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进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7]5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决定在直属、永修、湖口、共青城、庐山市等5个县(市、区)税务局所辖的部分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开发区、柴桑区、德安、彭泽、瑞昌等地推进扩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永修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庐山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柴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安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彭泽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瑞昌市税务局所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参与试点的,签署本公告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可试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申报规定
试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免予报送纸质资料。现行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试点出口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试点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暂不纳入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
三、受理时间
试点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四、其他通知
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如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承诺书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进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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