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 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苏环办〔2016〕341号)印发实施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在推动市县政府落实水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我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全省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新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对我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21年5月1日起补偿断面水质(含流向)监测和补偿资金测算工作按照新方案执行。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断面补偿和受偿资金的行政责任主体及分摊比例,以及重点国控断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责任地区,于2021年5月底前书面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执行中如有变更,及时备案)。
附件: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财政厅
附件
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
(2020年修订)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推进我省绿色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提升长效机制,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5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以强化市县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为原则,实行“双向补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同时,对重点国控断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
质达标提优奖励,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靠前或进位较快地区进行奖励。
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补偿区域覆盖全省,包括全省主要河流上的国控断面,流域性、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市界断面,南水北调东线、通榆河输水通道控制断面,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及太湖、洪泽湖等湖泊主要入湖河流控制断面,主要入海河流控制断面,主要出省断面等,突出主要水域、水质较差或不能稳定达标水体及国家、省级考核等要求,既体现流域全覆盖,又突出重点。
(二)兼顾实际,易于实施
优先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优先选择已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对于目前无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补偿断面,逐步纳入各流域自动站建设方案。部分河流设置对照断面。
(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
优先选择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国控、省控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综合考虑全省水环境质量统筹,按照“入湖河流严控氮磷、陆域河流全面达Ⅲ,入海河流优于现状”的原则设置水质目标,并严于国家、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
三、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方式
(一)补偿断面
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跨市河流交界断面,第二类为直接入海入湖入江断面、输水通道控制断面以及出省的重点监控断面。
(二)考核因子
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太湖流域所有断面增加总氮作为考核因子。
(三)水质目标
补偿断面水质目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全省境内的陆域河流断面,全部按照Ⅲ类目标执行,入海河流按照严于现状水质一个类别执行。二是考核因子中,太湖流域所有河流、洪泽湖主要入湖河流的总磷指标按0.15mg/L执行,其余补偿断面按照0.2mg/L执行。三是太湖流域补偿断面水质目标增设总氮指标,补偿标准按照3 mg/L执行。
(四)补偿方式
第一类断面: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滞流时上、下游地区之间不补偿。
第二类断面:正常流向情况下,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省财政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补偿省财政;受闸坝控制等原因滞流时,若水质超标则由上游地区按顺流核算补偿资金的30%补偿省财政;逆流时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断面类型、正常流向超标补偿方式等见附表1。
四、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
(一)补偿标准
1、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或省财政。
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75万元;
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125万元;
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200万元。
太湖流域总磷补偿基数为其他地区的2倍。
2、补偿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或省财政补偿上游地区。
补偿断面水质各考核因子浓度均达标时(不考虑客水影响、对照断面抵扣等因素),断面月补偿标准为25万元。
(二)地区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补偿资金按月核算。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浓度“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当补偿断面水质达标时,按一个断面25万元的月受偿标准核算受偿金额。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浓度超标倍数×单次补偿基数;
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断面年受偿资金=该断面月受偿资金之和。
某责任地区某断面补偿资金测算公式如下:

d—为方向调节系数,按照监测时实际流向进行取值计算,正常主导流向时,d =1;逆流时取负值进行抵扣计算,d =-1;滞流时以“0”计,d =0;
n,m—m+n为当月按时间分布均匀的有效监测总次数,其中,n为总超标次数,m为总达标次数;
Cj—某项因子超标时水质浓度;
C0—某项因子水质目标的标准浓度限值;
k—为某次监测超标因子项目数(k=1~3)。
1、如遇补偿断面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响,暂时无法实施水质监测时,由省生态环境厅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或同意暂停补偿监测;若补偿断面所处水体两侧断流、较长时期不能恢复监测的,省生态环境厅可视该地区排污汇流走向的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临时加设替代断面继续开展补偿监测;如因流动污染源等原因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
2、如补偿断面水质受到上游其他地区来水的严重影响,必要时可增设对照断面进行扣减,或按污染比例酌情分摊。对照断面清单见附表2。
3、如补偿断面因采样条件限制,设置在交界处下游河段,而断面水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下游地区的污染影响,经现场核实后超标补偿资金酌情扣减。
五、水质达标提优奖励
(一)重点国控断面
本方案中明确的重点国控断面,依据国家下达的水质考核评价结果,水质年均达到Ⅱ类或水质达标且较上年度提升一个类别以上的断面,省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缴时,以每个断面200万元的标准,对断面考核责任地区进行奖励;年均水质达标且单月出现Ⅰ类的断面,省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缴时,按每个断面每出现1次Ⅰ类奖励200万元的标准,对断面考核责任地区进行奖励。
(二)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本方案中明确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监测结果,当年全部月份均达到Ⅲ类及以上,且水质年均值达到Ⅱ类(湖库为Ⅲ类)的,省财政于期末按照每个水源地50万元的标准,对饮用水水源地责任地区进行奖励。重点国控断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见附表3、附表4。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
政策实施过程中,在省财政净受偿资金有结余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情况,以及江苏省
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情况和排名进位情况,适时进行奖励。
如相关地区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达到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一般以上(含一般)级别,或按《江苏省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方案(试行)》,同一年度内,一级预警超过3次以上的断面,则取消该地区或断面当年评定奖励资格。
六、监测数据核定及争议仲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补偿监测的质量监督检查、数据核定、汇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对各断面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定期通报各设区市财政局和生态环境局,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地区如有异议,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太湖流域实施跨界断面水质异常上游无过错举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336号)执行。
七、资金使用
补偿资金和受偿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由省财政按年度清缴拨付,各市、县(市)收到由省财政厅下拨的受偿、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污水截污管网建设项目;
(二)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整治项目;
(三)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生态恢复项目;
(四)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排污企业提标整治项目;
(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搬迁、关闭或者整治工程项目;
(六)相关河流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
(七)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八)其它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八、组织实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和
各市分摊方案,以及重点国控断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地水质情况,分市、县(市)核定年度补偿、受偿及奖励金额,
纳入省与市县年终财政结算。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厅从江
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市
级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
(三)本方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由省生态环境厅、财
政厅负责解释。原《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苏环办
〔2016〕34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全省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考核目标表
2. 全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对照断面表
3. 重点国控断面清单
4.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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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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