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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在虚假交易背后的异常凭证“拉锯戏”——揭秘天津山能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天津山能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经查,2021 年,天津山能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费款 199.21 万元。2025 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天津山能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296.73 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异常凭证的反复摇摆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天津山能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由某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6 份,价税合计724.02 万元。经核实,2022 年 8 月,该企业将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 83.29 万元做转出处理,并且在收到税务机关异常凭证解除通知后,再次作出抵扣。2023 年 5 月,企业第二次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异常凭证通知,将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 83.29 万元转出后,未缴纳相关税费,形成欠税。这种反复摇摆的行为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账簿列支的自相矛盾

检查人员随即开展检查,该企业相关人员表示前期之所以有 500 多万元的未付款产品,是由于产品质量不达标,后续将不再付款,已于 2023 年 3 月将产品退回至供货企业。这样的供述使检查人员脑海中产生了疑惑:企业账簿资料中明确记载,上述发票涉及金额 640.72 万元结转了 2021 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企业属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在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退货的前提下,仍列支成本并扣除,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违法情形。

税收优惠的真相还原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2023 年 5 月,该企业在进项税额转出时享受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附加税费按 50%缴纳,但该企业在发票认证抵扣的2021 年 11 月属期,月销售额超过了 10 万元,不应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应补缴相应税费及滞纳金。面对企业的种种情况,检查人员结合相关资金流水情况,重新梳理时间线,还原了企业业务发生的基本事实:2021 年 11 月,该企业向供货企业购买了产品;同年 12 月,将验收不合格产品退回。退回后,在对方不“红冲”发票的前提下,该企业继续认证抵扣增值税且列支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以为逃避了税款缴纳,却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在确认了企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事实后,税务部门依法对天津山能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296.73 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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