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7年 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江西省实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在线监测、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行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等纳税人。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一)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手册中的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计算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即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同)。
(二)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能够实际计量畜禽养殖行业污水排放量的,以实际计量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2.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行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的污染当量值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三)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扬尘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2.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2)规定的类型、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污染物的排放量。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千克)=(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注: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3.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1.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x
2.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docx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2日
附件1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 (平方米) | 100以下 (含100) | 污水 | 70/月 | |
| 废气 | 33/月 | ||||
| 100-300 (含300) | 污水 | 150/月 | |||
| 废气 | 66/月 | ||||
| 300-500 (含500) | 污水 | 430/月 | |||
| 废气 | 100/月 | ||||
| 500-1500 (含1500) | 污水 | 720/月 | |||
| 废气 | 250/月 | ||||
| 住宿业 | 床位(床) | 污水 | 3/月·床 | ||
|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
| 洗浴业(洗脚、洗澡)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
|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
| 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
| 备 注 | 1、 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 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税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3、 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 ⑴ 污水环境保护税(元/月)=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⑵ 废气环境保护税(元/月)=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 ||||
附件2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 建筑施工 | 1.01 |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
| 措施达标 | ||||
| 是 | 否 | |||
| 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 市政(拆迁)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
注: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二)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三)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一)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二)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三)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一)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二)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三)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一)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二)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三)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一)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二)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三)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四)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五)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