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八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八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国税函〔2011〕480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期)电子文档的下载目录为:省局FTP://DOWN/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务处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八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的清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国税函[2011]480号)
评论(0)