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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统称三部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以及三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3号,以下简称《2025年通知》)、《关于2024年、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建〔202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2026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名额。2026年,三部门支持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以下简称联合试点县),共计划支持59个联合试点县。联合试点县应明确一个牵头县,具备条件的市辖区可参与联合试点县。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2025年试点省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情况、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各省试点县及地级市覆盖率,以及2025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1)。2026年申报联合试点县的牵头县所在地级市2025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5万辆。

  二、鼓励绿电应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扩大绿电应用的决策部署,对于通过光伏发电的充换电场站,“自发自用”电量超过总充电量40%的,其“自发自用”年度总充电量可按1.2倍折算。2024—2025年通过备案的试点县参照执行。

  三、鼓励扩大试点覆盖范围。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效,鼓励各省在分配试点县名额时,综合考虑2024、2025年度备案试点县的区域布局情况,优先向尚未获得试点县备案的地级市倾斜。

  四、开展优秀案例征集工作。为总结县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好经验和好做法,面向已备案试点县征集优秀案例,模板见附件4。请各省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优秀案例材料(Word版)同步上传至清算平台。

  五、组织实施。各省应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第三批试点县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数量目标。为进一步发挥稳投资、促消费作用,提升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应按照有关规划基本完成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前期准备工作后,再按程序向省级申报试点,力争试点县名单备案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原则上试点县应在名单确定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确因土地征用、电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成建设投运的,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试点县在选择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时应“优中选优”,选择质量可靠、服务优质、技术先进、群众满意的企业开展合作,并具备与清算平台互联互通和直连能力,充换电设施建成后1个月内完成与清算平台的对接。

  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试点县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执行中要及时汇总整理相应资金支付凭证,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绩效评价,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七、其他申报要求。各省应按照《试点通知》、《2025年通知》有关要求,组织试点县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正文继续按照《试点通知》附件1,实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并于2026年3月18日前将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上传至清算平台。

  本通知未作规定事项按照《试点通知》、《补充通知》执行。

  附件:

1.第三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2.第三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3.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表

  4.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应用案例申报书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6年3月6日


附件1
第三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序号 省份 分配名额
合计 59
1 吉林 每省分配
1个名额
2 福建
3 广西
4 宁夏
5 内蒙古 每省分配
2个名额
6 辽宁
7 浙江
8 湖南
9 重庆
10 陕西
11 江西 每省分配
3个名额
12 山东
13 河南
14 湖北
15 广东
16 四川
17 贵州
18 云南
19 甘肃
20 河北 每省分配
4个名额
21 山西
22 江苏
23 安徽

附件2

第三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年度考核指标

分档类型

考核年度

年度考核指标值

年度奖励标准(万元)

试点期间新建公共充换电设施功率利用率

第一档

2026年度

2%

1000

3%

1200

5%

1500

2027年度

2.5%

1000

3.5%

1200

5.5%

1500

2028年度

3%

1000

4%

1200

6%

1500

第二档

2026年度

1%

1000

2%

1200

4%

1500

2027年度

1.5%

1000

2.5%

1200

4.5%

1500

2028年度

2%

1000

3%

1200

5%

1500

第三档

2026年度

0.5%

1000

1%

1200

2%

1500

2027年度

1%

1000

1.5%

1200

2.5%

1500

2028年度

1.5%

1000

2%

1200

3%

1500

注:1.充电桩功率利用率=充电量/(充电桩主机额定功率*投运时长),换电站功率利用率=换电量/(充电机额定功率*投运时长),试点县功率利用率=试点县充换电量/∑(充电桩(机)额定功率*投运时长)。

2.2026年,第一档对应的是2025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50%的省,第二档对应的是2025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40%且不高于50%的省,第三档对应的是2025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高于40%的省。

3.试点县在试点期间新建的充电桩,按单桩额定功率120kW且单枪最大输出功率达到120kW的直流充电桩作为标准桩进行折算。单桩额定功率120kW(含)—360kW(不含)充电桩,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折算标准桩数量;单桩额定功率360kW(含)以上,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再乘以1.5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

4.试点县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换电、光储充、全液冷、V2G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换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3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光储充充电站按照充电桩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具备全液冷充电设备的充电桩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V2G项目按照额定总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3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试点地区V2G项目整体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140千瓦,试点期内总放电量不低于1.4万kWh)。

5.对于通过光伏发电的充换电场站,“自发自用”电量超过总充电量40%的,其“自发自用”年度总充电量可按1.2倍折算。2024—2025年通过备案的试点县参照执行。

6.试点期间新建公共充换电设施可用率不低于99%,且应提供不低于6年运营服务保障。

附件3

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表


表1 2025年试点县汽车及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现状

汽车发展情况

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情况

所在地级市的汽车保有量(万辆)

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万辆)

新能源汽车渗透率(%)

数量

(台/座)

总功率

(kW)

功率利用率

(%)

120kW以上充电桩数量(台)

新技术新模式应用











表2 2026—2028年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新建计划

年度

类型

实际桩数量

(台/座)

标准桩数量(台)

总功率

(kW)

功率利用率(%)

2026年

充电桩





换电站





2027年

充电桩





换电站





2028年

充电桩





换电站





注:1.新建充电桩应满足单桩额定功率120kW(含)以上。充电堆等群充设备按照充电主机数量统计充电桩数量,也按照主机功率折算标准桩数量。

2.联合试点县、牵头县、参与县需分别填写此表。

表3 2026—2028年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新技术应用计划

年度

类型

实际桩数量

(台/座)

标准桩数量(台)

总功率

(kW)

2026年

大功率充电桩(单枪输出功率≥360kW)




V2G充电桩




光储充电站




全液冷





换电站





......





合计




2027年

大功率充电桩(单枪输出功率≥360kW)




V2G充电桩




光储充电站




全液冷




换电站




......




合计




2028年

大功率充电桩(单枪输出功率≥360kW)




V2G充电桩




光储充电站




全液冷




换电站




......





合计




注:1.同一充电设施应用多种新技术,取折算系数最高的新技术应用类型计算标准桩数量,不能重复计算。

2.充电堆等群充设备按照充电主机数量统计充电桩数量,也按照主机功率折算标准桩数量。

3.用于电动重卡的大功率充电桩应具备电压范围不低于600伏、支持双枪同时输出及功率智能分配等功能,鼓励建设兆瓦级充电桩。

4.联合试点县、牵头县、参与县需分别填写此表。


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应用案例申报书

(填报模板)

申报方向

□新技术应用 □新模式应用

案例名称 :


申报单位

(加盖公章) :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请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各项内容。

二、案例方案中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三、编写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填报案例材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在案例方案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必须以脚注或其他方式注明出处,引用目的应是介绍、评论与自己的研究相关的成果或说明与自己的研究相关的技术问题。

四、案例方案文字应凝练,字数原则上控制在 8000 字以内。

五、案例文字避免过于理论化和技术化,避免体现申报单位宣传色彩。

承诺申明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自愿与其他企业分享经验。


公章: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1.简要阐述该案例的背景,案例的建设基础和外部环境等。

2.案例应聚焦充换电设施的管理/技术关键环节,详细展示先进经验和具体典型做法等,重点梳理案例有效做法和亮点行动,突出实效性和创新性。

二、案例内容

1.案例现状。介绍案例进展情况,发展阶段及后期规划等。

2.案例方案。详细介绍案例方案,包括案例应用的新技术或新模式的功能特色、具体方案设计、工作方法、发展趋势、经济社会影响等。

3.案例局限性和仍待解决的问题。简要描述案例实施克服的难点、局限性及案例仍待解决的技术、系统、产业、管理等问题。

三、案例创新点分析

简要分析描述案例的创意设计,技术特点,适用范围,技术性能及水平,授权专利情况等方面,归纳总结该案例的创新点。

四、案例成效成果分析

简要分析描述案例在节能减排、提高用户充电便捷度和满意度、提升新能源汽车销量等方面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分析案例第三方评价、所获荣誉、创新实践、商业模式等,突出对县域补短板试点等政策及国家战略的支撑效果等。

五、案例应用推广价值分析

1.简要分析描述案例当前应用规模、当前应用广度、市场替代性、运营维护管理模式、未来市场空间等方面。

2.分析描述案例的竞争性、应用实际效果、可复制可推广等方面。重点突出项目的应用性和可推广性,总结提炼具有一定通用性、起到关键作用的思路、方法和行动,并从经济性、典型性、代表性等方面,分析其推广应用前景,以及对其他地区、单位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

六、相关政策建议

1.着眼于该案例的发展历程及应用推广愿景,简要提出推动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的相关政策建议。

2. 对于加快县域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补短板试点工作、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相关政策建议。

七、附录

1.案例结构图、拓扑示意图、logo等设计图片(若有)。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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