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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税法原则统筹适用的具体规则—以代持股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争议为例

代持股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如果是显名股东,适用形式课税原则,能够保证税收效率原则,但违反实质课税和量能课税原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如果是隐名股东,适用实质课税原则,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但可能打破形式课税原则和税务效率原则。可见,具体税法认定需要涉及多个税法原则的准确适用。由此,简要分析总结税法6大原则统筹适用的具体规则。

一、6大税法原则的基本内涵

税法原则是指导税法制定、实施和适用的基本准则,是税法体系的核心灵魂,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在实践中,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形式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设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税免税,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形式课税原则

形式课税原则是指以税收法律规定的外在形式和程序为依据进行征税,而非深入探究交易或经济活动的实质内容。

3、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收征管中,应根据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际经济实质而非其外在法律形式来确定是否征税及如何征税。

4、量能课税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或经济负担能力来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多少,即“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该原则旨在实现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确保税收与纳税人的经济能力相适应。

5、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横向公平);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纵向公平)。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6、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二、6大税法原则相关关系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最根本、最高阶的原则,是其他所有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其他原则都不得与之违背。

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是税法两大终极核心价值目标,是所有原则价值追求。两者常常存在冲突,如追求绝对公平可能使税制复杂,影响效率;过度追求效率可能加剧不公平,所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两者间寻求最佳平衡,兼顾两者。

形式课税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的核心工具与具体方法。形式课税原则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和执法。实质课税原则则在必要时对形式课税原则进行补充和修正,当适用形式课税原则明显违背税收公平,就需要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调整。

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共同实现税收公平的核心工具与具体方法,量能课税原则为实质课税原则提供了价值导向和边界约束,防止实质课税原则被滥用导致过度干预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实质课税原则则通过具体实践检验和细化量能课税原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三、税法原则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适用规则

根据以上税法原则的关系,在实际具体做税法认定时,需要遵照以下适用规则:

1、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适用税收法定原则。比如,对于代持股转让,所得税纳税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就无法适用税收法定原则。

2、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通常适用形式课税原则,保证税收效率。比如,对于代持股转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工商股东备案等外部显性形式来认定显名股东是纳税义务人。

3、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适用形式课税原则,但明显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就需要适用实质课税原则,以实现量能课税原和税公平。比如,代持股转让,适用形式课税原则,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工商股东备案等外部显性形式来认定显名股东是纳税义务人,就会让没有最终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和税收负担能力的显名股东来承担,让最终确定股权转让所得并有税收支付能力的隐名股东不承担,违反了量能课税原则,也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应该按照股权转让的实质,以股权所得的经济利益的最终归属者作为纳税人,就是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实现量能课税和税收公平。

总之,以上6大税法原则形成动态、平衡的税法原则体系,对于具体税法认定,不能仅仅单一适用,要兼顾适用,争取尽可能适用较多的原则,实现多种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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