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及要求,市局决定开展一次车购税专项检查。现将《2016年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2016年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车购税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政策规定少征或不征税款、少计滞纳金的问题;已使用未完税应税车辆(含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的车购税征收、追缴情况。主要包括:车购税征收、税款解缴、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征收及追缴等项目。
1.车购税征收
(1) 通过比对车购税申报计税价格与发票开票软件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发票信息,核查车购税税款征缴情况:是否存在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有效价格凭证中注明的购车价格(以下简称票面购车价格)高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未按票面购车价格征收车购税,而采取修改购车价格的方法,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购税的问题。
(2) 提取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或金税三期车购税模块(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软件)车购税特殊计税征收台账,核查是否存在纳税人票面购车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未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购税,而作为特殊计税价格车辆按照纳税人票面购车价格征收车购税的问题,特殊计税车辆相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通过比对车购税征管数据中开票日期与发票实际开具日期,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问题。
2.税款解缴入库
(1)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征收税款上解国库;
(2)是否存在国税机关已发放《车购税完税证明》,但税款延期或未解缴入库的问题;
(3)对车购税收入在途、本年新欠、往年陈欠等科目余额进行核实。
3.车购税减(免)税、退税
(1)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不应办理车购税减(免)税、退税的车辆,办理减(免)税、退税的问题;
(2)减(免)税、退税金额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
(3)是否存在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问题;
(4)退税办理是否符合规定。
4.车购税补建档案
(1)是否存在违反政策规定为尚未完税或少征税车辆补建档案行为;
(2)补建档案流程与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已使用未完税应税车辆(含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的车购税征收及追缴
各地重点对本地区机场、车站、厂矿、港口等内部使用的车购税应税车辆完税情况进行检查。核查是否存在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含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并依法依规进行车购税征收及追缴。
(二)车购税委托代征及自助办税管理
1.实行车购税委托代征或自助办税的所属国税机关是否制定了车购税委托代征或自助办税管理制度;
2.车购税委托代征或自助办税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委托代征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关委托代征制度规定;
4.实行委托代征或自助办税地区税收票证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延压截留税款等情况。
(三)车购税票证管理情况
1.用于车购税征收管理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等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损失核销、销毁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损失核销、销毁等管理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3.对尚未使用、结存及作废的各类税收票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行实地盘点。
(四)车购税征收软件运行维护情况
1. 国税机关车购税征收软件数据运维管理是否符合数据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删除车购税征管数据的问题;
3.软件操作人员的用户名、密码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车购税征管资料管理情况
1.纳税申报、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等项业务的车购税征管资料是否存在缺失问题;
2.征管资料中国税机关留存资料是否完整、正确。
二、检查方法与要求
(一)检查征收政策执行情况时,省局已经采取技术手段对车购税申报征收情况进行初步筛查,各地应根据筛查结果对涉嫌违规的车购税征管资料进行检查。市局已将部分疑点信息上传至“FTP:货劳税科/下发文件夹/车购税专项检查”,请各地自行下载查看,并逐户反馈核查情况。
(二)检查税款解缴入库情况时,应核对车购税收入在途税款、本年新欠、往年陈欠等科目余额以及相关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核实车购税征收软件中相关车辆的征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国税机关已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但税款至今尚未解缴入库或其他欠缴税款的问题。
(三)检查车购税票证管理情况时,应盘点税收票证库,检查票证管理和使用台账。存在税收票证丢失、损毁问题的,应检查国税机关对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作废票证应逐份与台账、“票证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对检查期内销毁的税收票证,应检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四)检查车购税征收软件运维情况时,应对照车购税征收软件运维日志或修改、删除记录,核对基层车购税征管部门提交的数据运维申请。
(五)检查特殊车辆申报征收、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等项目时,应逐份核查。
三、各阶段检查的组织
(一)各地自查
自查由各地自行组织人员,对车购税征管开展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查结果于2016年7月31日前上报至市局。
(二)交叉检查
市局将适时组织人员,成立交叉检查组,对各地进行交叉检查。
(三)省局抽查
省局将于9月1日至30日对所属地(市、州)级国税局进行抽查。
(四)总局抽查
税务总局抽调各地车购税业务骨干组成抽查工作组,抽查部分省(区、市)车购税专项检查情况,抽查于10月底前结束。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货物和劳务税科、征管科、收入核算科、法规科、监察室、信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车购税专项检查工作组,负责车购税专项检查工作指导与实施。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成立车购税专项检查工作小组,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二)认真全面自查。车购税分局、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县(市、区)国税局要在6-7月全面自查,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自查工作应达到三个“全覆盖”,即覆盖所有车购税征收单位、覆盖所有车购税应税车辆类型、覆盖《通知》要求检查的所有车购税业务和车辆征管资料。
(三)及时报告情况。在自查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掌握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问责并及时向市局监察室报告。自查结果按要求上报市局(FTP市局上传:货劳科/上传文件夹/车购税/2016年专项检查),市局将根据各地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交叉检查及抽查对象。
(四)注重检查效率。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过程中,要根据《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利用CTAIS系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车辆税收管理系统、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相关模块数据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市局会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业务骨干对相关县(市、区)国税局进行自查工作指导。
(五)使用检查印章。市局将下发“2016年专项检查已核查”横行印章。此次检查涉及的车购税征管业务资料,有资料袋的在资料袋上加盖印章,没有资料袋的,在车辆征管资料的首页加盖印章。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