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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根据《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76号)安排,我局对全市国税系统2010年7月1日以来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截至2016年4月30日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抚州市国税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抚州市国税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抚州市国税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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