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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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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以下简称“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应由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衡水市税务局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衡水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将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并加印河北省税务局字样。为避免浪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同意,原加印河北省税务局、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延续使用至2018年年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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