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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统一规范全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申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当按照76号公告及相关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企业备案提供的资料以76号公告规定为准,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三、企业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暂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四、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 “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在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 “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六、对企业存在未备案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已经享受优惠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应自行对照相关优惠条件,如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办理补充备案。如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予以调整。

  (二)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且未备案享受税收优惠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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