司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情况以及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披露情况及影响

新冠疫情对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我会前期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以延迟披露年报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共有118家公司经申请延期披露年报。截至目前,已有117家公司披露年报,*ST凯迪申请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之前披露年报。

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疫情对其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工作开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如下: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位于疫情相较严重的地区或国家,因疫情管控导致复工返岗及人员流动受到较大限制;二是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工作人员受限,因疫情管控无法到现场执行重要审计程序及检查重要资料;三是部分上市公司客户、供应商分散于全国各地及境外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完成函证、现场访谈等审计程序;四是个别上市公司2019年更换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首次审计项目,工作量较大,疫情导致工作时间延长;五是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外部专家无法及时完成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显著升高。已披露年报的117家公司中,有71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25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38家被出具保留意见,7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具体分析来看,

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因疫情影响导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有9家,其中5家上市公司因重要组成部分在境外,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2家公司分别因重要组成部分位于境外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以及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有1家公司因疫情及其他影响,审计意见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有1家公司因预计负债、应付利息转回事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等因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疫情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有52家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与新冠疫情有关的信息,疫情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表现如下:一是部分行业受到疫情冲击较大,例如文化旅游产业,国内景区运营及出境游业务均暂停,行业一季度经营业绩受到明显冲击,预计中短期内将较为低迷;再如交通运输行业,受疫情期间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政策的影响,通行费收入下降较大。二是部分上市公司流动性情况受到影响。因公司历经不同程度的暂停营业、停止施工等影响,公司短期现金流入下降,导致债券兑付、银行借款偿还存在不确定性。除此之外,部分行业在疫情期间逆势成长,例如部分互联网教育行业的上市公司,因疫情的隔离效应,在线教育的渗透率和需求大幅提升。

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收入确认、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商誉减值、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以及列报与披露等方面。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问题

2019年A股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原金融工具准则相比,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新的分类标准充分考虑金融工具特点,同时与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管理和运营模式相结合;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此外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总体而言,新金融工具准则过渡转换较为平稳,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影响不显著。大部分上市公司能够掌握和运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但在执行中仍存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不合理,计量、减值和列报不正确、衔接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等问题。

1.金融资产分类不正确

(1)将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投资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此处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发行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不符合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金融资产,如可赎回私募基金投资、对有限寿命主体的投资等,错误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重分类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仅在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可以进行重分类。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分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因部分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未履约,上市公司将其重分类为应收账款。对于此类应收票据,如果上市公司未改变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不得由于出票人未履约等原因随意变更金融资产类别。

2.金融资产计量相关问题

(1)分步实现企业合并中涉及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2019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将其持有的部分被投资方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之后通过分步购买股权实施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该上市公司在购买日对原持有股权进行重新计量,将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未转入转入购买日当期的留存收益。

(2)未恰当确认及核算远期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在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将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签订以固定价格购入被投资单位股权的远期合同,但未将该远期合同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也未对被投资单位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应进行会计处理,而是在当期实际购入股权时,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将股权购买价款与结算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金融工具减值相关问题

(1)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财务担保合同需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合理确定相关资产的减值方法和减值参数,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评估。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转换日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未做任何调整,计量使用的参数与原金融工具准则也基本相同,未能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要求考虑前瞻性信息;二是对于部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三是针对金额重大的对外财务担保合同,未计提相关预期信用损失。

(2)未恰当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其他除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之外的金融资产,应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即运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恰当运用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模型:一是个别上市公司对于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划分不正确,未能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笼统地将信用减值都划分为第一阶段;二是个别上市公司确认的应收账款不含重大融资成分,但未运用简化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而是仅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运用简化模型,但对按信用风险组合特征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对其他应收款未按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而是错误地运用了简化模型。

4.金融工具列报相关问题

(1)未正确对可转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初始确认时未分摊交易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分摊至负债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负债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若该负债成分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或计入当期损益(若该负债成分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摊至权益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除。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可转债初始确认时,未将交易费用分摊至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而是全部计入负债成分的摊余成本中,导致实际利率计算不准确。

二是可转债转股时的会计处理错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在可转换工具转换时,应终止确认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成分仍旧保留为权益,转换时不产生损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时,将当期已经计提的可转债利息冲减了财务费用,未将可转债在转股前的实际摊余成本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从而错误确认转换损益。

(2)未正确确认向少数股东签发的看跌期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例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收购子公司时,对少数股东签出了看跌期权,约定未来以固定价格收购该子公司的剩余股权,上市公司将该看跌期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并调整了商誉金额。从合并报表层面看,由于看跌期权使集团整体承担了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上市公司应全额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股权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3)错误地对分类为权益的利息非累积型永续债逐日计提利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发行方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其发行的利息非累积型永续债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自发行日起错误的按日计提利息并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余额,而不是在股利分配日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4)金融工具利息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例如货币资金、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而是错误地计入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并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进行列报。

(5)财务担保损失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按照准则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包括财务担保合同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的信用损失等。年报分析发现,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部分上市公司将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错误地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未计入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5.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披露问题

(1)新金融工具准则首次执行日衔接信息披露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用表格形式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执行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的原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根据新准则确定的新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以及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包括重分类和重新计量的影响等。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恰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影响,主要包括:一是在首次执行日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中,错误将当日处置子公司所导致的资产和负债的减少披露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二是未披露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节到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时的重分类和重新计量影响;三是在披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影响和调节表时,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包括漏填各种财务数据等。

(2)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名义进行其他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对于其他除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外的会计政策变更,除特别说明外,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并调整比较数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借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名义进行其他调整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对部分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按照是否可提前支取、意图是否为持有至到期等标准,重新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作为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调增了2019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且未考虑对比较数据的影响,导致2019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金额大幅增加。二是对因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的、列报于存货的“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补充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三是改变资产的流动性或科目属性,例如将理财产品从流动资产重新划分至非流动资产,或将其他应收款重分类至应收账款。前述情形不属于因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上市公司应恰当判断其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若为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应当考虑对比较数据的影响并相应进行追溯调整和披露。

(二)租赁准则相关问题

与原租赁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对于租赁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年报分析发现,新租赁准则实施对A+H上市公司的影响总体不大,在首次执行日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不到20%,调整净资产的金额占2018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但是,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新租赁准则理解不到位的问题。

1.承租人错误地核算与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承租人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仍列报在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项目,未重分类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项目。

2.未正确计量使用权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应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参照固定资产准则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租入资产作为在建工程核算,等到租入资产完成装修改良后再转入使用权资产,而未自租赁期开始日即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

3.未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披露衔接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选择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相关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等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未披露首次执行日确认租赁负债所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亦未披露上年末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的差额。

4.未恰当核算融资租赁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将融资租赁手续费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是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三)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1.未正确处理质量原因导致的销售扣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的,一般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或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因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销售扣款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未按照准则的规定调减相关期间销售收入。

2.未正确核算从供应商收到的返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将从供应商取得的按照存货采购金额一定比例结算的返利等确认为收入。上述情况下,企业并未向供应商提供单独的商品或服务,其从供应商取得的采购返利实质为存货购买价款的调整,应冲减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

3.对合同负债的重分类调整金额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应包含增值税金额。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对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调整时,直接将原计入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合同负债,而未扣除其中包含的增值税金额。

(四)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1.未正确认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是否形成企业合并,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报告主体是否发生变化。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对孙公司直接增资,增资完成后孙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事项并未导致合并财务报告报告主体的变化,未形成企业合并事项,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交易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并披露。

2.未恰当确认企业合并中的无形资产和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将合并成本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当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未以公允价值确认被购买方的无形资产,如特许经营权等,而是将合并成本高于被购买方其他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导致无形资产和商誉的确认金额存在错误。

3.购买日后错误调整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自购买日起12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购买日后错误地调整合并成本,将购买日起12个月后收到的并购退税款调减合并成本,并错误地调减当期合并报表商誉金额。

4.未正确确认业绩补偿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同样适用上述会计处理原则。当购买方实际收到业绩承诺人补偿的标的公司少数股权时,应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核算,即终止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或有对价金融资产,并相应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正确确认业绩补偿款:一是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应收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其他应收款;二是个别上市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业绩未达标,根据收购协议约定,业绩承诺人将该子公司的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作为补偿;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少数股权的取得成本(零元)与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未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未正确对或有对价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与标的公司原股东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在2018年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公司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可确定应收回股份数量且预计很可能收回。上市公司将该或有对价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至2019年实际结算日,在2019年确认大额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上市公司在2018年能够确定应收回的自身股份具体数量时,其持有的或有对价资产不再满足金融资产的定义,而是满足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并以重分类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应再确认持有自身权益工具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五)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问题

1.对控制的判断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例如其承担的风险水平和享有的可变回报是否与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者存在显著差别等。反之,不应仅通过暂时获取或授予其他股东表决权/投票权、修改公司章程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改变合并报表范围。

(1)结构化主体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承担了对其投资的合伙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差额补足义务或回购义务,以保证其他投资者可以收回投资本金和预期回报。但是,上市公司仅基于其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或者仅基于其未在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中占半数以上席位,就认为对该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被投资单位的分红受到限制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下属的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该单位的经费收益只能用于规定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上市公司因此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被投资单位的盈余虽然不得用于向股东分红,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无法获取经济利益,上市公司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例如通过该被投资单位提升上市公司的品牌知名度、拓宽合作渠道等)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上市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相关活动的决定权,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可变回报,上市公司应将该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

2.未正确识别及核算权益性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母公司处置或追加对子公司投资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将支付或取得的价款与享有的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相应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购买日之后发生的不丧失控制权的持股比例变化,不应调整商誉金额。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正确识别及核算权益性交易:一是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在对该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错误地按股权处置比例结转了商誉及其减值准备。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不应调整商誉金额,而在计算享有的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时应包含商誉;二是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进行股权收购并对标的公司形成控制,收购后少数股东减资,使得上市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未将收购后持股比例的被动增加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而是连同股权收购的交易一并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导致商誉确认金额有误。

3.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会计处理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当期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但仍具有重大影响,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市公司未对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而是以视同一直对被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金额计量丧失控制权日的长期股权投资。

4.未充分披露与合并报表相关的重大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包括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等。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持股比例仅为50%或低于50%的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未披露对这些被投资方的表决权比例与持股比例是否有所不同,也未披露判断能够控制这些被投资方从而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相关依据。

(六)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

1.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对其合营企业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与其他合营方协议约定在一段固定期限内,无论合营企业盈亏与否,上市公司均获得固定回报,上市公司据此将其持有的合营企业股权从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个别上市公司在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另有个别上市公司持有境外上市某公司15%股权并向其委派了董事,该董事于报告期末辞任董事职务,对此上市公司未能充分说明董事辞任对股权投资“重大影响”判断的影响,直接将该部分股权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确认相关投资收益。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2.未正确抵销与联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之间发生交易产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投资方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按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投资方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对该交易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予以抵销。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向联营企业购买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该子公司构成业务。上市公司在对该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错误地将联营企业因该交易形成的利得按持股比例予以抵销,同时错误地抵减了购买该子公司形成的商誉。

3.未正确计量权益法下超额亏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此种情况下应确认预计负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确认联营企业的净亏损时,错误地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为负数。

(七)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1.商誉减值问题

(1)随意变更商誉所涉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发生了因企业重组等原因导致报告结构发生变更,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若干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通常不应改变其分摊结果。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未发生重组等事项的情况下,随意变更商誉分摊至资产组的构成,导致不同会计期间的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如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资产组的范围与收购时范围不同。股权收购时,其交易对价的确定依据为全部股权价值,评估范围包括被收购方和子公司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账面未记录无形资产;而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却未将收购时存在的子公司及前述账面未记录无形资产等纳入商誉所在资产组的评估范围,导致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正确。

(2)未正确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合并日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未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或未按照购买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3)未充分确认商誉及资产组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仅将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减值损失,对于未抵减完的部分,未按照前述要求在其他各项资产中继续进行分摊。

2.其他非金融资产减值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进行检查,结合内外部信息综合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有,应当评估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减值损失。企业持有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及时、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一是个别上市公司自有品牌产品销售业务早已处于停产滞销状态,但以前年度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损失。报告期内,公司决定关闭并退出该业务,对相关存货、生产设备及专利权等进行变卖,将处置损失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业务停产滞销表明相关资产在以前年度已出现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上市公司未及时、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导致损失跨期确认。二是个别上市公司持有部分商品房、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其所在楼盘已长时间处于停工、业主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后续事宜状态,且房产开发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已出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情形,上市公司仍未根据房产所处状态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三是个别上市公司的在建工程由于资金短缺未能投产,项目建设主体已被申请破产清算,但仍未对此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八)递延所得税相关问题

1.未恰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未充分考虑未来期间是否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近几年连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对所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部分上市公司直接以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相关费用作为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未充分考虑未来期间是否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2)错误地对商誉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商誉初始确认时无需确认因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商誉减值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变动与商誉初始确认相关,因此商誉减值时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就计提的商誉减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未恰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商誉的初始确认;(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一是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是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存在下列问题:一是个别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高于成本,即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该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属于所得税准则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形,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二是个别上市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新的无形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未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公司对分摊至所取得资产的购买成本高于计税基础的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子公司不构成业务,该交易不属于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因此该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四是个别上市公司实施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错误地将商誉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九)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

1.未恰当选择公允价值估值技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处置股权交易中,若需要对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企业应当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即估计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情况下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该股权的价格。若处置股权的评估基准日与剩余股权估值的计量日时间差异较小,在此期间亦未发生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并且处置股权和剩余股权的估值均不存在控制权溢价影响时,企业应在采用与处置股权(即当前市场情况下的有序交易)相同的评估方法基础上计算被投资单位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因处置非上市联营企业部分股权,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对剩余股权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所处置股权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而计量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却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二者评估方法不同且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未恰当选择与所处置股权相同的估值技术确定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规定。

2.未准确划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层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入值,而不是估值技术本身。企业使用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第二层次输入值进行调整,且该调整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是重要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应当划分为第三层次。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准确划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层次: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对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采用市场法的估值技术计量,相关输入值包括市净率、流动性折价等,但将其划分为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由于流动性折价为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使用该流动性折价对可观察的输入值进行调整,如果该调整对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大影响,则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应当被划入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个别上市公司以按照第三方估值报告估计公允价值为由,将非上市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划分为第二层次。企业使用了第三方报价机构提供的估值,应当了解估值服务中应用到的输入值,并根据该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层次,而不是简单作为第二层次。

(十)其他确认和计量问题

1.未正确处理股份支付等待期内发放的现金股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现金股利可撤销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与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其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按分配的现金股利金额,冲减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负债和库存股;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分配给其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相关的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对分配的可撤销现金股利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限制性股票未来是否能够解锁的估计,与等待期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不一致,仅将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冲减了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而未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亦未冲减库存股。

2.未恰当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判断某一事项为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是否已经存在,若存在,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企业发生的期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企业发生的期后非调整事项,不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恰当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一是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新冠肺炎疫情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例如以谨慎性为由,在商誉、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测试时考虑了疫情的影响,计提了大额减值损失,或者以疫情影响结算进度等为由,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冲回2019年底已确认的收入。二是个别上市公司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后签署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终止确认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签署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属于非调整事项,不应对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因购买日后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原已确认的应收过渡期损失从其他应收款调整至商誉。因纠纷属于购买日后新发生的情况,应考虑其他应收款是否发生减值,不应调整商誉金额。

3.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期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是指企业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相关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重要区别在于前期报表编制及批准报出时,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运用了当时预期能够取得的所有可靠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一是个别上市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更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披露。相同的交易事项因适用新准则改变其确认和计量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首次执行日影响数应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是个别上市公司因与业绩承诺人就被购买方的业绩完成情况存在重大分歧,无法对业绩补偿金额进行可靠估计,在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业绩补偿。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取得仲裁结果后,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将相关补偿金额计入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除非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未能合理运用或错误运用前期报表编报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公司应将相关业绩补偿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并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就大额应收账款提起诉讼,先后经历诉讼被驳回、上诉被驳回等法院初步裁定。上诉期间债务人多次因债务偿还问题被起诉、已出现还款困难等情形,但公司未在各会计期间合理判断回款风险并及时、足额计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而是在2019年最终收到法院判决后按照会计估计变更一次性调整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未能正确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

(十一)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一是当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将被合并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二是在报告期内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日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当期全部结转成本,上市公司将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增值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三是未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四是未将本年度确认的较大金额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五是非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未将处置理财产品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也未解释原因;六是将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错误列示为非经常性损失;七是未将处置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处置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八是计划关停亏损子公司,错误地将关停之前对子公司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作为清算费用列报为营业外支出,并计入非经常性损失;九是未将投资收益中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十是未将不符合“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要求的政府补助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例如稳岗补贴、当地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的为期三年且后续视园区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期限的运营补贴;十一是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未考虑所得税影响等。

(十二)列报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遵循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准则规定,正确列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充分披露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存在列报不规范、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1.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分类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仅以计划在未来一年内处置投资为由,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至其他流动资产。在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不应仅凭处置意图就将股权投资划分为流动资产。

2.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类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一是将附投资人回售选择权、且投资人有权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行使该回售选择权的应付债券列示为非流动负债;二是将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需赔偿违约金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列报为非流动负债;三是将因一审判决应承担诉讼赔偿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列报为非流动负债。上述情况下,上市公司无权自主地将相关负债的清偿义务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应列报为流动负债。

3.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和披露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上市公司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合营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所递交了登记材料,并缴纳首期款。该情形下,合营企业股权的出售极可能将在一年内发生,但上市公司未将其持有的合营企业股权列报为持有待售资产,且未说明相关理由。二是个别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永久性关闭了其主要子公司的业务,该子公司的业务代表了公司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以及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并因此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重大影响,上市公司未将该子公司作为终止经营在当期和比较财务报表中进行列报和披露;三是个别上市公司期后公告将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逐步关停部分亏损子公司,但在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将相关子公司的亏损金额列报为终止经营净利润,而非在其停止使用之后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4.债务重组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将债务重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应将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或修改其他条款,应将债务重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错误地计入营业外支出,另有个别上市公司将债务人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错误计入其他收益。

5.每股收益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可转债是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应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后相应计算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披露稀释每股收益时未按准则规定考虑发行可转债的影响。

6.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

此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包含在其他货币资金中的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属于受限资金,在到期之前通常不能随时支取,也不满足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条件,因此不应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二是上市公司持有定期存款的目的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匹配,例如上市公司对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定期存款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流量表编制和列报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员工激励计划支付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二是将回购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支付的现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三是将支付融资租赁款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四是对于贴现时已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贴现取得的现金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五是将采购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相关的应付票据的结算及保证金的收付,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六是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七是将发行股份向母公司购买业务相关的过渡期现金补偿支出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八是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全部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恰当区分处理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九是将收到的搬迁补偿及土地收储补偿款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等。

7.其他披露问题

除上述提及的问题之外,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对报告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当期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中包含金额重大的“其他”项,但未披露产生该项损益的交易或事项的相关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中包含“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且金额重大,但在年报中未详细披露调整原因等相关信息;个别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生重大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认大额商誉,但未披露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等相关信息。此外,个别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低级错误,或者无法勾稽、前后矛盾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与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示资本市场主体在执行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引导上市公司准确把握监管要求,切实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整理汇总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提交上市公司监管部、证券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和检查,在此基础上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并按有关监管安排进行处理。

三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在一线监管中发现的会计问题,分片区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监管标准,确保系统内各单位对监管规则的一致理解与严格落实,提升监管公信力。

四是对于会计准则规定不明确或仅有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考虑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指导市场实践。同时注重收集整理实务案例,持续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指导实践,以案说法,将企业会计准则转化为资本市场可执行的财务信息披露标准,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

五是持续关注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关注并深入研究新收入、新金融工具、新租赁准则等方面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新业态、新模式、新交易下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适时开展调研,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

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19年4月30日,除*ST华泽、*ST长生、*ST新亿、*ST毅达、*ST东南5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3,622家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公司中,219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38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82家被出具保留意见,99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共抽样审阅了805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反映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存贷双高”等异常情况,可能存在资金被占用或资产被质押的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大额计提商誉、股权投资等资产损失,反映其前期并购扩张过程中未充分识别有关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商誉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随意,利用会计估计或会计政策变更跨期调节利润,选择性确认与披露以及构造交易等,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及内部控制规范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商誉初始确认虚高、商誉减值不规范以及披露不充分;收入确认时未考虑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未正确区分应收账款减值和收入调整;未正确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错误地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不适当、未正确确认并计量或有合并对价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前后矛盾或与年报内容不一致、未正确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明确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方面的监管标准。二是整理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检查。三是收集整理系统内一线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统一监管口径。四是对于执行中有争议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同时以案例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五是持续关注市场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六是结合年报审阅中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

附件:

截至2019年4月30日,除*ST华泽、*ST长生、*ST新亿、*ST毅达、*ST东南5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3,622家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219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38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82家被出具保留意见,99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805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质量较好。2018年共计111家A+H公司首次适用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旧准则过渡平稳;市场对共性、典型问题的会计处理口径趋于一致;备受市场关注的商誉问题,因对高溢价并购和商誉减值的监管趋严,上市公司商誉余额出现下降,商誉减值等风险逐步释放。同时,审阅中重点关注了年度报告所反映的上市公司突出问题以及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本监管报告。

一、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上市公司问题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问题

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我们在年度财务报告审阅过程中关注到,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缺陷。

1.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关联方通过违规担保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多种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一是向设立时间短、规模小、与上市公司业务无关联的企业支付大额预付账款。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大额预付账款,预付对象为成立时间很短的新设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很小甚至无实际出资,且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毫无关联。二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个别上市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关联方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债务发生逾期,上市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或履行担保责任,因此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同时上市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由于涉诉被冻结,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得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三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存贷双高”等异常情况。个别上市公司拥有大量非受限的银行存款,同时又有大额有息负债,部分债务甚至出现违约,可能存在资金被挪用、资产受限或被质押等未充分披露的情况。四是上市公司疑似通过对外投资向关联方转移资金。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金额重大,且上市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存在关联方关系。上市公司支付投资款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后续却以投资款可能被其他合伙人挪用为由,对投资全额计提减值,报表上列示重大损失。

2.上市公司并购冒进,投资失误,导致财务状况不佳部分上市公司高杠杆并购,扩张过程中未识别相关风险、未履行充分的决策程序,导致大额亏损,甚至出现流动性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一是跨行业跨区域并购中,上市公司未充分识别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及其他风险,导致大额亏损。个别上市公司跨界收购新能源汽车公司,受新能源汽车行业政府补贴政策影响,不能及时收到政府补贴款项,出现流动性风险。同时,应收政府补贴价款无法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导致报表上出现亏损;个别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传媒等新兴行业公司,决策并购交易时上市公司未能充分考虑业务及交易对方信用等风险,购买日后发现原控制方伪造合同、资金挪用、违规担保等情况;个别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时未关注标的公司以往纳税情况,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后要求补缴大额税款及罚金。二是并购协议不规范,导致业绩补偿难以计量。个别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不够明确,双方就关联交易是否计入标的公司业绩等事项存在重大争议,导致对业绩补偿形成的金融资产难以进行计量。三是上市公司对并购标的未形成有效控制。某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51%的股份,原创始人兼任管理层持有剩余49%股份,最终并购对价视业绩情况而定,管理层拒绝上市公司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双方就财务、审计、人事等事项的董事会议案争执不下、对薄公堂,上市公司面临无法有效控制标的公司的风险。四是未关注并购对手方是否具有履约意愿或履约能力,导致无法收回业绩补偿款。部分上市公司并购时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手方应在标的资产业绩未达标、资产减值时以股份作为补偿,但并购完成后业绩承诺方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全部质押,导致其无力履行业绩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义务。五是上市公司盲目投资高风险金融工具,损失本金。个别上市公司追求高额回报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期末存在大额保理款逾期未收回的情况;个别上市公司投资预期回报率远高于平均水平的高风险资管计划,资金被管理人挪用,投资到期无法收回,产生大额投资损失。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年报审阅过程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跨期调节利润、选择性确认与披露,以及构造交易等问题,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1.通过多种手段跨期调节利润

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手段跨期调节利润,虚增利润或者业绩“大洗澡”。一是随意改变对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个别上市公司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仅通过派驻董事或将部分表决权暂时委托其他投资方等方式,改变对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从而确认大额投资收益;个别上市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对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据此不再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从而产生大额子公司处置收益。二是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随意性强。个别上市公司在子公司业绩明显下滑、未实现业绩承诺时,少确认甚至不确认商誉减值损失;收购的子公司在承诺期内业绩不达标或踩线达标时,不计提商誉减值,承诺期满后大幅计提商誉减值。三是利用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调节利润。个别上市公司在原有坏账计提方法的基础上,新增“低信用风险组合”,转回大额坏账损失;在当年盈利无望时,对按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确认大额坏账损失,存在业绩“大洗澡”的嫌疑。四是收入确认不满足条件。个别上市公司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全额确认收入(包括政府补贴款),但补贴款项的取得需满足一定条件,公司在收入确认时未充分考虑补贴收回的不确定性,节能家电行业公司对节能补贴的确认也存在类似问题。五是混淆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估计变更。个别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实际发生费用与以往年度估计计提的金额不符时,未区分原因,全部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以避免新增的费用计入报告期损益;个别上市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一审判决已败诉,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但未确认预计负债,而是在实际赔偿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计入赔偿当期损益。

2.选择性确认和披露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选择性会计确认和信息披露的情况,未能完整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一是未将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个别上市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唯一的劣后级持有人,综合考虑基金的设立目的等因素,上市公司很可能对该基金存在控制,但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有的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企业优先级投资人提供担保,直到2018年该合伙企业亏损需要上市公司对优先级投资人进行补偿时,才将该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二是在很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未确认未决诉讼相关损失。部分上市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未决诉讼,在法院已经判决其败诉并要求对原告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以上诉为由未确认相关损失和预计负债。三是未确认因资产弃置义务形成的负债。个别上市公司从事矿山开采等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应承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义务,公司未及时确认上述义务所导致的负债,直至被要求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等特定事项时才确认。四是存货出现大额减值或核销,以前年度可能未足额结转营业成本。个别上市公司当期确认大额存货跌价准备或者将存货大规模结转成本,金额远高于历史水平;个别上市公司通过自查确认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存货盘亏,这些情况表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可能存在存货结转不及时、少计营业成本导致存货不实等问题。五是未充分披露持续经营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有的上市公司受政策、市场等重大不利因素影响导致业绩大幅下滑,并且该不利影响可能会持续;有的上市公司流动资产远远小于流动负债,营运资金为负,不得不出售经营性资产以缓解资金紧张,这些迹象很可能表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但公司未明确披露或避重就轻仅简单披露其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问题。

3.通过构造交易调节利润

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构造不实或不公允交易,调节利润,以实现“保壳”等目的。一是通过构造没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调节利润。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小幅增加对联营公司的持股比例,认为能够控制该联营企业,据此对原持有的股权进行重估,确认大额收益;有的上市公司通过高价处置子公司小部分股权并认为丧失控制,对剩余股权进行重估并确认处置收益。前述仅通过高价买卖小比例股权的方式产生重估收益,缺乏商业合理性。二是通过年末突击交易增加利润。有的上市公司在临近年末挂牌出售土地并确认处置收益;有的上市公司在年末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于当年确认处置收益。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公司较难满足搬迁、解除抵押等土地交付条件或完成控制权的转移,这类因业绩压力而进行的突击交易合理性存疑。三是通过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部分上市公司出于业绩压力,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非流动资产转让给关联方,转让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格;有的上市公司当年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向关联方出售厂房等资产。上市公司因资产处置确认了大额收益,关联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值得关注。

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商誉减值、收入确认、金融工具、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

(一)商誉减值和相关信息披露问题

1.商誉初始确认虚高

(1)未考虑业绩承诺的影响导致商誉虚高

年报分析发现,以高业绩承诺为基础的高估值并购现象较为普遍,高业绩承诺意味着并购方很可能在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时收到来自对手方的或有对价(现金或股份),并购方应在购买日估计可能收到的或有对价,并单独确认为金融资产。年报分析发现,仅有少数公司能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考虑可能收回的或有对价,在确定合并对价的同时考虑应单独确认的金融资产。多数公司在购买日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时未考虑应确认的或有对价因素,导致在商誉初始确认时高估其金额。

(2)可辨认净资产确认不充分导致商誉虚高

年报分析发现,并购重组交易中普遍存在对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确认不充分并低估其公允价值的现象。这一现象在新兴行业(如医药生物、传媒、计算机等)表现尤为突出,这些行业的并购标的多为轻资产公司,其商业价值很可能来自于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合同权益等),对这类资产辨认不充分导致商誉金额在初始确认时被高估。

2.商誉减值测试问题

(1)未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会计期末以被并购企业实现当期业绩承诺为由,认为商誉不存在减值迹象,未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2)未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合并时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合并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未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或未按照合并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3)随意变更商誉所涉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无合理理由随意变更商誉所涉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如商誉减值测试时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与商誉初始确认时的不一致,或不同会计期间将商誉分摊至不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部分上市公司因重组等原因导致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发生改变时,未重新认定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重新对商誉账面价值进行合理分摊。

3.商誉减值披露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充分披露商誉减值的相关信息,如对于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的披露过于简单,未充分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在可收回金额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时,未能根据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重要假设及其理由、关键参数(如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预测期、折现率等)及其确定依据等重要信息。

(二)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1.新收入准则实施相关问题

和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不同的业务类型,而是要求所有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采用统一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同时对于收入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年报分析发现,新收入准则实施对A+H上市公司影响总体不大,在首次执行日存在因重新计量而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不到20%,调整净资产的金额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很小。但是,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新准则理解不到位、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1)首次执行日的累积影响数的调整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新收入准则对于上市公司的某些业务产生重新计量的影响,个别上市公司仅在2018年财务报表中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未将相关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在2018年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将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长期应收款项原确认的相关折现息调整当期财务费用净额,但是未对期初留存收益进行调整;个别上市公司在2018年度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对于客户奖励积分的分摊方法由剩余价值法,改为按照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奖励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但是未对期初留存收益进行调整;部分上市公司对执行新收入准则导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时,错误地将影响金额全部计入未分配利润,未相应调整盈余公积。

(2)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重分类调整金额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对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调整时,直接将原计入存货的已完工未结算款和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重分类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而未将原计入存货跌价准备的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合同损失重分类为预计负债,亦未将原预收账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

(3)新收入准则披露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遵循新准则规定对收入相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例如未结合公司具体业务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而是完全照搬准则规定;未按收入主要类别披露收入的分解信息;在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影响时,仅列示影响的相关项目和金额,未披露调整性质及原因等信息;未披露与原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等。

2.收入确认时未考虑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要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与客户交往的经验、政府有关政策、银行等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商品销售对价中包含来自政府的补贴,该补贴的申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即确认收入,而未考虑商品销售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例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要求部分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规定公里数才能取得补贴资金。公司应根据政府补贴政策,结合以往卖出车辆的行驶数据、买方实际运营能力、信誉状况以及销售合同条款中有关车辆所有权、在买方无法获取补贴款时对相关价款的追偿权等,判断商品销售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车辆,应根据销售合同中有关车辆所有权、无法获得补贴款时对客户的追偿权等约定,结合车辆的损耗情况以及买方的还款能力等因素,估计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未正确区分应收账款减值和收入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为基础计量收入。对于因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如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应相应调整收入金额。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确认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基于信用风险进行减值测试。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区分原因,简单将预计无法从客户收回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应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如果是因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劳务本身未达到合同要求,或是向客户提供了折扣等因素,导致客户无需支付合同款项,应当作为合同对价的调整,将预计无法收回的款项冲减收入;如果是由于在后续期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前期确认的应收账款(例如应收政府节能补贴款)无法收回,应将其视为对商品销售收入估计的调整,将预计无法收回的补贴款冲减当期收入;如果是由于客户的信用风险导致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则应当对该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4.错误地将置换产能减量指标产生的收益列报为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按照“三去一降一补”政策关闭退出部分矿井或其他落后产能,并将减量的产能指标进行公开交易,取得的价款作为当期收入。对于此类交易,上市公司应根据交易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认为交易实质类似于公司转让其无形资产,相关收益应列报为资产处置收益;如果认为是源于政府的特定政策而从事该置换交易并获取补贴的,相关收益应列报为其他收益。

(三)金融工具准则相关问题

1.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相关问题

与原金融工具准则相比,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新的分类标准充分考虑金融工具特点,同时与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管理和运营模式相结合;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相关要求。2018年A+H股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总体而言,新金融工具准则过渡转换较为平稳,对A+H股上市公司影响不大。上市公司能够掌握和运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但在执行中仍存在分类不合理、减值不正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1)金融资产分类相关问题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具备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资产,如果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为目标,则该项金融资产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出于资金压力或者其他原因,将应收票据以贴现或背书等形式转让并终止确认,且该类业务发生较为频繁、涉及金额也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该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可能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导致其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应被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金融工具减值相关问题

一是预期信用损失的核算范围有误。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财务担保合同等均需按准则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测试。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针对应收票据、应收关联方往来款,以及金额重大的对外财务担保合同,未按规定计提相关预期信用损失。

二是预期信用损失阶段划分不正确。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应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按照信用风险程度分为三个阶段,并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不同阶段金融工具的减值应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划分不正确,没有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笼统地将信用减值都划分为第一阶段。例如,对于债务人已申请破产的长期应收款,应属于初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上市公司未将其划分为第三阶段,未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三是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计量问题。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需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相关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并进行适当披露。企业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合理确定相关资产的减值方法和减值参数,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评估。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并未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转换日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做任何调整,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参数与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参数也基本相同,可能并未恰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相关规定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披露问题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应当披露信用风险相关定性及定量的信息,如风险管理实务、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确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依据、如何考虑前瞻性信息、金融工具减值相关的输入值、假设和估值技术、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的情况等。在首次执行当年,企业还应当按照准则的衔接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存在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例如对于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没有充分披露具体参数的确定方法,前瞻性信息的考虑因素,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的情况以及准则规定的其他关键定性和定量信息。在披露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影响时,仅列示影响的相关项目和金额,未披露调整性质及原因以及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2.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时点不适当

(1)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未及时计提减值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金融资产在以前年度已经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但未计提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集中确认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存在“洗大澡”的嫌疑。例如,个别上市公司的债务人在以前年度已经出现了违约、败诉、失信等行为,但是未针对其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合理的坏账准备;个别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发现其投资的企业发生巨额亏损,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收回投资,但是未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部分上市公司在2018年对各类应收款项、其他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集中确认大额减值损失。

(2)对已处置子公司的应收款项未计提坏账准备

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应收款项需在合并报表中抵销,但在处置子公司后,应在处置时点对被处置子公司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充分计提坏账准备。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处置亏损的子公司后,仍拥有对该公司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被处置的子公司已资不抵债,偿债能力明显不足,但上市公司未对相关应收款项计提充分的坏账准备。

3.未正确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为有限寿命的主体(例如明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将该结构化主体其他投资人的出资分类为少数股东权益。对于此类结构化主体其他投资人的出资,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分别考虑。在有限合伙企业个别报表层面,如果其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投资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特殊金融工具的其他特征,应分类为权益工具。在合并报表层面,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结构化主体到期清算是确定事件且不受企业集团的控制,在清算时承担了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义务,应当将其他方的出资分类金融负债。

4.未正确核算与股权投资相关的衍生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同时与其他投资方约定上市公司自其他投资方收取约定收益,不再享有被投资公司的损益。两份协议交易对手不同,应当视为两项单独的工具,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或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处理,上市公司与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安排应当作为衍生工具进行处理。

5.错误地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除非可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期可执行的;第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同一公司具有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市公司预计很可能无法收回其应收账款,但却将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进行抵销,按净额计提坏账准备。

6.错误地将未到期已保理的商业汇票终止确认

根据票据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附追索权的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即使贴现、背书或保理,与其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终止确认了未到期已保理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被拒付,公司对相关的追索诉讼确认预计负债,并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较高,在附有追索权进行保理的情况下不应终止确认,同时应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如果保理后被拒付,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7.未正确计量长期借款手续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如果以摊余成本计量,则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取得的长期借款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却将取得该借款发生的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交易费用单独列报为长期待摊费用。

(四)股权投资相关问题

1.金融工具与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当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将所持被投资单位股权作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所持股权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将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其他综合收益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投资收益。一般而言,被投资单位股权结构及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该股权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未遵循准则规定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上市公司未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收益;二是上市公司对于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未按投资比例进行抵销;三是上市公司丧失对联营企业的重大影响,在将长期股权投资转入金融资产核算时,未以丧失重大影响之日该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四是上市公司处置联营企业部分股权但未丧失重大影响,在确认处置损益时,未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包含的内含商誉金额按比例结转;五是上市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丧失控制权但仍有重大影响,个别报表中对剩余股权未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3.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有关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拟长期持有的联营企业投资通常属于这种情形。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董事会已经通过了转让其所持有的联营企业股权的议案,并且已经收到交易对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表明其对该联营企业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已经由长期持有变为对外出售,但是公司未就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高于计税基础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

4.未正确计量或有对价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属于金融工具的,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涉及股份补偿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股份数,乘以或有对价确认时该股份的市价计算,同时考虑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或有对价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错误地采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价格确定补偿股份的公允价值,未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此外,个别上市公司在出售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下,仍然简单将合同约定需返还的金额认定为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未考虑取得该股份补偿的可能性等因素对或有对价计量的影响。

(五)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报表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是否享有控制,如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活动等。

1.对结构化主体的控制判断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仅基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就认为对其投资的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例如有的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结构化主体99%份额,剩余1%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持有,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结构化主体日常事务的管理并收取固定报酬。该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是服务于上市公司的并购或融资需求,上市公司参与并主导其设立。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依据持有的份额按比例承担和分享了该结构化主体绝大部分的风险和可变回报,并且结合其设立目的,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对丧失控制权的判断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仅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署附期限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将子公司部分表决权暂时授予其他股东就认定不再控制该子公司;个别上市公司在对子公司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通过改变子公司章程、协议或投票权等约定就认为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并确认了股权处置收益。

3.未将主动申请破产重整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向法院提请对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上市公司便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并将已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的超额亏损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大多数情况下,破产重整的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管和帮助下,通过业务重整和债务调整,摆脱经营困难,重获经营能力,不能简单以进入破产重整即认为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

(六)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主要表现为:一是将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事项产生的损益,如处置积压存货产生的损失、子公司因失去主要客户而产生的停工损失等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二是未根据公司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进行判断,将处置子公司、联营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披露;三是将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摊销确认的相关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或将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确认的加速行权费用作为经常性损益披露;四是未正确区分减值损失与资产处置损失,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五是仅将计入营业外收支的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而未考虑计入“其他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的项目等。

(七)列报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遵循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准则规定,正确列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充分披露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存在列报不规范、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1.资产和负债的流动和非流动分类问题

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进行列示。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分类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将长期借款保证金列示为非流动资产。部分上市公司在银行存入为取得该银行长期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在相关长期借款清偿之前,公司不能支取或使用该保证金,应列示为非流动资产。

二是未将附投资人回售权的应付债券列示为流动负债。部分上市公司发行附回售选择权的公司债券,面临投资人可能于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行使该回售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无权自主地将清偿该债券的义务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应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

三是未将企业承担的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义务列示为流动负债。部分上市公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并在员工离职或未满足业绩条件时承担股票回购义务。由于公司无法控制员工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内离职,也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时间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应将承担的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义务相关的负债列示为流动负债。

2.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在其满足特定条件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企业在利润表中列示的终止经营损益应当包括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已签订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合同,并于资产负债表日前收到部分交易价款,相关非流动资产符合持有待售的判断标准,但未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亦未披露相关处置费用及公允价值等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构成终止经营,在利润表中列报终止经营净利润时,未包括处置该子公司的处置损益,亦未将可比期间相关信息重新列报为终止经营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子公司的非受限货币资金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中;二是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三是将与定期存单存入或到期相关的资金收付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四是未综合考虑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因素,简单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全部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五是在合并报表中将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支付的现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4.每股收益列报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但是未按调整后的股份数重新计算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导致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信息不可比。

5.其他披露问题

除上述提及的问题之外,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对报告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例如,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因转让合同权利和出售债权确认大额收益,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超过100%,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该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甚少。此外,个别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低级错误,或者无法勾稽、前后矛盾等问题。

三、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问题

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已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除上市首年豁免披露等特定情形外,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近年来深交所规则层面也加强了内控信息披露和相关鉴证要求。截至2019年4月30日,沪深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共有2,709家发布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报告。其中标准无保留意见2,571家,占比94.91%;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60家,占比2.21%;保留意见3家,占比0.11%;无法表示意见1家,占比0.04%;否定意见74家,占比2.73%。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基本能够遵循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但仍存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前后矛盾或与年度报告内容不一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区分不准确等问题。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并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比。年报分析发现,一些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百分比等相关信息。

21号文规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缺陷认定标准等相关信息;某些上市公司重大及重要缺陷的整改情况披露不完整,未披露拟采取的具体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预计完成时间等信息;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改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前后矛盾或与年报内容不一致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前后矛盾或与年报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个别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指出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计划中又指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个别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不一致;另有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但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指出公司内部控制部分失效并存在缺陷,相互矛盾。

此外,个别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特定章节指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但又在同一报告的其他章节作出相反表述。

(三)未正确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1号文要求,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应当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年报分析发现,个别审计机构未能准确区分内部控制的缺陷类别,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例如,某上市公司2015年参与出资成立某基金,并为该基金相关贷款融资业务向银行出具《资金支持安慰函》,承担本息无法按时偿还的差额补足义务。前述事项公司未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和评估其财务影响,

审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将其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鉴于该事项对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影响,内控审计报告中内部控制缺陷的区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未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与内控审计意见的差异进行合理说明和解释

21号文要求,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以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的相关章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差异原因。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有效,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由于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失效,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存货库存管理、对子公司股权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被审计师出具否定意见。该上市公司未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的相关章节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情形予以说明并解释差异原因。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与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等方面的监管标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整理汇总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提交上市公司监管部、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检查。

三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在一线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分片区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形成共识,统一监管口径。

四是针对会计准则规范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调研,适时推动财政部制定准则实施指引。对于准则有原则性规定但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指导市场实践。同时注重收集整理案例,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促进市场主体会计专业判断意识与能力的提升。

五是持续关注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关注并深入研究商誉及其减值、新收入、新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方面实际执行情况和面临的问题,以及新型业态、新型交易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

六是结合年报审阅中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已上市的3,531家公司(其中A股3,513家),除康达尔、山东地矿、*ST华泽、凯迪生态、千山药机、抚顺特钢、中毅达、美都能源、*ST上普9家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外,其余3,522家均按时披露了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报告。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抽查审阅了798家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公司存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不正确、财务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恰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充分识别和确认可辨认无形资产;或有对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有误;收入确认与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金融工具、政府补助、递延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的准则或规定执行不到位;资产减值、现金流量表、会计估计、终止经营、非经常性损益等相关信息披露有误或不充分,少数公司财务报告还存在文字表述、数字勾稽等方面的简单错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不恰当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也反映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专业胜任能力不足、重大非常规交易和会计估计审计不到位,以及风险意识不足、部分审计程序流于形式、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和审计相关工作。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审计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审计规范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审计项目执业质量。

二是整理汇总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与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配合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违反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的,按照有关监管安排进行处理。

三是针对会计准则具体规范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调研,推动准则制定部门制定指引。对于准则有原则性规定但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以监管问答等形式对外发布,指导市场实践。同时,持续收集整理典型案例,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促进市场主体会计专业判断意识与能力的提升。

四是进一步关注市场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关注和深入研究收入、金融工具等新准则实际执行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加强技术指导,促进上市公司实现新旧准则执行平稳过渡。

五是结合年报审阅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问题,进一步强化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勤勉尽责,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同时,加强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联系,加大专业指导和培训力度,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附件:

截至2018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已上市的3,531家公司(其中A股3,513家),除康达尔、山东地矿、*ST华泽、凯迪生态、千山药机、抚顺特钢、中毅达、美都能源、*ST上普9家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外,其余3,522家均按期披露了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报告。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124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7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36家被出具保留意见、71家被出具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798家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审阅中重点关注了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合并、收入确认、政府补助、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对年报审阅发现问题所反映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问题予以关注,形成本监管报告。

年报审阅过程中,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了6份年报会计监管简报,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存在的问题179项,涉及138 家上市公司。同时,证监会会计部通过问询沪深交易所、建议专项核查等方式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向有关各方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审计规范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一)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问题

2014年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明确了以控制原则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整体上,上市公司能够掌握和运用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存在合并范围判断不恰当的问题。此外,在处置子公司股权、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编制等方面也存在执行偏差或不到位的情况。

1.对合并范围的判断

(1)对结构化主体控制的判断

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管理和投资结构化主体的交易较为常见。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结合各项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对相关结构化主体具有控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控制时,容易忽视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其他方是否享有实质性权力等因素。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购基金),并认购其全部劣后级份额,将其分类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合伙协议,上市公司对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本金及固定收益承担保证义务,优先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享有席位,优先级合伙人委派的决策委员对拟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考虑到合伙协议对优先、劣后级的设置以及上市公司对优先级退出本金和收益做出的保证安排,优先级合伙人实质上享有固定回报,并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存在一票否决权安排,实质上应视为一种保障资金安全的保护性权利。上市公司享有合伙企业所有剩余的可变收益、承担全部亏损风险,同时从设立目的分析,如合伙企业是为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设立的,上市公司相较其他投资方有更强的动机和意图主导合伙企业的相关投资活动以影响其回报,即上市公司对此合伙企业具有控制,应当予以合并。

(2)对单独主体的合并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通常合并的是被投资方的整体,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投资方可以将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即“单独主体”)予以合并。单独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方式成为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约定增资完成后将该公司原有业务全部剥离给原股东,后续以该公司为平台开展新业务。上市公司取得该公司控股权后对其董事会进行了改选,但认为被投资公司原有业务仍由原股东控制并拟剥离给原股东,因此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上市公司将被投资单位业务进行分割,需要满足会计准则中有关单独主体的认定要求,即所分割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必须与公司其它资产、负债严格分离。但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同一法律主体的资产、负债往往较难满足单独主体的有关要求。在股东之间分割资产、负债的约定尚未通知全部债权人并已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将被投资单位分割为两个部分进行部分合并。

(3)涉及一致行动协议的合并判断

上市公司与其他投资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应将被投资公司合并,应当基于“控制”的定义和原则,综合考虑一致行动协议的商业意图,一致行动协议授予上市公司的权力是否明确、完整等因素进行判断。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被投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该一致行动协议未明确其他方是否将与被投资公司相关活动相关的表决权完整授予上市公司,协议期间也未明确约定。仅依据该一致行动协议,无法有效判断上市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可变回报等的持续性。上市公司不应将此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问题

(1)子公司超额亏损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51%的股权,该子公司本期出现巨额亏损且资不抵债。上市公司本期合并报表中对于该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当期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的部分,列报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而未按照要求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未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调减商誉账面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未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不导致合并商誉账面价值发生变化。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未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股权处置比例调减商誉账面价值,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编制不正确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购买专项计划全部次级权益及部分优先级权益。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该专项计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却未将子公司对专项计划的投资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相应负债进行抵销。

(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形式多样、股权结构及交易安排较为复杂,相关会计处理存在一定操作难度。部分上市公司对于企业合并中并购日无形资产的辨认与计量、或有对价等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一定问题,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充分了解相关并购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其影响。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在取得控制权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被购买方所有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包括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以及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原未予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例如内部研发形成的非专利技术等。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大额商誉,其商誉占合并对价的比例高达90%以上。大额商誉形成的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未能充分识别和确认被购买方拥有的无形资产,导致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金额被直接计入商誉。

2.或有对价相关问题

(1)一般或有对价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后续变动应视其性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计量应基于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予以确定。

年报分析发现,针对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并购交易,大多数上市公司在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时未恰当考虑或有对价的影响,在购买日及后续会计期间将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简单计量为零,或在后续结算年度将实际支付或收到的补偿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调整权益。个别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不达标时,以收购时的股份发行价格确认和计量应收补偿股份相关金融资产及损益,而未按照应收补偿股份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2)控股股东提供企业合并业绩补偿款

实务中,部分并购交易安排由购买方控股股东对购入标的资产做出业绩承诺。此类安排中,购买方控股股东既不属于购买方也不属于出售方,其对购买方所收购标的资产的业绩进行承诺是基于其与购买方的特殊关系,且使购买方单方面获益。因此,此类补偿安排应当视为权益性交易,购买方应将取得的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交易中,对被收购公司业绩作出承诺,就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额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2017年度被收购公司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应将预期将自控股股东收取的业绩补偿相关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3)出售方支付或收到业绩补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并购交易中出售方收取或支付或有对价的权利或义务属于金融工具,出售方应将此权利或义务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交易中的出售方,对于未来应收业绩补偿,未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而是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核算,或者未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4)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对价

与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对价应参照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某公司增资后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将其分类为对联营企业投资。根据增资协议,被投资公司原股东承诺,若被投资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业绩未达到承诺标准,则原股东无偿将其所持被投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作为补偿;若被投资公司实际业绩超过承诺标准,则上市公司将其所持被投资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原股东作为奖励。该股权补偿安排应参照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上市公司仅在报表中披露该事项相关安排而未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5)或有对价披露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多家上市公司未在合并当年披露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业绩承诺条款,仅在承诺业绩未完成、公司收到出售方补偿时才披露业绩承诺条款;部分上市公司虽然披露业绩承诺条款,但并未在购买日及后续期间披露确定或有对价公允价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关键假设及依据;对于被购买方未实现业绩承诺的情况,多家公司未说明该事项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三)收入相关问题

1.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实务中,企业从事居间服务或代销服务,相关日常活动是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或代销服务以赚取代理佣金,而并非自身买卖商品。企业对此类型服务,仅应将获取的代理佣金确认为收入,除此之外收取的其他款项属于代收款项。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居间或代销业务中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全额确认为收入;部分从事供应链业务的上市公司,将其代理客户采购或销售商品视同自身买卖商品全额核算收入;部分百货类上市公司既有自营业务,又有联营业务,但未恰当区别两类不同业务模式、分别制定不同的收入政策,而是统一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2.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满足商品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建造合同,在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才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可以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

年报分析中发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问题主要有:一是发出商品相关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提前确认收入。如个别电商类上市公司发出商品,在客户尚未确认收货、商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二是已提供商品和劳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仍确认收入。如个别上市公司作为施工方,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及相关债权,其中部分债权尚未与客户达成一致、存在争议,相关款项预计很难收回,上市公司将此尚未达成一致的款项确认了收入,不符合准则规定。三是完工进度的估计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如个别上市公司未对合同约定的阶段结算款与完工进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直接将各阶段收款进度作为完工进度,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款确认各阶段收入。

(四)金融工具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发行及持有的金融工具种类日益繁多,加之金融工具准则本身较为复杂,实务中上市公司执行金融工具准则一直属于问题较多的领域。

1.与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衍生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和主合同分开并能够独立转让,或者具有与主合同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应被视作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被投资单位40%股权,根据协议约定能够向被投资单位派驻2名董事(共5名),且五年后有权要求转让方(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以约定价格回购上市公司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上市公司将上述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实质上取得了两项资产:一是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一项看跌期权。两项资产中前者合同对手方为被投资单位,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后者合同对手方为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应将其单独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两项资产的合同对手方不同,而上市公司基于很可能行权的判断将两项资产确认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不符合准则规定。

2.以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转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负债。当继续涉入方式是提供财务担保方式时,继续涉入资产应当根据转移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负债应当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其中,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指提供担保应收取的费用,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向金融机构转让长期应收款,同时以存款向金融机构提供部分质押担保。对此,上市公司终止确认长期应收款,根据担保金额相应确认了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但计量时未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当企业向金融机构转让应收账款并提供财务担保时,其所收取的转让对价实质是包含了金融资产转移对价和应收取的财务担保费用两个组成部分,其中财务担保费用部分应当予以递延,按照时间比例摊销计入各期收入。上市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未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导致长期应收款转让年度损益增加,财务担保合同执行期间的损益减少。

3.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取决于金融资产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并且风险与报酬的转移程度是对交易前后风险变动相对值的度量,而非风险本身的绝对值度量。风险与报酬的转移不应仅针对信用风险,还应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延期付款风险、外汇风险等。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根据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的规定,在背书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无追索权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背书公司不应终止确认相关资产。

(五)政府补助相关问题

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政府补助与收入的划分原则,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对政府补助在利润表的列报进行调整,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将其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支。三是允许企业采取净额法列报政府补助,尤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贴息资金,企业应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在执行新政府补助准则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正确区分政府补助与收入。个别公司作为政府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将自政府取得的价款作为政府补助核算。实际上,公司所取得价款是对其所提供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的补偿,本质上是政府支付给公司建设和运营工程项目的对价,应确认为收入而非政府补助。二是将代为收取的来自于政府及各类上级组织的款项作为政府补助。如上级工会组织拨付的工会经费补助等,为公司代收款项,并非给予公司的政府补助。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将与其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技改项目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四是个别上市公司将获得的财政贴息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未按规定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六)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问题

2017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规定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和计量方法、划分为终止经营的条件、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此外,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用以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尚未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买卖双方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的拟处置资产,不恰当地作为持有待售资产进行处理;二是将已处置的不构成主要业务的子公司作为终止经营列报;三是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未在当期财务报表可比会计期间信息中将其相应损益调整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四是对于本期出售主要业务构成终止经营的,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相关损益、现金流量及可比期间信息;五是固定资产等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关处置损益未在资产处置损益项目中列报,仍作为营业外收支列报。

(七)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资产减值是企业运用会计估计与判断的重要领域。上市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以及考虑资产减值测试中的影响因素或选择参数等,直接影响其财务报表结果,需要充分披露相关判断依据、计量方法和影响因素等信息。

1.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专用设备闲置、在建工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或投资的联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业务等情况下,仍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并购的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承诺存在较大落差,合并形成的相关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净现金流量可能已远低于原预计金额,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对商誉或相关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为基础,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恰当确认商誉减值损失。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如个别公司相关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按照其在相关子公司中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确定;另有个别公司将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非分摊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3.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金融资产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分组计算确定减值损失。当采用组合法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中,将关联方作为一个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但未说明相关原因;其中个别上市公司应收款项对应的关联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0%以上、偿债能力明显不足,但仅由于其为关联方,未对相应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准则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对单项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未计提减值,但未按要求再将相关资产计入组合予以减值测试。

4.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的嫌疑。如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年底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或比例、变更针对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等方式调节利润;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在年底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调增本年利润,或本期集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以便在需要利润时转回,以调节不同会计期间的利润。

5.资产减值披露问题

(1)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较为普遍,比如:对期末存在的巨额商誉,未披露任何减值测试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减值测试中使用的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关键参数或假设等重要信息;对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披露过于笼统,仅披露是基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等。

(2)其他资产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应收款项组合的信用风险特征及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披露不充分或不清晰,未按规定披露应收融资租赁款、预付款项本期坏账准备计提、转回、转销、核销的原因及金额,未披露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以及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等重要信息。

(八)所得税相关问题

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外,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还需要考虑资产收益方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足够用于抵偿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计量不够谨慎或者相关会计处理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

1.针对预缴所得税的预售收入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房地产公司和港口物流公司,针对预缴所得税的预售收入,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该部分收入,会计与税法的确认原则一致,未造成企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公司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递延所得税确认有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除外。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进一步考虑持有意图,如企业拟长期持有该投资,一般不确认所得税影响。同理,对于合并商誉的减值准备,只有未来处置子公司时才可能转回,因此如果没有处置子公司的计划或意图,则不应确认商誉减值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具体区分投资持有意图、是否近期计划出售等因素,直接将分步收购下合并日前所持股权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商誉减值准备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

个别上市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标的公司,购买日标的公司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远高于原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但公司未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企业合并商誉低估。

4.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递延所得税确认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亦不影响合并报表层面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时,确认了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导致对合并报表资本公积的调整金额错误。

(九)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1号”),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具体项目和披露要求。部分上市公司未能严格按照规定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或者未充分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关信息。

1.未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联营企业股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财产品,并未根据公司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进行判断,仅以其自身主要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及投资管理为由,将上述事项对应的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个别上市公司将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重估产生的损益,或处置合营公司产生的投资损益,错误地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按照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采用净额法列报,但未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予以披露。另有个别商业零售业公司将提前终止经营门店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2.与非经性损益相关的披露不充分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部分政府补助或解释性公告1号列举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十)其他会计处理问题

1.委托开发无形资产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时,才能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达到预定用途时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将研究开发活动外包给其他方时,应当判断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是属于公司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如为自主研发,企业应将相关支出比照自行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开发,其实质上为公司将自主研发项目外包,公司将预付开发方的款项,在不满足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固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对于弃置费用,企业应当根据或有事项相关准则规定,按照现值计量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当地法规要求,计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但将相应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和专项储备,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相应进行折旧。

3.债务重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份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日应为债务重组安排生效日(相关债务解除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房产抵偿公司债务,相关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以抵账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为生效条件。报告期内抵账房产权属登记变更未完成,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确认相关债务重组收益,提前了债务重组日时点,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4.预计负债的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应在其满足相应条件时确认预计负债。对于因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产生的售后保修义务,企业应于销售交易发生时相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企业未决诉讼很可能导致其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应当就相应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其售后维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予以列支而非在销售交易发生时确认预计负债,同时亦未能对有关售后维修义务在销售时点是否能予以合理估计做出说明。个别上市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法院一审已判决其败诉,企业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公司仅因二审尚未判决未计提预计负债,缺乏合理性。个别上市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义务金额存在争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公司违反税收规定,并要求补缴税款及罚金,相关纳税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上市公司仅因正在申请上级税务部门复核而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不足。

5.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区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指的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期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指的是企业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相关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因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需补缴以前期间税款。确定应缴纳税款的金额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公司在未具体分析该事项是否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相关补缴金额是否重大的情况下,均将其作为重要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如果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纳税申报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应将此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属于重要前期差错的,应追溯调整;如果公司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做出了合理估计,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将此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已完成业绩承诺,后因本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导致以前年度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将业绩补偿相关收益确认在本期。如果上市公司前期已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明确约定,在被收购公司业绩承诺未实现时即按照约定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原股东具有支付能力,该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关事项作为前期差错,具有重要性的,应予追溯调整;如果上市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于发现差错时重新约定补偿事宜,则不应将其作为前期差错,可将相关影响在本期确认。

6.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接受方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按投资方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并将投入资产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企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一般应当评估作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将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母公司个别报表资本公积,而非处置损益,不符合准则规定。个别上市公司子公司接受投资方以技术出资,未对该技术评估作价,也未对该技术出资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十一)现金流量表披露问题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为取得1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2.现金流量表列报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的情况较为常见:个别公司将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或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列报;个别公司将收到之前预付购买设备款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非投资活动现金流。此外,个别公司将收到的新三板挂牌补助和支付的新三板挂牌费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由于新三板挂牌并不涉及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的变化,也未购建形成长期资产,企业应将此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3.现金流量表总额/净额列报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除客户代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外,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列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十二)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除上述提及的信息披露问题外,另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估计变更信息披露不充分、财务报告文字表述或附注列示存在简单错误等问题。

1.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相关事实和原因。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仅披露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没有按照准则要求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等信息。

2.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或列报不准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未披露所得税调节表;对于当期发生金额重大的债务重组收益未披露任何信息;对于因背书或贴现终止确认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未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信息。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流动与非流动资产或负债,如未根据递延收益预计转入利润表的时间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错将一年以内的长期待摊费用划分为其他流动资产,错将预付长期资产款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3.简单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存在文字表述有误、前后信息矛盾、报表项目与附注信息勾稽关系不正确、报表项目串行、涉及金额的项目数字正负号相反等简单错误。

二、内控与年报审计问题

(一)内控信息披露问题

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已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近年来也在深交所规则层面加强了内控信息披露和相关鉴证要求。上市公司总体上能遵循相关内控信息披露要求,但仍存在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不适当、缺陷和整改措施信息描述不充分、内控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并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披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等事项,个别上市公司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过低但未作进一步说明。

(2)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已经达到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的缺陷,但未予以披露,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例如,某上市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当期财务情况由原来的预计盈利转为亏损,其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为财务核算不规范、根据审计机构初步审计结果进行更正。公司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标准之一为注册会计师发现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财务报告重大错报,而在根据会计师初审结果更正本期业绩快报的情况下,公司仍然认为其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另有个别上市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却为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此外,个别上市公司本期对已披露年度报告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重新披露年报,且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公司对已披露年报进行重大差错更正,却未根据厘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修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

(3)内部控制缺陷和整改措施描述不恰当

21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等内容。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描述仅限于上市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本身,未恰当分析缺陷的类型、产生原因、拟采取的具体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预计完成时间等信息。例如,某上市公司多起担保、对外财务资助均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公司认定前述事件属于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未披露该事项的产生原因,相关缺陷整改情况及措施也仅简单披露为“今后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确保公司治理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内部控制缺陷描述和整改措施描述均流于表面。

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披露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以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强调事项段中进行披露。个别审计机构对于发现的上市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披露缺陷的内容、未说明该缺陷事项对控制目标的影响,披露不规范。此外,个别审计机构在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仍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二)年报审计问题

近年来,随着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不断推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逐步提升,发表审计意见更为谨慎。截止2018年4月30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上市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124份,其中,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达到53份,较上年同期30份增加76.67%。会计师事务所在保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2017年度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也同时反映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1.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年报审阅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对管理层在业绩压力下通过舞弊操纵利润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充分关注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及其他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未充分关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损益确认时点是否恰当,损益确认金额是否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完整等问题。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修订频繁,上市公司创新业务和交易不断涌现,财务报表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职业判断事项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年报审阅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涉及合并报表、企业合并、金融工具、政府补助等复杂会计处理方面存在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相关错报、专业胜任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不到位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估和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对重大非常规交易给予特别关注。对于重大非常规交易,应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重大非常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其侵占资产的行为。年报审阅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评价被审计单位重大非常规交易是否明显缺乏商业实质,对于异常的高额收益,未警惕是否存在隐含的利益输送或关联方交易,从而未识别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4.会计估计审计不到位

基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存在的内在不确定性,财务报表中诸多报表项目,例如固定资产、商誉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或有事项的考虑及预计负债的确认等,都涉及会计估计,注册会计师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相关披露是否合理、充分。年报审阅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复核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存在偏向时,主要基于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及意图进行评价,未充分考虑其与市场、行业情况及历史信息的一致性,未有效评价重大假设条件的合理性,导致未识别可能存在的管理层偏向并作出恰当应对。

5.其他审计问题

年报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还反映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不足,部分审计程序流于形式,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与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审计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审计规范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审计项目执业质量。

二是整理汇总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与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配合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如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违反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或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监管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分片区组织召开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形成共识,统一监管口径。

四是针对会计准则具体规范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调研,推动财政部制定准则指引。对于准则有原则性规定但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以监管问答等形式对外发布,指导市场实践。同时,持续收集整理典型案例,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促进市场主体会计专业判断意识与能力的提升。

五是进一步关注市场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关注和深入研究收入、金融工具等新准则实际执行情况和面临的问题,以及新型业态、新型交易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以促进上市公司实现新旧准则执行平稳过渡。

六是结合年报审阅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问题,进一步强化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勤勉尽责,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同时,加强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联系,加大专业指导和培训力度,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17年4月30日,沪深两市2016年已上市的3,050家公司(其中A股3,032家),除*ST烯碳未按期披露年报外,其余3,049家均按时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105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保留意见20家、无法表示意见10家,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75家。1,658家主板上市公司中,除豁免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以及*ST烯碳未按规定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外,8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68家,否定意见20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612家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阅中重点关注了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收入确认、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政府补助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本监管报告。

年报审阅过程中,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了六份年报会计监管简报,三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年报分析专刊)》,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存在的问题105项,涉及84家上市公司。同时,证监会会计部通过问询沪深交易所、建议专项核查等方式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向有关各方传递关于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执行和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控规范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一、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的会计问题一直是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难点领域。近年来,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形式愈发多样化,股权结构及交易安排日益复杂,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中一些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一定问题,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很难充分了解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其影响。

(一)股权投资的分类不恰当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了对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股权投资的分类是否恰当,直接影响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金融资产相互混淆

关于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给出了原则性定义,即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实务中应结合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的比例、是否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文”),对于持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表决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较高,却认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也未披露相关信息,无从辨别其分类是否恰当。较为典型的例子,上市公司持有一个或多个被投资单位股权,持股比例均高于20%,将其分类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未披露管理层判断其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依据。还有个别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单位超过30%的股份,却仅由于该投资已委托其他方管理而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分类不恰当

近年来,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投资的情形日益普遍。由于合伙企业是契约性组织,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风险、分享收益,以及对合伙企业的影响程度,不仅受其出资比例的影响,更主要由合伙企业章程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需要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尤其是对合伙企业的权力、可变回报等因素,判断有限合伙人是否对合伙企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以确定其分类和后续会计处理,同时需要充分披露判断的依据和理由。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较大份额(例如99%),仍将其分类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未披露对该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理由,无法合理判断其分类是否恰当。

(二)权益性交易的认定与处理存在误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对于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代公司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行为,经济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代为承担其已发生的税款、担保支出等费用,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该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但上市公司将该笔投入作为利得计入损益,而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充分确认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在取得控制权日以公允价值重新确认和计量被购买方所有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包括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以及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原未予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例如内部研发形成的非专利技术、内部产生的品牌等。

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大额商誉,商誉占合并对价的比例高达90%。大额商誉形成的可能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未能充分识别和确认被购买方拥有的无形资产,导致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金额被直接计入商誉。

(四)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确认与计量不正确

近年来,上市公司在并购交易中设置或有对价的安排日益普遍,尤其是业绩补偿条款多样化。例如,企业合并协议中约定,如果购买日后发生或有事项或满足特定条件,购买方有义务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有权通过减少尚未支付的剩余对价或要求返还部分已经支付的对价等方式调减合并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中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购买日及后续会计期间对于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均应基于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予以确定。

年报分析发现,大多数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并购交易在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时没有考虑或有对价的影响,在购买日及后续会计期间,将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简单计量为零,且未披露相关公允价值计量所采用的重要估计和判断。

(五)合并报表层面对集团内交易相关税收影响的抵销和调整不正确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间转让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但是,对于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于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抵减未来税金的权利已经成立的情况下,该事项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不同,原则上不应抵销。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集团内部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直接按内部交易抵销。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土地增值税的特殊性,对于并非作为自用的内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预计将减少未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金的情况下,可以列报为资产。

此外,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间发生交易,其中一方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另一方,如按照税法规定,出售方属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而购入方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入产品过程中可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由于税项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产品转移时,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应抵销,在合并报表层面体现为一项资产。考虑到进项税抵扣权利相对应的收入是建立在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对外销售的基础上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随着后续加工后的产品完成对外销售时再转入损益中确认。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没有考虑该类集团内交易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殊性,导致合并报表层面的抵销和列报不正确。

二、收入确认问题

收入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最为关注的财务指标之一。近年来,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交易安排日趋复杂,相应地,上市公司收入确认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与奖励积分相关的收入未递延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或应收的货款,在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积分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按照取得或应收的货款总额确认收入,未将与奖励积分相关的收入递延处理,而是仅将未来奖励积分兑换义务确认预计负债。

(二)将经营活动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确认为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根据上述定义进行判断,只有由企业本身所从事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在某些交易安排下,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从客户所收取的款项中可能包含了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该代收款项并不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也并不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供应商与客户商谈确定所需商品规格、数量及采购单价后,分别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公司并不承担任何与商品相关的风险,销售合同款中与商品价款相关的部分,主要是代供应商向客户收取价款,相应地,这部分业务的毛利率较低,个别公司毛利率不足1%。在此类业务中,上市公司没有考虑其在该项交易安排中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是否承担了商品的主要风险,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而是将合同价款中实质上代供应商向客户收取的价款也确认为销售收入。

(三)会员费收入未在会员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按其公允价值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会员费能使会员在约定期间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收入,仅由于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还需另行付费,即在收到款项并开具发票时就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而没有进一步考虑会员费是否能使会员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取得商品或服务等因素。如果销售会员卡取得的收费实质上是与未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应在未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

三、金融工具确认、计量与披露问题

近年来,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参与的金融交易日趋复杂,但在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区分、嵌入衍生工具的拆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列报等方面,对准则规定理解不充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也不断增多。

(一)未恰当识别和确认金融工具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的日趋复杂,部分金融工具合同与非金融工具业务往往复合在一起,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予以识别并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中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除按净资产比例分享收益外,被投资方承诺年投资回报平均不低于约定的固定收益。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该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是一项复合资产,其中包含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不应全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未来确定可收回的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以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二)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相互混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企业应当将发行的以下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混淆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发起设立某发展基金,该发展基金有固定的投资期限、约定了投资收益率、约定了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的回购事宜,明显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但仍将该类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有的上市公司承担了一项以固定金额或可确定金额回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合同义务,在合并报表中仍将其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三)嵌入衍生工具未予以分拆并单独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嵌入的衍生工具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出来,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确认的贷款类金融资产中存在转股权,与主债务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该资产整体也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公司将贷款整体认定为对外借款,并仅因为转股权具有不确定性而未将其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列报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年报分析中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因对外担保被仲裁机构裁定承担赔付义务,同时对原债务人提起追偿诉讼。公司将赔付义务与追偿可能形成的资产以净额列报。然而,该诉讼事项预期能够形成的金融资产与前一仲裁事项形成的金融负债并非直接相关,公司不具有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利,不能在同一过程或周期内结算,也无法几乎消除全部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条件。

(五)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披露问题

1.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相关的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15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对于已经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等信息;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披露转移前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涉及该类业务的上市公司只简单披露因金融资产是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转移,从而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未按照相关的规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也未披露该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相关信息。个别上市公司终止确认了未到期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未披露由商业承兑汇票本身的追索权导致的信用风险是否完全转移等关键信息。

2.金融工具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管理层确定风险集中度的说明和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方、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以及各风险集中度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末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更好地评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敞口。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年末委托贷款余额金额重大,但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取充分、有用的信息评估其资产状况。又如个别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源于前几大客户,其财务报告附注只是笼统地披露其赊销政策及信用风险在可控范围。

四、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中应用公允价值的领域日益广泛,就如何计量公允价值也有专门规定。但是,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与负债公允价值的估计与计量,实务中采用的方法与结果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部分公司采用的计量方法未遵循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

(一)处置部分股权丧失控制权后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如果剩余股权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不应简单根据股权处置交易价格确认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还应综合考虑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报价等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控制权溢价、少数股权折价等因素对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处置部分非上市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处置后对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直接以处置股权取得的价款和剩余股权与处置股权的相对比例计算确定,没有考虑控制权溢价、少数股权折价等因素对剩余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

(二)公允价值层次的划分及披露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能准确理解各层次输入值的区别,导致公允价值层次划分不准确。例如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以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该计划资产结构估值表中列示的单位净值作为其公允价值,将其分类为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不符合第一层次输入值的判断标准。

五、资产减值计提与相关信息披露问题

资产减值是运用会计估计与判断的重要领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判断,以及资产减值测试中对于影响因素的考虑或参数的选择等,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结果,需要充分披露相关判断依据、计量方法和影响因素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

(一)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列举了下列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的迹象: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没有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关注下列情形下的资产减值迹象并进行相关资产的减值测试:所处行业产能过剩或快速技术进步、市场竞争激烈;在建工程项目由于工艺、市场变化、企业自身等原因长时间暂停或暂缓建设;频繁策划跨行业重组注入新业务,现有“重资产”特征业务连续亏损;资产位于地域风险显著(外汇管制、恶性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恶化)的国家或地区等等,可能存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二)商誉减值相关问题

1.合并报表商誉减值与个别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逻辑不一致

商誉计提减值准备通常是由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提高,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经济绩效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所致。当这些因素构成相关资产(例如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由于子公司连续亏损且资不抵债,以前年度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已对企业合并时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但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层面并没有在相关期间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2.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通过比对被收购方的实际业绩与收购时的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值,结合未来经营计划估算标的公司价值,与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账面价值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按照准则要求计算商誉所分配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并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比对进行减值测试。

3.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15号文要求,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年报分析发现,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普遍存在,比如:对期末存在的巨额商誉,未披露任何减值测试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减值测试中使用的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关键参数;对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披露过于笼统,仅披露是基于评估机构对于资产组整体价值的评估结果;在报告期内对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其原因仅披露为公司认为超额投资部分的经济价值没有得到体现。

(三)金融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1.应收账款减值及相关披露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其中“重大”的标准应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予以确定。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具有显著不同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减值准备;未分别根据应收款项组合的信用风险特征确定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披露不充分或不清晰。

2.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测试未考虑未来现金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与按照对未来现金流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按照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测试时未考虑未来现金流量,在尚未获取被投资企业任何财务信息的情况下,对该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在继后较短期间内出售给关联方时又确认处置损益。

(四)重大资产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披露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年报分析中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采用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确定可收回金额,但是没有披露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关键假设(如收入增长率、利润率等)及其依据、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等关键参数,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无法判断其减值测试的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六、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1号”),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具体项目和披露要求,为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和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引。部分上市公司未按规定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或者未充分披露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关的信息。

(一)未恰当判断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未能正确识别与股份支付相关损益的性质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的规定,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为当期成本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需将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明确区分在等待期内和可行权日之后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余额,也未披露资产负债表日相关公允价值和损益影响,将实际支付的股票增值权费用超出已计提股权激励费用的股份价值全部划分为经常性损益。

2.将合并商誉减值错误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并购重组实务中,标的资产的出售方一般会对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在一定期间的利润作出承诺。在标的资产未按预期实现承诺利润时,出售方会以股份或现金方式给予上市公司补偿。由于补偿仅针对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的特定期间,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取得业绩补偿款不具有持续性,根据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规定应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同时,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其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应作为企业的经常性损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业绩补偿产生的损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并且认为商誉减值与业绩补偿相关,错误地将商誉减值对损益的影响也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披露不充分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对于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应当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规定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规定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但未在附注中单独作出说明,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法根据相关信息作出恰当的判断。个别上市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未进行充分披露,且与财务报表其他信息可能存在矛盾之处,使投资者很难理解该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符合披露要求。

此外,个别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存在简单错误,其营业外收入中披露的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与补充资料中“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七、所得税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问题

除会计与税法的计量基础不同外,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还需要考虑资产收益实现方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充足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考虑因素不全面、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够谨慎等问题。所得税调整信息不规范、不充分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一)权益法核算投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未考虑持有意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未区分长期持有还是拟转让或处置意图的情况下,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够谨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在预计可利用可抵扣亏损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合理预计未来是否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够谨慎。如有些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并未发生实质性好转,仅由于本年处置股权等偶发性交易产生的收益实现了扭亏为盈,而将以前年度未确认相关所得税影响的可抵扣亏损于本年度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甚至个别公司连续发生亏损,也确认了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所得税调整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15号文的规定,对于本期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公司应从税前会计利润出发,考虑一系列调整因素的影响后得出所得税费用。这些调整因素包括永久性差异影响、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集团内公司不同税率影响、税率变动影响等。期末存在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等。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未披露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2.未披露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信息;3.所得税调整过程不符合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的内在逻辑,背离调节项本身的性质,如调节项“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为负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披露不能勾稽等;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仍然采用优惠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未披露管理层判断公司能够继续适用优惠税率的依据。

八、政府补助相关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应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情况,相应计入损益。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于同一政府补助项目,以前年度将该项目收到的款项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2016年则将同一项目收到的款项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未披露该变动相关信息。此外,部分公司未按要求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信息,尤其是政府补助对公司利润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九、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除上述提及的信息披露问题外,部分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分部报告、会计政策等领域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甚至个别公司财务报告在文字表述、附注列示、数据计算等方面存在简单错误。

(一)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5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公司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公司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其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予以评估。若评估结果表明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及其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恰当识别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未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因素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例如个别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近年来围绕盈亏平衡点上下波动,且流动资产远小于流动负债,管理层仍然在年度报告编制基础中声明“不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

(二)分部报告的披露不充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确定报告分部,披露分部信息。1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以及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上市公司无报告分部的,应说明原因。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分部报告的披露普遍不到位、不充分。个别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未披露任何分部报告信息,或者简单披露无报告分部也未说明原因。部分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其主营业务覆盖多个行业或产品分类,并按类别提供了相关业绩情况,表明其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部,但未在财务报告中提供单独的分部报告,也未说明不提供分部信息的原因。

(三)会计政策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收入确认、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等会计政策披露仍存在条文化、原则化,未与公司具体业务结合,主要业务披露不完整、业务模式表述不清晰等问题。

1.未结合生产经营特点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根据15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收入确认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结合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其收入确认政策,未能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如部分上市公司包含多项差别较大且对公司毛利贡献重大的业务,但公司只披露了其中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又如,部分上市公司在业务和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仍照搬以前年度报告,未披露新增业务模式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

2.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披露不充分

根据15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的披露照搬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未根据自身行业和研发项目特征进行个性化披露,无法让报表使用者了解公司研发流程及其主要阶段的特点和区分标准。此外,个别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弱,而当年开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金额较大,其是否正确划分对投资者整体理解财务报表具有较为重大的影响,但该公司并未按照15号文的要求对开发支出相关会计政策进行披露。

(四)简单错误

部分上市公司年报在文字表述、附注列示、数据计算、数字勾稽、内容关联方面频繁出现错误。例如,附注与报表项目不符,上市公司在投资收益中包含处置子公司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金额,但是在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中无相应转出项;在净负债和净亏损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简单套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计算出较大的正数净资产收益率;上市公司的孙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家孙公司,该事项属于内部交易事项不应对集团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但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披露有“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等。

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内容与格式不规范、评价结论与审计意见不适当、内控缺陷等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内控信息与其他信息不一致等问题。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主要问题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格式不规范

主板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的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符合21号文规定的内容与格式,例如未披露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分别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未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等。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的披露不符合规范要求

21号文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并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个别上市公司将子公司排除在评价范围之外的理由不恰当;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比过低且未作说明,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占比又超过了100%。

3.内部控制缺陷和整改措施描述不恰当

21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等内容。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描述仅限于上市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本身、未能从内部控制五要素角度恰当分析导致相关事项发生的内部控制缺陷,相应也未能提出或设计出恰当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缺陷描述和整改措施描述均流于表面。例如,某上市公司对于2015年度因未定期执行资产减值测试、未恰当确认营业收入等原因被出具了内部控制否定意见,在2016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整改描述仅限于对财务报表进行恰当调整或重述,未充分分析相关缺陷产生的原因并进行恰当整改;又如,某上市公司对其2016年发生的出纳盗取公司资金事项,缺陷描述为该事件属于个人盗取公司资金的犯罪行为,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未分析可能导致该事项的原因(例如职责分离等),缺陷整改情况及措施也仅披露为“截至报告基准日已完成整改”。

4.内部控制缺陷程度认定不恰当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定性和定量上可能已经达到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标准的相关缺陷披露不充分,可能存在降格认定的情况。例如,某上市公司根据审计师初审意见更正业绩预告且金额重大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将其认定为一般缺陷,审计师也仅将其作为强调事项披露;又如,某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实施记录不够完整、同时内审部门不足以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和审计师仍将相关缺陷作为一般缺陷披露,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和审计结论恰当性存疑。

5.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界定不恰当

上市公司应根据控制目标是否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分别披露评价结论。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涉及财务审批、账务记录等财务报告内控缺陷,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均将其作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披露。

6.内控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用于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的情形,该段内容不应影响对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年报分析发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部分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内容表述不具体,仅说明了上市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未明确该事项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实际影响。例如,部分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仅披露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未明确导致被立案稽查的事项是否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以及对内部控制意见的可能影响;个别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仅重复以前年度强调事项中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未实际反映出该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已经有效整改。部分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所披露的事项可能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审计范围受限等情形,导致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存疑。例如,某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披露,上市公司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且年后已出售,因此不将其纳入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审计师不恰当地将上述上市公司重要组成部分排除在内控审计范围之外,可能导致其内部控制审计范围严重受限进而不足以支持其无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某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披露该公司存在涉税刑事案件,上市公司已经调整了案件对各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因该事项实际涉及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方面的大额虚假数据,因此可能反映出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恰当性存疑。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年报其他信息披露之间存在不一致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不一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因募集资金使用未经审批授权被审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在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却将同一缺陷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个别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披露,该公司子公司因政府补助资金申请违规被行政处罚,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事项及相关缺陷。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不一致

个别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公司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因企业经营等问题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没有任何披露或说明;个别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及公告中披露,公司因存在被查封、冻结和扣押的巨额资产且未将相关事项及时披露的情况,被交易所出具风险警示,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均未披露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整理汇总年报审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与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配合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如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违反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或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监管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分片区组织召开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形成共识,统一监管口径。

四是针对会计准则具体规范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调研,推动财政部制定准则指引。对于准则有原则性规定但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以监管问答等形式对外发布,用之指导市场实践。同时注重收集整理案例,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促进会计专业判断意识与能力的提升。

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16年4月30日,沪深两市2015年已上市的2,827家公司(其中A股2,808家)均按时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103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保留意见16家、无法表示意见6家,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81家。主板上市公司中,84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68家,否定意见16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563家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审阅中重点关注了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确认、职工薪酬、资产减值、所得税费用、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本监管报告。

年报审阅过程中,会计部发布了6份年报会计监管简报,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存在的问题134项,涉及96家上市公司。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49家,70项问题,占比分别为51%和5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47家,64项问题,占比分别为49%和48%。同时,会计部通过问询沪深交易所、建议专项核查等方式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向有关各方传递关于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执行和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一、与股权投资相关的问题

企业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因其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不同,可以分类为对子公司投资、合营企业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和金融工具投资,涉及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合营安排、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多项会计准则。不同的分类及后续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年报分析发现,对外股权投资的分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及权益法的应用等问题,均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点和难点领域。尤其是近年来,上市公司企业并购重组交易日益复杂化,越来越多的公司参与合伙企业、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形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对外权益投资会计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一)对合伙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相关法规,合伙企业出资人中的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务中,有些上市公司以LP身份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在出资日就约定了在特定时间以固定金额退出,且投资期限较短。典型的例子有,上市公司作为LP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出资份额占比较大但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只需对相关项目投资决策进行投票,而其他出资方(如基金管理人)作为GP出资份额很小但对LP承诺固定收益,承担了合伙企业投资的大部分风险。另外一类情况是,出于融资目的,有些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以GP身份设立合伙企业,并享有重大可变收益或承担了重大风险,或者认购劣后级LP份额,向合伙企业提供回购、保底承诺等增信措施,这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共同控制人。

对于上市公司投资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公司应首先根据投资意图、性质以及相关的合同安排,判断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还是债权性投资,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如属于权益性投资,还应判断上市公司对被投资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年报分析中发现,针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存在会计处理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部分上市公司未结合相关事实合理判断对合伙企业投资的性质,将实质上属于债权性的投资错误地分类为权益性投资,初始分类及后续计量都相应地存在一些问题。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

2014年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重新界定了确定合并报表范围的“控制”原则。如何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运用“控制”原则判断是否应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

1.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管理或投资的结构化主体,当公司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应将该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持有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劣后级份额或对优先级份额承担本金及收益保证义务,并且能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向、后续管理或处置等相关活动拥有权力的情况下,仍未将该类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而仅将持有的份额作为金融资产或其他类别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部分上市公司仅根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名义角色(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而未根据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持有份额的性质(优先级、普通级或劣后级)、以及进入与退出机制等相关事实和情况,综合分析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相关活动的决策权、享有的回报与承担的风险等因素,判断是否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

2.涉及委托或受托经营时合并范围的确定

上市公司通过协议将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管理或接受其他方委托管理标的企业的,应结合委托经营协议条款,综合考虑委托经营的商业目的与经济实质、对被委托单位的经营管理及处置权、是否享有被委托经营标的剩余权益以及享有可变回报(包括委托期间和退出时的可变回报)的重大程度、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任命程序、与委托经营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因素,判断上市公司与委托经营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从而确定是否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年报分析发现,不同公司针对委托经营情况下是否存在控制的判断所考虑的因素不同,对相同或相似因素所产生影响的判断也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公司将委托经营标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口径不一致。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要求充分披露对委托受托经营情况下是否存在控制的判断依据。

3.对处于清算过程中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对于已停业或正在清算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仍应基于“控制”原则,判断是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如果上市公司依然“控制”处于自主清算过程中的子公司,公司仍应继续将相关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年报分析发现,有些上市公司对拟处置但尚未签署出售协议的子公司,以未实施控制、子公司已停产待注销、进入清算程序等理由,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核算。例如,某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比例超过半数,该子公司已经董事会决定注销但尚未实施,公司对该笔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从而未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也未披露判断不控制该子公司的其他依据。在缺乏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公司未实施实际管理、被投资单位已停产或自主进入清算状态,不足以说明其已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

(三)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及披露

1.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设置或有对价安排,尤其是业绩补偿条款日益普遍且多样化。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条款安排不尽相同,如根据被收购企业未来若干年业绩目标达成情况,以若干年累计是否达到业绩目标作为考核指标,或以单独每年的业绩目标作为考核指标;由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由出售方通过返还现金或返回股权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购买方应当将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除满足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界定的权益工具之外,或有对价在后续会计期间均应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与业绩补偿条款相关的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容易被忽视或存在不同理解。大多数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并购交易在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时没有考虑或有对价的影响,仅在或有对价实际结算的年度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在购买日和或有对价实际发生结算前的会计期间,将或有对价的金额简单认定为零或者合同约定的最大支付金额,没有综合考虑未来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性、或有对价支付方的信用风险、货币时间价值、可能需支付或返回股权的公允价值等因素,合理估计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在或有对价发生结算年度,直接将实际支付或收到的现金补偿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对于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部分公司未结合具体条款,分析判断其是否构成一项权益工具,而直接在结算期间将发行或收回股份作为权益交易处理。此外,部分公司尽管基于或有对价条款确认了一项资产或负债,但计量其公允价值时,仅考虑当期业绩目标实现情况,而未考虑整个考核期间业绩目标可能实现情况的影响。

从并购交易的披露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未在合并当年披露相关的业绩承诺条款,仅在业绩条件未完成、公司收到卖方补偿时才披露业绩承诺条款;部分上市公司虽然披露业绩承诺条款,但并未在购买日及后续期间披露与或有对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信息。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购买少数股权同时存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状态存在。合并后母公司追加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交易,应作为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

年报分析中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发生同时向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购买股权的交易,如上市公司在收购控股股东子公司的同时,向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购买股权,从而使被收购对象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将向控股股东收购的股权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但对于从第三方收购少数股权的交易,没有基于合并报表的视角,将其认定为股东之间的权益交易。

同理,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口径应为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部分,不应包括从外部(独立第三方)取得的部分。年报分析中发现,对于上市公司从其集团公司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并同时向第三方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交易,在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时,部分公司未正确理解运用上述原则,而是按企业合并后合并方持有的被合并方的股权总比例(包括从外部取得的部分)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四)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披露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置出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以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资产置换交易,换入的股权投资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但对于置出的原子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作为资产转让处理,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损益。这样做的结果是,在置出资产交易部分,将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了损益,但在置入资产交易部分,又将置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同一控制下取得子公司有关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了权益,人为地将一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割裂成两项独立的交易,并基于不同的原则予以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会计处理在逻辑上的不一致。

2.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时原权益交易形成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支付的对价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然而,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除了对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之外,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如有)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应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上述两类交易的性质和会计处理原则不同,应分别进行处理,除购买少数股权与丧失控制权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情形外,原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交易中所调整的资本公积,不应当在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时转回至损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公司在转让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中,将原取得少数股东持有的该子公司股权时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回至损益。


3.对联营企业投资因其他方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会计处理

在原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因其他方增资所引起的上市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可以计入损益。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后,将该政策调整为,投资方对于联营企业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并未及时跟进会计准则的变化,对因其他股东对联营企业增资,导致上市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仍旧计入投资收益。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对该类业务及其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其适用生效时间等也未予以充分关注,导致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准则规定。

4.处置子公司股权的披露

根据15号文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披露处置价格、处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丧失控制权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剩余股权(如有)在丧失控制权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子公司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等信息,而对于处置日的确定、剩余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等涉及到重大会计判断的,还应披露有关判断的依据。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上述要求对处置子公司的交易进行披露,如未披露处置子公司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等重要信息;或者未披露确定处置日的依据等信息。

二、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规定较为原则。随着市场上创新型业务以及特殊业务的不断涌现,如何运用收入确认的原则性规定,合理确定收入确认时点与金额,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难点问题之一。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针对卖方信贷支持销售、网络游戏、土地一级开发等新型、特殊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及相关金额的计量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此外,关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一)卖方提供信贷支持销售模式下收入的确认

卖方向买方提供资金、信用支持,有助于扩大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常见的方式如分期付款销售等。近年来,由于产能过剩、竞争加剧,卖方向买方提供资金、信用支持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对于上市公司为买方购买其商品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交易,上市公司在未来面临代偿和无法追偿风险时,应综合考虑贷款年限、产品使用寿命、客户信用等因素,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个别上市公司在销售商品时为客户取得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在报告期内已经出现了因客户不能如期归还贷款而要求公司代偿的情形,但公司未考虑上述因素,在后续向客户转移设备时仍然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

另外一类较为复杂的情形,即上市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向上市公司购买设备,再租赁给客户使用,同时上市公司承诺,在客户不能正常支付租赁款时,按约定向租赁公司回购设备。在此类销售模式下应当关注回购承诺义务的重大程度,发生回购及代为支付租赁款等的可能性,以分析判断与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个别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已经出现了部分客户不能如期支付租赁款,要求上市公司履约回购的情形,但在进行收入确认时,上市公司均未考虑上述因素,在向客户转移设备时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

(二)网络游戏收入的确认

概括而言,网络游戏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按虚拟道具收费、按游戏时间收费和广告收费。目前,国内网络游戏产品以按虚拟道具收费为主流盈利模式。虚拟道具根据消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次性道具、有限使用道具和永久性道具。对于游戏虚拟道具收入,应基于具体道具消耗模型,在其消耗期间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予以确认。实务中,确定道具消耗模型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玩家生命周期或游戏生命周期(玩家生命周期不能可靠估计时)分摊道具收入。年报分析中发现,上市公司网络游戏道具收入确认存在多样化、标准口径不一致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收入确认方法有两类,一类是按照道具消耗模型确定的道具消耗情况确认收入,另一类是在玩家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道具时直接确认收入。尽管虚拟道具一经售出无法退回,但这些虚拟道具需要在特定虚拟世界中使用,出售方存在为玩家提供和维护这些虚拟道具使用环境的后续义务。因此,游戏虚拟道具售出即确认收入的方法值得商榷。

此外,网络游戏通常是多方参与者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一系列安排,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需要判断哪些参与方是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主要责任人,哪些参与方是代理人,从而决定其收入确认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层面未就收入的总额法和净额法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绝大多数涉及网络游戏的公司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对于在整个服务链条中仅提供通道和平台业务的企业,以总额法确认收入将夸大其业务规模,并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产生误导。

(三)土地一级开发收入的确认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常开发时间长、占用资金量大,其会计处理结果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大。虽然各公司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的具体合同条款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保底收益与或有分成模式。保底收益模式一般依据经核定的开发成本,采用成本加成法计算确定收入额。或有分成模式一般约定土地开发收入为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年报分析发现,大多数公司均在与政府签订合同后,基于估计的合同总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没有充分考虑收入取得的可能性。

就或有分成模式而言,其具体收入金额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完成之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通常很难满足“能够可靠计量”这一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或有分成收入原则上应予递延确认,直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就保底收益而言,收入款项如果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方予结算,且土地储备中心明确以该土地使用权出让款项作为支付的资金来源(别无其他资金来源)时,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取决于土地使用权能否成功出让。在确认保底收益部分的收入时,还需考虑影响土地使用权能否成功出让的因素,如土地出让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列入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定价是否合理、该区域土地交易是否活跃等。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公司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顺利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身的二级开发,还需要判断这两项行为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并从整体上分析收入确认问题。

(四)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披露

根据1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结合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其收入确认政策,未能说明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如部分采用卖方信贷销售模式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针对卖方信贷的收入确认政策及担保信息等,投资者不能从信息披露中了解该类交易的风险及其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又如,某上市公司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一级土地开发相关业务收入,且该部分收入是本期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未在会计政策中披露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此外,有的公司因借壳上市、跨界定增等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但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仍沿袭以前年度的表述,而没有对新并购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针对性的描述。

三、职工薪酬

2014年职工薪酬准则的修订,完善和丰富了职工薪酬的分类,也相应提高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要求。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对修订后职工薪酬准则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包括对职工薪酬的分类不正确,或者未按要求充分披露职工薪酬的相关信息。

(一)职工薪酬的分类与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虽然均是在职工离开企业后提供,但实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职工薪酬,相关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别。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两者的区别在于,导致辞退福利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公司应当在辞退福利计划批准的期间一次性将有关支出确认为费用,而离职后福利是为获取职工服务而发生的,应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费用。为裁减员工而实施的内退计划,在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日期之前提供的福利应当视为辞退福利处理,而在相关人员正式退休日期之后提供的福利,则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年报分析中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对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较为混乱,如将离职后福利按辞退福利进行会计处理,或者对属于辞退福利的内退计划,在内退后各期向职工实际支付福利时分期确认为费用,而不是在辞退计划批准的期间一次性将未来需支付的辞退福利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损益。

(二)职工薪酬会计政策披露问题

根据15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职工薪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并且在负债项下分类列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存在设定受益计划的,公司应说明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及相关风险,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设定受益计划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以及确定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要精算假设和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年报分析中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职工薪酬的分类不清晰,对离职后福利、辞职福利及内退计划的会计政策披露混乱。例如在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政策项下披露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内退计划中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在离职后福利中披露。存在设定受益计划的,未披露计划的内容及其财务影响或者相关披露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四、金融工具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与金融资产的转移、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区分、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会计等相关问题。

(一)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金融工具分类时,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合同所有条款。报告主体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年报分析发现,针对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主体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以获得融资的交易,部分上市公司未从报告主体整体层面充分考虑其是否承担一项合同支付义务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而是直接作为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未丧失控制权)的权益性交易,将结构化主体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进行处理。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向有限期限的信托计划转让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不丧失控制权),同时认购该信托计划中的全部劣后级份额,导致需要合并该信托计划。从合并报表角度看,实际并未处置子公司股权且不会产生新的少数股东权益,并且由于信托计划为有限期限,在合并报表层面相当于其承担了一项在该信托计划清算时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进行清偿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确认为金融负债。又如,一项资产管理计划向上市公司子公司增资,上市公司承诺在一定时间或触发一定条件(上市公司不能控制其发生与否)时,以本金加一定回报的金额回购该股权。从合并报表角度看,上市公司承担了一项以固定金额或可确定金额回购子公司股权的合同义务,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该交易不会导致处置子公司股权且不会产生少数股东权益。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向少数股东签发卖出期权,但并未针对该项股份回购义务确认任何的金融负债。例如,某公司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并形成控制的交易中与少数股东约定,对方有权向该公司转让剩余少数股权,即该交易形成一项股份回购义务,但公司并未针对持有人的售回选择权确认一项金融负债,仅在后续期间实际履行回购义务时作为购买少数股东权益进行处理。

(二)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应根据混合工具中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是否紧密相关,判断是否需要将嵌入衍生工具进行拆分并单独计量,除非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未根据上述规定对混合工具进行分拆,或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例如,某公司受让一项海外石油合作开发项目在特定期间的收益权,投资回报以该项目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定,不受该项目分红决策及股利分配的影响,且该收益权投资不享有海外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的剩余权益。因此,该收益权投资应认定为一项嵌入衍生工具的债权投资。同时,由于该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债权主合同并不紧密相关,除非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否则应将其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从债权主合同中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但该公司对将该项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仅将其整体作为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处理,在财务报告中也未对该项重大投资的性质及其会计处理依据进行任何说明。

(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为加快资金回笼、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越来越多的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后能否终止确认,应综合考虑转移的应收账款结构(如单笔转让、批量转让、部分转让或循环额度转让等)、转让形式(如转让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或现金流量过手安排)、保理应收账款的基础特征(如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及提前偿还风险特征)等因素,以判断应收账款的所有重大风险是否已经转移。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在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未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予以分析判断,仅凭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形式上无追索权的保理协议而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导致不恰当的会计结果。例如,某公司与银行有关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安排中,公司将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的90%转让至银行而自留10%部分,同时约定当从付款方收到款项时优先支付给银行,直至银行受让的应收款项全部收回。该项安排中,公司实质上以自留份额为银行回收应收账款提供担保,该应收账款很可能不能终止确认。公司应结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析,不能因为形式上无追索权而直接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

又如,个别公司与银行有关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安排中,当保理的应收账款逾期,银行仍未从付款方收回款项时,公司需针对该逾期未收到的应收款项向银行支付利息或罚息,直至银行收回全部款项,该项安排中公司实质上承担了应收款项延迟付款风险,也很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公司应根据其承担延迟付款风险的程度进行分析,不能因为形式上无追索权而直接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

(四)金融工具的披露问题

1、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15号文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对于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应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公告显示其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但年报中未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也未披露与该应收账款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任何信息;个别公司披露已转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该公司未按照上述要求披露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有关信息。

2.套期保值业务的披露

为便于理解其套期活动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15号文规定,运用套期会计的公司,应披露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会计处理方法等重要的会计政策,并按照套期类别披露被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存在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但对于运用套期会计所对应的套期保值活动、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具体依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指定的被套期项目及套期工具、套期有效性评估及是否存在套期无效部分等重要信息均无说明,无法判断该公司运用套期会计是否符合准则规定,也无法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套期保值活动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末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更好地评价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敞口,相关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尤其是非金融企业在金融工具风险披露方面有待加强,比如部分上市公司未对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任何定性和定量披露,某些上市公司对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简单套用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的格式模板,并未针对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定性描述,亦未提供当期有针对性的量化信息,如金融负债的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到期期限分析、利率风险与外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金融资产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等。

4.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

根据15号文规定,公司应按持续和非持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分别披露报告期末相关项目公允价值金额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对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还需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信息。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还应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司应分类披露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额、公允价值所属的层次。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尤其是非金融企业在公允价值披露的执行方面亟待提高。部分上市公司未区分持续和非持续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披露,或者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如对于第三层次公允价值缺乏必要的敏感性分析;关于公允价值层次的界定不正确,如将明显使用非公开市场报价作为参数计量的公允价值认定为第一层次。

五、所得税会计

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基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对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调整,以计算所得税费用。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不正确,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况十分普遍。

(一)与未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下,仍将较大金额的未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当期净利润影响较大,年报中也未说明在此情况下未抵扣亏损仍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理由;部分上市公司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为负数的亏损子公司,在合并当期一次性确认了该子公司以前年度累计可抵扣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使得亏损子公司扭亏为盈,但未披露相关判断依据;部分上市公司对未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缺乏一贯性,在盈利年度未将未弥补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在发生巨额亏损的年度却将未弥补亏损确认大额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没有披露在亏损情况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理由。

(二)商誉有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税收法规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合并产生的商誉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无论在并购日商誉初始确认时,还是后续会计处理中,均不确认相应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处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时,将合并该子公司时产生的商誉归属的资产组均留在了母公司,因此相应商誉也保留在母公司个别和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但该公司对保留的商誉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未披露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该公司的相关交易中,在处置子公司股权前后,上述商誉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合并商誉的后续处理,无论在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集团合并报表上均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发生减值外,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根据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时以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或以其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处置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该类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将会形成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递延所得税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并未考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相应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以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不正确;某些公司虽然考虑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递延所得税影响,但其影响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四)所得税费用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15号文等规定,对于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公司应从税前会计利润出发,考虑一系列调整因素的影响后得出所得税费用。这些调整因素包括各项永久性差异影响、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集团内公司不同税率影响、税率变动影响等。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调整过程不符合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的内在逻辑、背离调节项本身性质,例如调节项“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和“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为负数,而这两个调节项只应增加所得税费用。部分公司披露的所得税调节表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调节项目,如“因合并范围变化导致的影响”。个别上市公司甚至缺失所得税费用调整信息,或者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表中只有会计利润和所得税两项,缺少详细的调节过程。

六、资产减值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存在多种资产减值计提方法,这些方法运用过程中又受到上市公司对资产组合分类、会计判断与估计等因素的影响。年报分析发现,存在上市公司通过调整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与对相关参数的判断,以影响会计利润的情况。

(一)在建工程资产减值计提与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具体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在建工程的资产价格、经济技术环境、市场状况、相关资产或资产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发生减值。根据15号文规定,公司应在“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中披露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在报表项目附注中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本期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及计提原因。

年报分析中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因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经营性长期资产组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了大额或全额减值准备,但相关的在建工程并未计提减值也未披露原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15号文的规定,可能存在减值计提和披露不充分的情况。

(二)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与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关于“重大”的标准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予以确定。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其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为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总余额15%及以上的应收款项。此类判断依据采用相对标准并且比例较高,可能导致公司不存在符合条件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有的上市公司,在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本年和比较期间报表仅在期末余额中列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余额,而期初余额中未见反映。

同时,根据15号文的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其理由。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还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计提了大额坏账准备,在报告年度转出,但未披露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具体事项及标准,也未对转出原因等进行披露。

(三)部分亏损公司资产减值比例大幅提高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亏损上市公司大幅度提高资产减值计提比例,但未披露原因及相关说明,存在亏损年度“大洗澡”的嫌疑。如部分2015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对本期新增的按成本法核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或大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多年以前形成的商誉在本期全额计提减值;前期内部开发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本期一次性冲销等等。

上述公司对于2015年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依据等均未充分披露,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反映了有关资产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随意计提等值得关注。

七、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支付的股份相关价值量在行权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近年来,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理念逐渐被国内上市公司所接受,但仍存在一些对股份支付准则理解与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一)限制性股票分阶段解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对于一次授予、按比例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在每个批次可以相对独立行权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在此情况下,整个股份支付计划的费用应根据每个批次对应的特定等待期进行分摊。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对于一次授予、按比例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未对每个批次进行区分,会计处理时将股份支付费用在整个股份支付计划期间进行平均分摊。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授予负有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计划,在授予日,企业应当根据收到的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以前年度授予的含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未及时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2015年度财务报告未予以更正,也未按前期差错的原则进行处理和披露。

(三)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的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准则关于集团内的股份支付的规定要求,授予方可以是集团内任何主体及其股东,并未限定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集团内职工的权益工具,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年报分析发现,对于非控股股东授予上市公司员工权益性工具或以权益性工具价值为基础的支付,其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上市公司认为非控股股东不属于企业集团范畴,未将相关交易作为集团内股份支付处理。

八、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其实施要求,主板上市公司应在发布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总体而言,随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的深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信息的有用性、相关性与可理解性明显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领域。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严格遵循规范要求披露

主板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的要求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21号文的要求披露内控评价报告,缺少声明、评价范围、缺陷评价标准、公司签章、报告出具日等重要信息;甚至个别公司对外披露的内控评价报告是董事会的内控汇报材料而非正式的内控评价报告。

2.对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的理解存在偏差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混淆评价基准日和评价期间,如表述:“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或“对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将评价基准日视同为评价期间。

3.内控评价范围的披露不符合规范要求

21号文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从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三个方面进行披露,并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纳入内控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比和营业收入合计占比;所披露的评价范围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如个别上市公司在计算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合计占比时,采用上年末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合计数为基础。

4.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不恰当

21号文要求企业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披露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缺陷认定标准不恰当的情形也较为普遍,具体表现为:仅有评价内控缺陷的指标却没有具体指标数值;将实际错报或直接损失作为内控评价的指标;内控缺陷标准指标值过高或将上年合并报表数据作为指标值的基准等。

5.内控评价结论与表述不适当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满足重大缺陷认定标准的差错更正、资产损失等事项,评价结论仍为内部控制有效,也未在评价报告中披露导致差错更正、资产损失事项的原因、整改措施及整改后内控实际运行情况等;部分上市公司评价结论表述不明确或不规范,如“总体上符合内部控制基本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还有个别公司内控评价结论与内控审计意见不一致,但未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6.内控缺陷整改及其他重要事项披露不充分

21号文要求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整改计划等内容。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但未认定为缺陷,也未提及整改情况,或者将明显符合缺陷认定标准的事项在其他重要事项中描述;部分上市公司未描述上期缺陷在本期的整改情况。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控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业绩预告进行重大调整、关键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巨额资金、内审部门未设置或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等情形,但内控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意见的适当性存疑。

2.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

根据内控审计指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人注意的,需要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例如内控评价报告要素列报不完善或不恰当、对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内控评价与审计范围豁免等。2015年内控非标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占比达81%。部分内控审计报告将与财务报告内控无关的事项,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作为强调事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而内控审计报告是对特定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在内控审计报告中强调持续经营问题,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存疑。还有一些内控审计报告将上市公司存在的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或重要缺陷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混淆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描述段与强调事项段。

3.部分非标审计意见的披露不充分

部分内控审计报告将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作为强调事项,但并未说明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具体情况,未明确导致被立案调查是否与财务报告或者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以及对内控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但在内控审计报告中未恰当描述重大缺陷影响的财务报表重要账户、相关认定,以及该缺陷对内控的影响程度,或者未指明该事项在企业内控评价报告中的情况及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九、其他披露问题

(一)简单错误

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较为随意,出现简单表述错误、数据计算错误、简单勾稽错误、重要内容缺失等情况。例如,披露某项对外担保的金额是负数,又如将收到的定向增发认购保证金列报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上市公司对相对重要信息少披露或不披露,如营业收入几个季度大幅增长,公司未作出具体说明,只是简单描述为因为股权受让或者资产出售所致;个别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一节中只披露了审计意见,未披露审计报告正文,缺少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等内容。

(二)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披露

1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公司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公司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其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予以评估。若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如年末流动资产远低于流动负债,上市公司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及其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有的上市公司营业利润近年来连续为负、流动资产远小于流动负债,管理层也仍然在年度报告编制基础中声明“不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有的上市公司虽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但在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却没披露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同时也没有在附注中披露管理层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或者披露的改善措施缺乏针对性,与造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怀疑的原因无关联。

(三)分部报告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15号文的规定,公司披露分部信息,包括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以及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等信息。公司无报告分部的,应说明原因。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分部相关信息,而是披露了“业务板块”的信息。但就“业务板块”是否构成会计意义上的分部,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未予以明确定义,也未给出相关说明。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确定了报告分部,以及报告分部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但是认为“无法区分所属分部资产和负债,未披露各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对于年报审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与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配合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违反会计准则和内控规范要求的,按照有关监管安排进行处理。

三是针对会计准则具体规范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调研,推动财政部制定准则指引。对于准则有原则性规定,主要是执行中的理解和操作问题的,逐步制定发布有关监管口径,用以指导市场实践,同时注重收集整理案例,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尤其是会计专业判断意识与能力。

四是基于市场的信息需求和资本市场改革要求,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披露,改进财务信息的更正披露要求,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与列报。

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15年4月30日,沪深两市2014年已上市的2613家上市公司,除新中基公司外,2612家上市公司均按时披露了2014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查审阅了520家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公司存在会计处理不正确、财务信息披露及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类似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不一致、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估计调整。

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信息披露不完整;财务信息披露的简单错误仍然存在;财务信息披露的形式化、原则化问题突出;未对复杂专业判断及财务影响进行明确说明;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缺乏统一衔接,致使相关的内容前后披露不一致。

此外,一些公司还存在内控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内控评价、内控审计信息与年报信息不一致等问题。

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监管标准,继续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对于年报审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核查中进一步了解情况并进行后续处理。

三是基于市场的信息需求和资本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探索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建设和实施制度。

截至2015年4月30日,沪深两市2014年已上市的2,613家上市公司,除新中基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外,其余2,612家均按时披露了2014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96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27家,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69家。主板上市公司中,7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53家,无法表示意见4家,否定意见20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查审阅了520家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审阅中重点关注了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收入确认、政府补助、资产减值等方面的会计处理,以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的情况。我们对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形成本监管报告。

一、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确认、计量与列报不正确

1.未明确区分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

越来越多的企业合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企业合并的对价,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费用一般包括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通常情况下,针对被收购方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合并费用;为验资、发行股份申报、股份登记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这两类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合并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发行费用直接扣减发行股份产生的溢价。公司需要合理区分属于企业合并交易的费用和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中,未对合并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拆分,而是将所有的费用都视为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股本溢价,从而少列费用,增加当期利润。这种人为混淆负债与权益属性的做法,无法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掩盖了到期不能支付负债的风险,对公司的财务指标产生影响,所涉及金额重大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误读误判。

2.未充分确认合作开发产生的金融负债

在与其他方共同投资进行合作开发的协议中,各方都以股权的形式投入资金,实际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但如果实际控制经营的一方向其他方承诺所投入的资金能够获得最低收益率,将导致承诺方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即产生了一项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诺方应当将收到的合作方投入款项作为负债处理,并在合作期间将与之相关的利息(公司保证的收益)确认为费用。年报分析中发现,有些上市公司未将收到的合作方款项确认为负债,而是视为投入的权益资金,将向合作方支付的承诺收益也未确认为利息费用,而是视为利润分配。

3.金融资产分类不正确

(1)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的分类,主要取决于存款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条款。目前公司认购、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其收益可能是与某些基础变量挂钩,如利率、汇率、黄金价格等,此类产品应视为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如利率风险),或者与嵌入衍生工具类似条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或无法单独计量,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于嵌入衍生工具及其分拆的会计处理较为困难,年报分析发现,不少上市公司将结构性存款简单作为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等收益金额固定的资产列报,未能正确反映结构性存款收益变动的风险。

(2)理财产品。目前我国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大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无活跃市场报价,通常情况下应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财务报表中视其流动性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列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理财产品的分类不正确,如将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或无活跃市场报价的保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将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理财产品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将理财产品作为收益金额固定的其他货币资金或者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3)已停业或正在清算的子公司股权。对于已停业或正在清算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应视对其控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对于满足持有待售确认条件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股权投资,应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仍属其控制的已停业或正在清算的子公司调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没有将具有明确出售意图的已停业或正在清算的子公司股权重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4)有限合伙人权益。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不具有活跃市场报价,公司应根据所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特征(如回收金额是否固定或可确定)及持有意图等,将其分类为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错误地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比较报表范围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并以此为原则对合并日之前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年报分析中发现,对于如何确定此类交易中比较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金额,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理念是从最终控制方角度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合并中纳入合并日之前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股权比例,应为合并中自最终控制方购买的股权比例,不应包括从外部(独立第三方)取得的部分。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企业合并后合并方持有的被合并方的股权总比例(包括从外部取得部分)进行追溯调整,该做法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与股份支付计划相关的确认与计量不适当

(1)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交易确认与计量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服务的,应当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授予职工的权益工具价值。一般情况下,公司向职工授予的股份在职工提供服务以达到行权条件的等待期内被限制转让,但是计量所授予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或其他限制,因为这些限制属于可行权的非市场条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在确定授予职工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时,以授予日股价为基础考虑流动性折扣,或者不采用授予日的股价,而是采用其他时点的股价或之前一段时间股价的平均值。此外,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在授予日,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将回购义务确认为负债(作为收购库存股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回购义务应全额确认为负债,不考虑回购发生的可能性对其计量的影响,所确认的库存股金额不仅包含库存股的股本,还应包含其相应的股本溢价金额;就流动性而言,由于员工离职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随时产生回购的义务,该回购义务应当确认为流动负债。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如未考虑并确认回购义务;在计量回购义务时考虑了回购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所确认的库存股仅包含了库存股的股本;将回购义务负债列示为长期负债而不是流动负债。

(2)股份支付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规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为成本费用,但税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股份支付,只有在相关股份实际授予职工时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在会计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期间内,公司应根据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报分析发现,在考虑股份支付相关所得税影响时,部分公司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不符合规定,如未确认股权激励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以期末取得的信息作为估计可税前扣除金额的基础,而是以当期股权激励费用直接作为计税基础;未分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是在第一个会计期间即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6.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不正确

关于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给出了原则性定义,实务中应结合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的比例、是否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等因素进行判断。原则上,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拥有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持股超过20%以上的被投资单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未披露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甚至一些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董事,但仍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会计报表项目列报不正确

(1)物业经营权列报不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其中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公司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年报分析发现,有些上市公司将没有产权的物业经营权列报为投资性房地产。

(2)项目流动性或报表项目列报不正确。部分上市公司将与长期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错误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将属于辞退福利性质的内退人员工资列报为其他应付款,未在(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报。

(二)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口径不一致

1.类似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从原则上要求以商品或服务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并要求公司结合具体的业务特征确定收入的确认时点。年报分析中发现,由于各类商品或劳务销售交易形式多样,实务中对业务收入是否满足准则确认条件的职业判断也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公司间某些经济实质相似的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使得相同会计期间或业务周期上相同阶段的收入信息缺乏可比性。

(1)房产销售业务。房地产销售存在预售、房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等多个环节,实务中对房屋所有权相关风险和报酬何时发生转移的判断存在差异,导致上市公司对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大部分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以办理完成交房手续作为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时点并确认收入,但部分上市公司以工程完工验收、收到房款或取得收款权利等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2)数据服务业务。由于数据业务合同形式多样,收入实现过程涉及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的多方安排,收入实现的判断较为复杂,导致上市公司对此类交易收入的确认时点和金额存在差异。例如,对于通信增值业务收入确认,有些数据服务提供商每月根据电信运营商的计时系统统计数据,依合同约定费率或分成比例计算确认收入,而有些公司按上月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开具发票后确认当期营业收入。

(3)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业务。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项目通常需经过设计、建设、试运行、验收等环节,时间跨度比较长,甚至跨越多个会计期间,上市公司对于这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存在差异。部分上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业务收入;部分上市公司按收到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此外,此类业务的销售涉及收取质量保证金,承诺在一定期间内系统或软件若存在运行问题将予以赔偿或免费维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承诺期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但部分上市公司在销售系统或软件时将收取的质量保证金的全额确认为收入;部分上市公司则在质保期结束后才确认质量保证金收入。

(4)出口销售业务。出口销售业务的环节、流程较为复杂,涉及交付提取单、商品出库、出口报关、商品交付等环节,公司应结合合同约定和实务惯例等,对相关商品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进行判断,以确定收入确认时点。年报分析发现,对类似出口销售合同或业务,有些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取得提单日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有些公司则以产品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取得报关单日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2.混合型政府补助的区分标准不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损益;难以区分的,应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当期损益。部分上市公司将综合性政府补助全部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且未详细披露其区分政府补助类型的判断标准。

3.或有合并对价的确认与计量口径不一致

近年来,在并购交易中设置或有对价或者对赌条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即合并各方可能在并购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部分之前支付的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在并购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购买方应当将其视为或有合并对价并计入合并成本。年报分析发现,多数企业合并都存在或有对价安排,但部分上市公司确定合并成本时没有考虑或有对价;将或有对价的金额认定为零或者合同约定的最大支付金额,没有基于未来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性、或有对价支付方的信用风险、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对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4.关于控制的判断存在差异导致合并报表范围不一致

(1)委托经营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协议将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管理后,是否将该子公司继续纳入合并报表,需要结合委托经营合同条款,综合考虑是否仍享有子公司的主要权益和风险、委托经营期限长短、董事等类似权利机构成员任命程序、与被委托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因素,判断上市公司与子公司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从而确定是否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年报分析发现,不同公司针对委托经营子公司控制的判断所考虑的因素不同,对类似因素所产生影响的判断也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公司将委托经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口径并不一致。

(2)上市公司投资非盈利机构。母公司在确定将投资的非盈利机构纳入合并范围时,是否能从非盈利机构获得回报是关键影响因素。从非盈利机构获得的回报,不仅包括实际现金分红,还应综合考虑该非盈利机构是否为公司承担了部分费用、该非盈利机构是否为公司提供了技术、输送了人才等非分红性质的利益回报。年报分析发现,不同公司针对非盈利机构控制的判断所考虑的因素不同,对类似因素所产生影响的判断也存在差异,如某些上市公司仅因被投资的非盈利机构盈利不分红而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5.对类似资产减值计提标准不一致

(1)类似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一致。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下属几家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大额或全额坏账准备,但对于另外几家财务状况类似的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却未计提任何减值。

(2)相互关联的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计提减值的标准不一致。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下滑,存在持续经营疑虑,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却未对生产、加工存货的相关资产或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三)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估计调整

一般情况下,同一公司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信息口径应保持一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当予以说明。对财务信息口径的调整存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调整和会计差错更正三种类型。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估计调整,相关会计处理不正确。

1.将会计差错更正视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1)应交税费重分类。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应交税金为借方余额,并且金额重大,但以负数列报为负债,而不是作为资产列报。年报分析发现,某些上市公司将以前年度应交税费借方余额调整为资产进行列报,但在附注中将其视为因2014年度新准则实施带来的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调整,而不是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2)内退性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支付给内退人员的补偿工资在性质上属于辞退福利。《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于2014年修订前后,上述规定并没有发生变化。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2014年度补提了内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并将其视为新准则实施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而不是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2.混淆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估计调整

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或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混淆了会计估计调整与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相关信息的列报与披露不正确。

(1)将会计差错视为会计估计调整。年报分析发现,某公司在发布年报的当天,发布了会计估计变更公告,变更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并决定在未来会计期间采用变更后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上市公司在报告发布日针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同时出具了两种自相矛盾的会计估计,错误运用了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可以认为,该公司所发布年报中使用了错误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因此,该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的调整应视为会计差错更正,而不是会计估计变更。

(2)将会计估计调整视为会计差错更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确认可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计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如果在编制前期报表时已充分利用当时可取得的关于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信息,则后续实际盈利情况与当时预测数据不一致,从而导致对之前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进行调整,应当视为会计估计变更,而不是前期会计差错。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实际盈利情况不如前期盈利预测,调减因可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并将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而不是将其视为会计估计变更,以避免调减所得税资产金额对当期损益的不利影响。

二、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信息披露未完全遵循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1.政府补助确认政策及相关披露不完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文”)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司应按要求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政策,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需逐项披露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对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需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对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年报分析发现,不少上市公司并未按上述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信息,如仅按应收金额确认了政府补助收入,但没有披露相关确认依据,或者未根据15号文等规则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政策。

2.关于持续经营风险的披露不充分

1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公司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公司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其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予以评估。若评估结果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及其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其持续经营的评估和风险披露普遍不充分,如一些连续亏损的ST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应对流动性风险的措施、按照持续经营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等;部分营业利润连续为负、流动资产远小于流动负债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仍然在年度报告编制基础中声明“不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甚至有的上市公司因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而被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但管理层在年度报告编制基础中仍声明“不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3.与存货、商誉减值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同时,15号文规定在披露存货项目时应说明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近年来不景气,主要产品市场持续低迷,销售价格大幅下跌,销售产品毛利率为负,但公司没有计提跌价准备,也没有披露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

对于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企业会计准则并不要求进行摊销,但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需要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其过程较为复杂。1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年报分析发现,有些上市公司对商誉减值信息仅笼统披露经测试后未发生商誉减值,没有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参数等信息;甚至某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显示商誉已发生重大减值,但在报表项目附注中没有披露任何关于商誉减值测试及计提减值准备的信息。

4.所得税调整过程披露不完整

关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调整过程,公司应从税前会计利润出发,在考虑一系列调整因素的影响后得出当期所得税费用。这些调整因素包括会计与税法口径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与费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集团公司内不同税率影响以及税率变动影响等。年报分析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未按相关要求完整披露与所得税调整相关的信息或披露的信息不正确。例如,所披露的调整明细项目数据正负方向不符合调整事项的内在逻辑关系;披露的调整项目表明存在税收优惠影响,但在税项政策中并未披露有关税收优惠信息;各调整项目以税前金额列示等。甚至有些上市公司没有披露任何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的信息。

5.分部报告的披露不符合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的整体风险,是由公司经营的各个业务部门(或品种)或各个经营地区的风险和报酬构成的。一般来说,公司在不同业务部门和不同地区的经营,具有不同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风险。评估公司整体的风险和报酬,需要借助公司在不同业务和不同地区经营的分部信息。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确定报告分部,披露分部信息。1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以及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上市公司无报告分部的,应说明原因。年报分析发现,不少上市公司未披露分部信息,也未说明无分部的原因;部分上市公司在年报管理层分析中披露主营业务的行业或产品分类,表明其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部,但未在财务报告中提供单独的分部报告,也未说明不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原因;有些上市公司尽管在收入附注中按照行业、地区、产品对收入进行了分部说明,但是未形成单独的分部报告,也未披露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等具体信息。

(二)财务信息披露的简单错误频现

1.报表之间、报表与附注或辅助信息之间矛盾,数字前后不一致或者表述存在差异。主要表现有:在或有事项中披露公司存在期末已经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票据,但在附注项目中没有披露应收商业承兑票据信息;在报表中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信息披露中却归类为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递延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中披露的政府补助项目名称不一致、前后数据不勾稽;在建工程项目中披露的完工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与固定资产项目中披露的由在建工程转入金额存在很大差异。

2.简单数据错误和数目计算错误,包括数据串行,正负号出错,数量级和计量单位错误等。主要表现有:期初期末余额出现两列合计数,导致金额重复计算;报表明细数据串行;在子公司中权益直接加间接比例大于100%;报表项目增减变动明细表缺少期末余额;报表明细项目金额大于合计金额等。

3.年报目录或附注索引序号混乱。主要表现有:项目序号不连续,编号顺序错乱;前方引用的索引序号实际不存在或者为不相干内容;附注中存在仅列示标题而无内容说明的项目。

(三)财务信息披露形式化、原则化问题较为突出

1.会计政策披露过于原则化

(1)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的披露过于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当期计入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研究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对于公司财务报表有很大影响。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以及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公司所处行业和研发项目特征密切相关。因此,15号文要求公司“结合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部分高新技术公司对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的披露照搬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未根据自身行业和研发项目特征进行个性化披露,无法让报表使用者了解公司研发流程及其主要阶段的特点和区分标准,从而也无法合理判断公司开发支出资本化是否恰当。年报分析中还发现,部分微利的上市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金额明显高于往年,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以调节利润的嫌疑。

(2)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过于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条件仅做了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公司判断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理由,以便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15号文明确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部分上市公司关于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完全照搬会计准则原文,难以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理解其收入确认条件和时点的有效信息。尤其是创新业务模式,如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收入、网络视频公司影片版权互换业务收入、网络游戏业务收入、租赁白银或黄金并销售的收入、合同能源管理等,报表使用者对于公司的业务模式并不熟悉,如果缺乏具体、有针对性的收入确认政策,报表使用者很难理解并预测公司未来的收入情况。例如,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存在多种模式,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应结合上市公司与政府所签订合同条款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结合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是否与该土地未来的出让收益是否相关,对其收入确认政策予以披露和说明。但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从事一级土地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对该类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仅照搬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性规定。

2.报表附注中营业范围的披露流于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及15号文均要求公司披露业务的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直接照搬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国家允许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是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通常较广泛,仅披露经营范围很难使报表使用者清晰地理解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的具体类型和特点。

3.与同一交易或事项相关的信息分散披露,财务信息披露的整体性有待改进实务中,一些复杂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结果通常影响多个报表项目。以当期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为例,部分公司通常披露本期授予、行权、失效和发行在外的权益工具的总额、授予日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当期确认的费用总额等。但是该交易涉及到发行股票、股权激励费用、回购义务、递延所得税等事项,涉及财务报表的股本、资本公积(包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库存股、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流动负债、管理费用等各个项目。多数公司会在各个涉及的科目的附注中披露该股份支付交易对于该科目的影响,而不会将所有涉及科目的影响汇集在股份支付附注中披露。这使得报表使用者很难全面理解该交易对财务报表产生的整体影响。关于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企业合并等交易或事项的披露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果公司能够将同一个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同一个附注中说明,而其他附注均索引该附注,则能更加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交易对于公司的影响。

4.部分附注信息的内容过于简单

15号文对于报表附注的格式进行了规范,但部分上市公司仅从形式上遵循了上述规范。例如无形资产附注中,15号文列举了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部分上市公司将除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外的无形资产均合并披露为其他无形资产且金额很大,有些公司其他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但未对其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说明,可能掩盖了某些重要无形资产的信息。

(四)复杂专业判断及其经济影响未能清晰说明

1.没有充分披露应收票据终止确认后承担的风险

实务中,为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公司通常将收到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或者背书转让给供应商,以支付采购款。年报分析中发现,对于已背书或贴现且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部分上市公司予以终止确认。根据票据法,追索权是票据持有人的法定权利,即在承兑人不支付票据款项,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背书转让人予以追索。因此,票据在背书或贴现后,其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很可能没有完全转移,在后续持票人追索时,还可能存在支付的义务。年报分析发现,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已背书或贴现且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后,未在财务报表中补充披露终止确认的票据,未对票据被追索时可能存在的支付风险予以清晰说明。

2.设定受益计划负债计量所采用的精算假设合理性未予充分说明

对于设立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公司,职工提供服务将导致公司未来产生支付的义务,具体的义务金额不仅与设定收益计划协议条款相关,也受到职工寿命、医疗费用支出水平等精算变量的影响。例如,对于承诺支付退休金的设定收益计划,公司承担的未来义务不仅与每月支付退休金的金额相关,退休职工的寿命也对公司的义务产生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基于合理的精算假设预计未来支付义务的金额,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予以折现后确认为设定受益计划负债。人口寿命、折现率等精算假设对设定受益负债的金额具有重要影响,若未对所采用的精算假设的合理性予以说明,可能导致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设定受益负债的水平形成误解。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在我国,由于不存在符合准则要求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活跃市场,实务中采用国债利率作为折现率。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其采用的折现率的金额明显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率,但未披露确定折现率的依据和方法,也未进一步解释为何与国债收益率有较大差异。又如,一些公司估计设定受益负债时假定人均寿命仅为65岁,与相关社会统计数据不一致,但公司未进一步对这些参数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3.或有对价的计量及其变动对利润的影响未予清晰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益确认为一项资产。实务中,计量合并对价公允价值是一个难点,以业绩承诺为例,部分上市公司以合同约定的额外支付的金额认定为公允价值,或者将合同约定的取得对价返还的权利的公允价值认定为零,即认为目标公司能够达到业绩承诺的概率为100%,这可能会导致目标公司未能达到承诺业绩时,确认较大收益。相关的披露也未说明业绩承诺期的预测风险、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支付方的信用风险等因素对或有合并对价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或有对价收益或损失可能导致信息使用者的误解。从交易的披露看,有些上市公司未在合并当年披露相应的业绩承诺条款,而是直到业绩条件未达成、

公司收到卖方补偿时才披露业绩承诺条款并确认大额收益;有些上市公司虽然在合并当年披露的相应的业绩承诺条款,但是未披露该条款在确认合并对价时是如何处理,这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理解或有对价变动对损益所造成的影响,也无法对未来发生的情况产生合理的预期。

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界定和披露未能如实反映其性质

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和监管指标,它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更为相关的信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具体项目和披露要求,为提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和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引。上市公司应当结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列举项目和自身具体情况对于损益项目的性质进行判断,对于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应当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对于规定中列举的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和对于规定中未列举的项目公司判断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也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实务中,对于非经常性项目的判断还存在一些误区。例如计入当期的政府补助通常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但部分上市公司简单的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非经常性损益,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则为经常性损益,这样的判断与说明并未如实反映相关损益的性质。

(五)复杂或异常交易结果及其影响因素的披露不充分

1.现金流量表补充信息的充分性有待改进

实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是一种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结算方式。较多公司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其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再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取得的票据背书给供应商。由于该交易不涉及现金,故无法体现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中。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金额远低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金额,同时,增加的资产金额远大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为了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现金流量的整体情况,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不涉及现金收支交易部分,披露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但是,绝大部分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并未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对此予以说明。

2.公允价值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披露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时,公司应当区分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计量,如持有待售资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

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层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如持有待售资产的公允价值层次信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层次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所处的市场环境,交易的复杂程度,考虑向报表使用者提供额外信息,以帮助这些使用者就公允价值披露的量化信息作出合理评价。

(六)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缺乏统一衔接,披露的内容不一致

非财务信息具有前瞻性和非货币性等特征,与财务信息相互补充,可以增强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理解。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间不一致,将使投资者对整体信息披露产生质疑,并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没有执行相同的标准,缺乏统一衔接,致使相关的内容前后披露不一致。例如,部分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中披露产品销售价格和数量均大幅下滑,但同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却不升反降;又如,部分公司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不一致,在财务信息部分披露的重要非全资子公司,却没有在非财务信息部分的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中予以披露。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

1.内控评价报告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

为了完善和统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主板上市公司仍然未按照21号文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2014年度内控评价报告;或者,虽然已经按照21号文编制2014年度内控评价报告,但披露的内容要素不完整或不规范,如标题不符、缺少董事会及经理层责任的声明、缺少内部控制目标及局限性的声明等。

2.内控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

21号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包括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事项和需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还需要定量说明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占合并报表中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年报分析发行,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披露不规范,如披露的上述比例超过100%(可能是在计算比例时没有抵消内部交易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比例时直接以X%、Y%等符号代替。此外,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或者没有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需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3.内控缺陷及其整改情况披露不充分

21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整改计划等内容。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仅对发现的缺陷作了描述,但没有明确是重大、重要还是一般缺陷;部分上市公司仅对认定的缺陷做了简单描述,并笼统说明已经整改,但未披露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等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仅披露对差错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追溯调整,但未披露是否对导致重大差错的内控薄弱环节进行了整改。

4.强调事项段的使用不规范,内控审计意见不适当

年报分析发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强调事项段中的内容表述不具体,从文字表述中并不能了解注册会计师增加该强调事项段的原因及目的,以及被强调事项对于公司内部控制或者财务报表的影响。例如,部分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提及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或者行政处罚,但是并未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或者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未明确导致被立案稽查或者行政处罚的事项是否与财务报告或者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以及对内控的影响。二是部分内控审计报告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为强调事项。由于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更多的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要是对特定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在内控审计报告中强调持续经营问题的恰当性存疑。此外,部分审计报告中的被强调事项明显与财务报告内控相关,但在强调事项段只说明事项结果,未说明该事项是否认定为财务报告内控缺陷以及缺陷级别,审计意见可能不恰当。

(二)内控评价报告、内控审计信息与其他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内容不一致

1.内控审计报告与年报信息不一致

内部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独立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表鉴证意见的报告。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信息与上市公司年报中相关信息不一致。如某上市公司在2014年底至2015年初,连续发生同类财务报告重大差错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基准日前对存在缺陷的控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的控制需要运行足够的时间,才能使注册会计师得出内控是否有效的审计结论,但该公司内控审计报告仅以强调事项段说明该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已整改。又如,某上市公司员工冒用公司名义向自然人提供借款,公司接到违约仲裁后发现该事项并予以披露,但内控审计报告仍为内控有效的标准意见,未说明存在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内控审计意见的影响。

2.内控评价报告与年报信息不能相互印证

大多数上市公司将直接财产损失或存在的不利影响作为非财报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但是,在年报分析中发现,年报信息中披露的明显符合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事项或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中却未予以充分考虑,并未认定为内部控制缺陷或未予以说明。许多上市公司披露了可视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事实或情况,如单项大额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和研发支出发生大额减值;委托加工物资长期未收回;固定资产和存货大量闲置或发生大额盘亏或处置损失;资产权属不清,或登记在股东或关联方名下;在建工程预算数与实际数差额巨大;销售款和资产处置款长期无法收回;拖欠供应商货款形成大量诉讼;采购预付款无法收回;支付高额罚款和滞纳金;对大股东和第三方外提供担保余额超过合并报表净资产100%等等,但是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信息中未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迹象予以充分考虑或说明。

3.内控评价报告与内控审计(鉴证)报告信息不一致

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是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分别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审计后所发布的报告。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内控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关于内控存在的缺陷及其整改情况的信息并不一致。如某上市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中披露了上市公司子公司出纳当年挪用巨额银行存款的事项,但上市公司内控评价报告未提及上述重大缺陷。又如,个别上市公司内控评价报告披露2015年才能完成内控缺陷的整改,但内控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指出,内控缺陷已完成整改。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监管标准,继续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对于年报审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核查中进一步了解情况并进行后续处理。

三是基于市场的信息需求和资本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探索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建设和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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