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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了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启用时间。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现补充如下要求。

一、发票专用章更换范围

在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税务登记并且持有旧式发票专用章(或持有不符合规定的新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

二、各单位要通过办税大厅、纳税人培训辅导会、网络、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发票专用章的相关规定,督促纳税人按新要求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确保我市发票专用章的更换工作顺利开展。

三、自2011年6月7日起全面启动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要求所有纳税人发票专用章于2011年12月31日前更换结束。2012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时应认真核对《发票领购簿》上的发票专用章印模是否为新式印模,如纳税人未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应在敦促纳税人换章后再向其发售发票。

四、本次国、地税局辖管的纳税人统一更换发票专用章,如纳税人同时使用国税局、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可使用同一发票专用章。

五、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发票专用章属公章范畴,应按公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故我市纳税人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市及各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备案,并在备案的同时自行选择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合法机构刻制发票专用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指定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

六、新办纳税人按上述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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