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种植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地)局反映,国有林场、苗圃对外承包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取得的承包收入及企业种植葡萄收入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省局予以明确。为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免税种植业范围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0482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林场、苗圃对外承包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取得的承包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粮食种植收入,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葡萄种植属于免税种植业范围,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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