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赣国税发[2015]13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统一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计税毛利率分别为:

  1、景德镇市(含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 25%

  2、乐平市、浮梁县、陶瓷产业园区 18%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2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