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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上午,关于近日网上热传的社保滞纳金税前扣除问题,咨询上海税务12366,答复如下:

上海税务12366答疑口径(适用范围全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第十条规定,社保费滞纳金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而产生,与税收滞纳金都一样具有督促企业尽快缴纳社保费的目的,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的基本原则,属于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依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考虑到此为新明确的政策口径,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以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也不能调整到以前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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