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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298号)要求,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对2016年6月底前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商相关联合发文部门同意。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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